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 01104325X/2019-57066 | 分 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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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日期 | 2017-03-15 |
文 號 | 鄂建設規〔2017〕1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文件名稱 | 關于印發《湖北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鄂建設規〔2017〕1號
各市、州、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根據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住建部相關要求,我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3月15日
湖北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提升城市空間環境品質和城市建設水平,彰顯城市風貌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縣人民政府(包括神農架林區)所在地鎮的城市設計組織、編制、審批、實施與管控。其他需要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市設計管理與指導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設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設計,是以城鎮空間組織與優化為目的,對包括人、自然和社會經濟因素在內的城市形態、空間環境和景觀風貌所進行的構思與設計。
城市設計是城市規劃工作的重要內容,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進行建筑設計、市政設計、風景園林設計、景觀環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設計。
第五條 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應當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應當注重設計方案的多樣性和特色性,體現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應當注重城市設計實施的可操作性,加強城市設計與規劃管理的對接,將管控要求落實到規劃實施管理中;應當根據所在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第六條 鼓勵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立城市設計專家咨詢論證機制。有條件的城市、縣可在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立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負責城市設計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城市設計方案的決策咨詢。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所需的經費應作為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編制組織與審批
第八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城市設計既包括法定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內容,也包括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
法定規劃中的城市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城市設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城市設計,是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過程中,將城市設計有關內容形成專門章節,作為相應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
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包括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以及專項城市設計。總體城市設計是針對城市、鎮規劃區編制的城市設計,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相對應。區段城市設計是針對城市、鎮規劃區內局部地區與地段編制的城市設計,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對應。專項城市設計是針對城市整體風貌、夜景照明、天際線、開敞空間系統、城市色彩、立體空間形態、公共環境藝術等特定要素、空間和問題編制的城市設計。
第九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設立城市設計專門章節,并作為總體規劃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并上報審批。如有必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組織單獨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已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鎮規劃編制城市設計,落實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條 總體規劃或總體城市設計中應當劃定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包括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區,以及城市中心地區、交通樞紐地區、重要街道和濱水地區等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特定意圖的地區。
第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點地區的區段城市設計,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重點地區的區段城市設計應當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并與總體城市設計相銜接。重點地區的區段城市設計經過審批后,應作為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的依據之一。
如有必要,重點地區的區段城市設計可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同步進行。同步編制時,其成果應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審查,一并報批。
第十二條 重點地區以外區域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景觀風貌、公共空間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城市設計要求。如有必要,可在規劃成果中設立城市設計專門章節。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階段城市設計以及總體城市設計,其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城市風貌特色,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城市公共空間體系,建立城市景觀框架,劃定城市設計的重點地區。
重點地區的區段城市設計主要內容包括:塑造景觀特色,明確空間結構,組織公共空間,協調市政工程,建筑群體與建筑風貌控制引導。
第十四條 城市設計成果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采取座談、論證、網絡等多種形式及渠道,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依法對草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城市設計經批準后,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單位應具備與該地總體規劃相同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重點地區區段城市設計的編制單位應具備乙級以上(含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第三章 實施與管控
第十六條 城市設計成果經過審批后,應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之一,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建筑、景觀、市政工程方案設計。
第十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設計的實施管控。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大型公共建筑項目,以及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市設計要求應當納入地塊出讓的規劃條件。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審核城市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設計編制單位、編制成果的檔案管理制度。鼓勵利用三維仿真技術、BIM等新技術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有條件的城市可建立城市設計管理輔助決策系統,并將城市設計成果納入城市規劃數字化管理信息平臺,保障城市設計的實施。
第十九條 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城市、縣城市設計工作和風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時,應加強監督檢查城市設計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規劃實施評估時,應當同時評估城市設計實施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包括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州)和縣級市。
第二十二條 規模較大、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可根據需要編制分區規劃階段城市設計,參照本辦法總體規劃階段城市設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縣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細化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湖北省城市設計的技術要求由湖北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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