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部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規《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數據顯示,天津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160立方米,約為中國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是嚴重缺水城市。2015年10月,中國環保部通報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年度考核結果,天津為差。
面對日益嚴重的污染問題,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不僅加大了違法成本,還強調京津冀聯防聯動。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規范水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現嚴格執法、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天津市環保局研究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用原則規定(試行)》及《常見水環境違法事實裁量基準(試行)》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同步印發實施。
兩部配套文件將《條例》中的處罰條款進行了分析梳理,歸納細分出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違反環保許可證管理制度、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違反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制度、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違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違反自動監控環境管理制度、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違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違法行為等10類水環境違法情形。
配套文件通過細分水環境違法事實及相應處罰檔次,公平、公正區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類水環境違法事實,防止發生“重責輕罰、輕責重罰、同案不同罰”等情況,為準確適用并全面推進《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