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全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財綜〔2015〕20號
各市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太原市城鄉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晉中市規劃管理局:
為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全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7日
全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財政、價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管理工作。
各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使用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入庫管理。
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如實提供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地方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鼓勵市縣政府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九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匯集和排放城鎮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二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有管轄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在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后,由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實行自來水和污水處理收費一票制,應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定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繳款人應根據公共供水企業提供的發票分別上繳水費和污水處理費,水費按公共供水企業的要求上繳。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代征上繳:繳款人為單位或企業的,由單位或企業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公共供水企業從委托其代征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領取提供繳款人),直接上繳本級財政金庫;繳款人為家庭或個人的,由公共供水企業將資金集中收取后,統一填寫《一般繳款書》,直接上繳本級財政金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應繳數額,按月匯總報送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入庫完成情況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對公共供水企業監繳或直接收取污水處理費實際完成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庫。
第十五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月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向其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督促繳款人填制繳庫憑證(一般繳款書)并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各地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嚴格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有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與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晉建財〔2003〕3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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