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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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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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來源:生態環境部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來源:中國環聯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來源:生態環境部

    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防范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我部決定制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該標準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高興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電話:(010)66556294

        電子郵箱:swmd@mee.gov.cn

        聯系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李麗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

        電話:(010)84915182

        電子郵箱:li_li@craes.org.cn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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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環境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資源化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測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大學、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清華大學、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0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資源化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資源化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與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處置有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

     

    0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15555.12固體廢物腐蝕性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299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300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緩沖溶液法

    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03術語和定義


     

    3.1生活垃圾焚燒飛灰fly-ashfrom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

    指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標準中簡稱“飛灰”。

    3.2飛灰預處理pre-treatmentoffly-ash

    指通過物理或化學處理,對飛灰中的重金屬、二噁英、氯鹽等物質進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或擴散性,使預處理后的飛灰滿足后續資源化或填埋處置要求的過程。

    3.3飛灰高溫燒結hightemperaturesinteringoffly-ash

    指飛灰單獨或與爐渣、礦渣等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粘土進行混合,在加入助熔劑與粘結劑等添加劑后,通過高溫處理部分熔融,形成致密固體的處置過程。

    3.4飛灰高溫熔融hightemperaturemeltingoffly-ash

    指飛灰單獨或與其他固體廢物等硅鋁質原料進行混合,在加入助熔劑與輔料等添加劑后,通過高溫處理過程及水淬或其它急冷過程,形成致密玻璃體的處置過程。

    3.5飛灰資源化recycleoffly-ash

    指通過高溫燒結、高溫熔融、水泥混凝土生產等過程,使飛灰或其預處理產物中的重金屬固化穩定化、二噁英分解,并將其作為產品生產的替代原料的過程。

    3.6飛灰填埋landfilloffly-ash

    指將經過預處理后符合入場要求的飛灰在填埋場內進行處置的過程。

    3.7飛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

    decompositionremovalefficiencyofdioxinsinfly-ash

    指經過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后飛灰中二噁英含量(以毒性當量計)占解毒預處理前飛灰中二噁英含量的百分比。

     


    04
    一般要求

     

    4.1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和場所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在GB3095中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對應的一類區域和GB3838中的地表水環境質量I類、II類功能區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和場所。

    4.2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飛灰飄散和遺撒,在飛灰裝卸、轉運、投加等易產生粉塵的區域應配備除塵裝置,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應返回飛灰貯存或處理處置工藝環節。

    4.3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因飛灰的裝卸、設備故障以及檢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飛灰應及時清掃回收后返回飛灰貯存或處理處置工藝環節。

     

    05飛灰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飛灰及其預處理產物在運輸、貯存過程中,應密封包裝或放置于密封容器內,或使用封閉槽罐車散裝運輸。

    5.2飛灰及其預處理產物的貯存場所應具備防揚塵、防雨、防滲(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5.3飛灰的收集、運輸、貯存的其他要求應符合HJ2025的要求。

     

    06飛灰預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1水洗預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1.1水洗預處理工藝應使飛灰中的含氯化合物充分溶解,確保處理后飛灰的含氯量可以滿足后續資源化產品的生產原料與生產工藝控制的要求。

    6.1.2飛灰水洗預處理設施應配備水洗設備轉速、進料流量、進水量、水洗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

    6.1.3飛灰水洗預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應處理后返回工藝流程進行循環使用。

    6.2固化穩定預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2.1飛灰固化穩定預處理設施應配備進水量、固化穩定劑投加量、進料量、混合攪拌速率、混合攪拌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

    6.2.2飛灰固化穩定預處理應配備成型化設施,成型化設施應配備進料量、壓縮比、壓力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

    6.2.3飛灰固化穩定預處理產物應滿足GB16889或GB18598中規定的入場要求。

    6.3二噁英解毒預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3.1飛灰二噁英高溫熔融分解處理設施應配備進料量、溫度、熔融時間、通氣量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

    6.3.2飛灰二噁英低溫熱解處理設施應配備進料量、溫度、翻轉速度、停留時間、通氣量與設備內各位置氣體濃度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系統。

    6.3.3飛灰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對飛灰二噁英的分解去除率應達到99%以上,且經過二噁英解毒預處理后產物中殘留二噁英含量應低于50ng-TEQ/kg。

    6.3.4飛灰高溫熔融分解和低溫熱解處理過程產生的二次飛灰送至廠外進行處理處置的,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07
    飛灰資源化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7.1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滿足GB30485和HJ662的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的熟料產品的重金屬浸出濃度應滿足GB30760的要求。

    7.2飛灰作為替代原料用于免燒磚、水泥混合材、混凝土摻和料等非高溫建筑材料生產過程之前,應按照6.3的要求對飛灰進行二噁英解毒預處理,生產的產品的重金屬浸出濃度應滿足GB30760的要求。

    7.3飛灰作為替代原料用于建筑材料生產過程時,除滿足本標準中7.1和7.2的要求外,還應保證氯含量滿足建筑材料生產原料和工藝的控制要求。

    7.4飛灰高溫處理得到的玻璃體、燒結陶粒等中間產物,根據HJ/T299方法制備的浸出液中,重金屬砷、鉛、鉻、鋅、銅、鎳、鎘、錳的濃度不得超過GB/T14848中III類水的濃度限值。

    7.5飛灰高溫處理得到的玻璃體、燒結陶粒等中間產物,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產,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6對本標準中未涉及的飛灰資源化產物的屬性判定,應按照GB34330的要求進行評估。當飛灰的資源化工藝、主要原料改變時,應重新對其資源化產物的屬性進行判定。

     


    08
    飛灰填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8.1飛灰須經固化穩定預處理后,檢驗合格方可進行填埋,粉末狀飛灰不得進入填埋場區。

    8.2預處理后的飛灰,含水率、根據GB/T15555.12測得浸出液pH值、根據HJ/T299制備的浸出液中重金屬濃度滿足GB18598要求的,可進入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

    8.3預處理后的飛灰,含水率、二噁英含量、根據HJ/T300制備的浸出液中重金屬濃度均滿足GB16889要求的,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分區填埋。

     


    0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飛灰貯存設施應設置布袋除塵器,排放廢氣中的顆粒物應滿足GB16297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9.2飛灰低溫熱解處理、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分解過程排放的廢氣中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二噁英類等大氣污染物應滿足GB1848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9.3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過程排放的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應滿足GB30485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9.4在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前和處理處置過程中,應按照GB36600的要求對飛灰處理處置場所土壤和地下水的重金屬和二噁英進行監測,作為評價飛灰處理處置過程是否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的依據。

     

    10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10.1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對飛灰的處理處置過程和處理處置結果進行監測。

    10.2飛灰貯存設施廢氣中顆粒物的采樣按照GB/T16157進行。

    10.3飛灰低溫熱解處理、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分解設施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18484規定的方法進行。

    10.4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的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30485規定的方法進行。

    10.5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地下水的采樣按照HJ/T164進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T14848規定的方法進行。

    10.6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土壤的采樣按照HJ/T166進行;土壤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36600規定的方法進行。

    10.7監測頻次要求如下:

    10.7.1對飛灰貯存設施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頻次為每個季度一次。

    10.7.2對飛灰處理處置設施廢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為每年一次;對廢氣中重金屬、氯化氫、氟化氫的監測頻次為每個月一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頻次為每個季度一次。

    10.7.3對飛灰處理處置場所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頻次為進行飛灰處理處置活動開始前監測一次,之后每年一次。

    10.8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的飛灰,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或預處理企業應每個批次對飛灰預處理產物的含水量和重金屬浸出濃度進行一次監測,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天一次;監測合格后的飛灰方可轉移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或危險廢物填埋場進行填埋。

    10.9當首次進行飛灰資源化時,資源化產物中重金屬浸出濃度的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天1次;連續1個月監測結果穩定且不超出規定限值,在飛灰來源及工藝參數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周1次;連續6個月監測結果穩定且不超出規定限值,在飛灰來源及工藝參數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或飛灰來源發生變化,或資源化活動中斷一個月以上,則監測頻次恢復為每天1次,依次重復。

     

    11環境管理要求

     

    11.1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飛灰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11.2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制度。

    11.3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對飛灰處理處置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飛灰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應急處理等。

    11.4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飛灰處理處置情況記錄臺賬,內容包括每批飛灰的來源、數量、種類、處理處置方式、處理處置時間、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進料速率、各種添加劑的使用量、監測結果、處理不合格的飛灰的再次處理情況記錄、預處理產物和資源化產物去向、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和運輸人員信息、事故等特殊情況。

    11.5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保存處理處置的相關資料,包括培訓記錄、處理處置情況記錄、轉移聯單、環境監測記錄等。

    11.6飛灰處理處置單位應每年編制飛灰處理處置總結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飛灰轉移情況;

    (2)飛灰處理處置情況;

    (3)監測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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