中國給水排水2021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 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二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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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業經2013年12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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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給水排水2021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 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二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號)

     

        《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業經201312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124

     

     

    大連市節約用水條例

    201312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4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節約用水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政府引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鼓勵、扶持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實行節約用水績效考核制度。

     

        第六條  節約用水實行政府和社會投入相結合,逐步實現社會投入占主體的節約用水投融資體制。

     

        第七條  本市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其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管理

     

        第九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和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資源情況,組織制定年度取水用水總量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本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經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前款所稱用水量較大的數額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條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取水用水總量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并兼顧非居民用戶用水需求,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同時報送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逾期未申請用水計劃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直接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并書面通知用水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申請用水計劃。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

     

        第十三條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劃按月、按用水性質分解計劃用水量,并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備案。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因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變更名稱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本市對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定量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居民用水需求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用水經考核超過計劃的,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居民生活用水超過定量的,實行階梯式水價。超計劃和超定量水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收取,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節約用水工作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核撥;階梯式水費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

     

    第三章  常規水的節約使用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管網建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對節約用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參加。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予核定用水計劃,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生產自用水量比率應當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計劃的非居民用戶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統計制度,每月十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取水、供水統計報表和非居民用戶的實際用水量。

     

        第二十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創建節水型企業(單位);

     

        (二)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和地下管道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

     

        (三)加大節水投入,加強節水技術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四)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并將測試結果報送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的及時整改;

     

        (五)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記錄和臺賬,并于每月十日前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上月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除使用海水的情形外,設備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設備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生活用水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業節水建設的財政投入,扶持、引導節水型農業發展;推廣耗水少、效益高的農作物和農業項目;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建立、完善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采用管道輸水、滴灌、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水設施,對農業節約用水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中有節約用水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四章 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污水、中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規水開發利用項目的扶持政策,鼓勵非常規水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綜合考慮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區域內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八條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中水設施,未按規定建設中水設施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予核定用水計劃,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集雨工程和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設施,科學開發利用雨水、海水資源,減少常規水使用量。農業用水應當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勵興建集水、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違反節約用水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接到舉報信息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或者答復意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超計劃用水,未按期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二)供水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用水資料的;

     

        (三)非居民用戶未按照規定對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和地下管道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的;

     

        (四)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未按照規定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備冷卻水、鍋爐蒸汽冷凝水未循環利用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戶未按照要求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未及時整改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

     

        (三)供水企業向未取得用水計劃的非居民用戶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核定用水計劃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加價水費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對違反節約用水行為的舉報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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