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綿陽市水利局 綿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綿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綿陽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廣旅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政務服務監管局:
現將《綿陽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綿 陽 市 水 利 局
綿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綿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8日
綿陽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水生態環境,規范城鎮排水行為,提升城市內澇治理能力,增強城市“韌性”,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是指對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企業達標排放廢水,再處理后達到一定標準的水。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用于雨水污水排放、接納、輸送的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檢查井、雨水口、排洪溝渠等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綠地、濕地等。
第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源頭減排、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節約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從源頭減少排水量;逐步提高園林景觀、道路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及道路沖洗等使用雨水和再生水比率;鼓勵支持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排水現代化的水平。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園區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政務服務、水利、衛生防疫、質量監督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園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鎮排水主管等部門,編制轄區內的排水規劃(以下簡稱城鎮排水規劃),明確排水體制、排水標準、排水模式和排水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
城鎮排水規劃應當包括源頭減排、雨水收集利用、排水量與排水系統體制和模式、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污水和污泥處置等內容。
第七條 城鎮排水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排澇規劃保持一致,并與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銜接。
第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澇治理和截污優先、適度超前、急緩有序的原則,編制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F有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改造。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應當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規劃,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建設污水直排入河設施。
各縣(市、區)、園區應當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九條 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條 未被城鎮排水管網覆蓋的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聚居區、風景區、機場、鐵路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標準建立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并達標排放。排水口應經有批準權限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業主單位應將排水設施有關電子數據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排水設施管理信息系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明確電子數據具體內容、格式和標準。
第三章 雨水再生水利用及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鼓勵修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降低排水管網壓力。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總量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園區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情況,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同步建設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再生水管道與城鎮供水管道連接。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其出口必須標注“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六條 河湖景觀、園林綠化、道路沖洗等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鼓勵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作為工業用水。
第十七條 禁止將再生水用作生活飲用水、食品加工用水。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定期監測再生水水質;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定期檢測再生水水質,并上報生態環境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發現再生水水質不達標,應立即責令企業整改,達標后才可提供再生水。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出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提倡執行優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進水量、排放水量、水質報表、監測資料等應按時上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按時填報國家和省有關信息系統數據。
第二十一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發生突變、運行障礙等突發情況建立應急預案,建立處置突發情況專職隊伍,配齊建設處置突發情況的設備和設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提高處置突發情況能力和水平。
發生突發情況在迅速處置的同時應立即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人員應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人員職業技能達標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二十三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泥應當進行減量無害化處理,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泥處置標準。污泥處理處置必須達到《四川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對污泥實行閉合管理,建立污泥處置臺賬,嚴禁私自處理污泥,嚴禁到不符合要求的場所處置污泥。
第二十五條 污泥處置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處置企業依法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有關保護措施。
污泥堆放處置場地必須滿足防滲防漏防溢防雨防臭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嚴格管理污泥運輸車輛,規定污泥運輸路線,嚴格核實污泥上車量、下車量,嚴禁私自傾倒污泥。
第二十七條 污泥運輸車輛應滿足防漏水防掉落要求。嚴禁污泥運輸途中掉落污泥和滲出污水。
污泥運輸車輛發生傾倒事故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迅速處置,防止發生環境事故和引發安全事故;并應立即報告生態環境、公安、城鎮排水等部門。
第五章 設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園區應明確城鎮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養護、維修單位和其職能職責。公共排水設施原則上一城一區一鎮由一個單位管理。
城鎮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市本級和區、園區按現行劃分的管理職責執行;各縣市由本級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二)企事業單位內部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企事業單位自己負責;
(三)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四)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支持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市場化公共排水設施建管一體機制。
第三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服務質量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巡查、定期養護維修,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 城鎮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城管、交通、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養護、維修工程的作業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人員應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城鎮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灌溉渠的養護和管理,由水利部門或其授權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排水管道偷排醫用污水、垃圾滲濾液、工業污水和高濃度污水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有執法管轄權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