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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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發布 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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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發布 8月1日起施行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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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發布 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關鍵詞:污泥處理處置 環境監測技術 昆明
     
     
     

     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昆明市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范》(DB 5301/ T 47—2020)于7月1日發布,將于2020年8月1日施行。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的一般要求、處理環境監測、處置環境監測、信息記錄、質量控制和報告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環境監測。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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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佳、吳雪、朱啟鳳、楊艷、張英、張堅、支國強、楊育華、姚波、宋歌、洪

    昌海、鄭金龍、和蘭娣、聞睿。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的一般要求、處理環境監測、處置環境監測、信息記錄、質量控制和報告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的環境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2348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分類

    GB/T 2348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

    GB/T 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 250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50125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CJ/T 22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

    CJ/T 3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CJ/T 340 綠化種植土壤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4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

    DB 5301/T 4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利用技術規范

    DB 5301/T 4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GB/T 23484及GB/T 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

    GB/T 23484及GB/T 50125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GB/T 23484-2009,定義2.3]

    3.2 污泥處理

    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干化和焚燒等。

    [GB/T 23484-2009,定義2.4]

    3.3 污泥處置

    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5。

    3.4 污泥脫水

    污泥或排泥水濃縮后進一步去除水分的過程,一般采用機械方法。

    [GB/T 50125-2010,定義2.0.120]

    3.5 污泥土地利用

    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或農業等場合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6]

    3.6 污泥填埋

    采取工程措施將處理后的污泥集中進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場地內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7]

    3.7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

    將污泥作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8]

    3.8 污泥焚燒

    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處理方式。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9。

    4 一般要求

    4.1 監測范圍

    4.1.1 處理

    4.1.1.1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廠泥質。

    4.1.1.2 污泥不同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周邊環境質量影響及出廠泥質。

    4.1.2 處置

    污泥不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環境影響跟蹤及進廠泥質。土地利用時,特指污泥運用于工程的項目。

    4.2 監測內容

    監測包括以下內容:

    a) 污染物排放監測;

    b)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c) 環境影響跟蹤監測;

    d) 泥質監測。

    4.3 監測實施主體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是污泥處理處置環境監測實施的責任主體:

    a) 自身具有監測能力的,可開展自行監測;

    b) 自身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5 處理環境監測

    5.1 方案制定

    污泥處理單位應通過日常監測累積的歷史數據,確定本單位納入監測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并制定監測方案。當監測數據發生明顯變化時,應適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

    5.2 設施設備

    處理單位應按HJ 819規定,安裝并使用滿足監測所需的設施、設備。

    5.3 監測

    5.3.1 污染物排放

    處理單位可根據下列文件規定,并選取其較嚴格的限值(或規定),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

    a) 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b) 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c) 污染物排放標準;

    d)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5.3.2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

    5.3.2.1 污泥焚燒處理的,應按表 1 開展周邊土壤環境影響監測。

    5.3.2.2 污泥采取焚燒處理之外的方式處理時,執行與處理方式對應的相關標準。

    5.3.2.3 采樣方法

    采樣執行 HJ/T 166 給出的方法。

    5.3.2.4 監測分析方法

    監測分析方法執行 GB 36600、GB 15618 給出的方法。

    5.3.3 泥質

    5.3.3.1 經污泥處理企業穩定化處理后的出廠污泥,應根據處理處置方式,進行泥質監測:

    a) 擬采取土地利用的泥質監測應按 DB 5301/T 41 規定執行;

    b) 擬采取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及焚燒的泥質監測應按表 2 執行。

    3.jpg

    5.3.3.2 采樣方法

    污泥采樣執行GB/T 6679給出的方法。

    5.3.3.3 監測分析方法

    污泥監測分析方法執行CJ/T 221給出的方法。

    6 處置環境監測

    6.1 方案制定

    污泥處置單位應通過日常監測積累的歷史數據,結合處置環節對環境潛在影響的評估,確定本單位納入監測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并制定監測方案。當監測數據發生明顯變化時,應適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

    6.2 設施設備

    處理單位應按HJ 819規定,安裝并使用滿足監測所需的設施、設備。

    6.3 監測

    6.3.1 污染物排放

    處置單位可根據下列文件規定,并選取其較嚴格的限值(或規定),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

    a) 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b) 相關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c) 污染物排放標準;

    d)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6.3.2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

    污泥填埋處置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應執行GB 18599、GB 16889的規定;污泥水泥協同處置的,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應執行HJ 848的規定;采用其他處理方式執行與其對應的相關標準。

    6.3.3 環境影響跟蹤

    6.3.3.1 環境本底監測

    環境本底監測值可以利用處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監測現狀值,需進行實地監測時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a) 污泥填埋處置前,應按 GB 18599、GB 16889 對擬填埋區域開展地下水環境本底值監測;

    b) 污泥土地利用前,應按表 3 進行環境本底值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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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2 土壤環境跟蹤監測

    污泥土地利用處置的,處置過程結束后應進行土壤環境跟蹤監測,監測周期不低于10年。采用其他處置方式的,則執行與其對應的相關標準。監測按如下要求布點:

    a) 監測點位、數量應根據場地面積確定,應分別設置對照點位和觀測點位;

    b) 對照點位,一般情況下設置在場地外部區域,應盡量選擇在一定時間內未經外界擾動的裸露土壤,應采集表層土壤樣品;

    c) 觀測點位應包括表層樣和柱狀樣:

    1) 表層樣應在(0~0.2)m 取樣;

    2) 柱狀樣通常在(0~0.5)m、(0.5~1.5)m、(1.5~3)m 分別取樣,3 m 以下每 3 m 取1 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結構適當調整。

    d) 污泥施用面積小于 100 hm2,設置 3 個觀測點,超過 100 hm2,每增加 30 hm2增加 1 個觀測點。監測內容、頻次及執行標準按表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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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3 地下水環境跟蹤監測

    污泥填埋處置的,應按GB 18599、GB 16889開展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污泥土地利用處置的,處置過程結束后應按表5開展環境影響跟蹤監測,監測周期不應低于10年;采用其他處置方式時,則執行與其對應的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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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4 采樣方法

    土壤環境監測點位的采樣執行HJ/T 166給出的方法。

    地下水環境監測點位的采樣執行HJ/T 164給出的方法。

    6.3.3.5 監測分析方法

    土壤環境跟蹤監測分析方法應采用GB 15618、CJ/T 340給出的方法。

    地下水環境跟蹤監測分析方法應采用GB/T 14848中給出的方法。對于總磷指標應采用GB 3838中規定的方法。

    6.3.4 泥質

    處置單位可根據自身采取的處置方式,對輸入污泥按5.3.3進行相應監測。

    7 信息記錄、質量控制和報告

    7.1 信息記錄

    7.1.1 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應執行 HJ 819 的規定。

    7.1.2 污泥管理臺賬和轉移記錄內容應執行 DB 5301/T 48 的規定。

    7.1.3 監測數據記錄保存時間不應低于 10 年。

    7.2 質量控制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與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證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監測質量保證與控制應執行HJ 819的規定。

    7.3 報告

    7.3.1 處理處置單位應編寫監測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

    a) 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及變更原因;

    b) 企業及各主要生產設施(至少涵蓋廢氣、廢水主要污染源相關生產設施)全年運行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超標情況、濃度分布情況;

    c) 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d) 按要求開展的環境跟蹤監測的監測結果;

    e) 處理處置單位實現達標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7.3.2 信息報告按規定程序呈報屬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7.3.3 企業應按規定將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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