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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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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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六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同期召開固廢大會、工業污泥大會、滲濾液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件的要求, 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廣泛征求同行的意見,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 總 則;2 水質監測;3 制水生產工藝;4供水設施運行;5 供水設備運行;6 供水設施維護;7供水設備維護;8 安全。

    本次修訂的重點和主要內容是:1、結合新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對水質化驗指標提出新要求,特別是水質合格率的考核變為管網水,而不是過去的出廠水。2、標準增加了預處理工藝方面的技術要求。3、標準增加了活性炭、臭氧等處理工藝和設備方面的運行維護要求。4、標準增加了污泥處理方面設備設施的要求。5、標準增加了地下水處理方面設備設施的要求。6、標準對配電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增加了防雷保護裝置、直流電源等裝置運行和維護的要求。7、標準增加了變頻設備的運行和維護的要求。8、標準增加了制水生產工藝自動化標準。

    綜上所述,本次標準的修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考慮了我國供水廠的現狀和發展,按照能夠滿足各地的使用,爭取3-5年不落后的目標達到本次標準制修訂的目的。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授權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鎮供排水協會、北京市自來水集團

    本標準參編單位:天津市自來水集團公司、上海市自來水市北有限公司、武漢市自來水集團公司、深圳水務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志琪、呂士健、王歡、雷麗英、寧瑞珠、徐揚、劉永康、劉百德、

    趙順萍、舒復興、王富菊、趙桂芝、顧軍農、宋濤、梁再輝、徐巖、

    王寶林、韓硯萍、孫有春、田寶義、楊祖萍、鮑士榮、陸宇俊、范愛麗、盧宜新、曾卓、余少先

    本標準于1994年7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1.0.1 為加強城鎮供水廠水質管理、工藝管理、設備和設施管理,建立標準化的運營機制, 確保安全、穩定、優質、低耗供水,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以地表水和地下水為水源的城鎮供水廠。

    1.0.3 城鎮供水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水質監測

    2.1一般規定

     

    2.1.1城鎮供水廠應設立水質化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并負責檢驗原水、凈化工序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

    2.1.2城鎮供水廠選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其水質應分別符合國家現行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的要求。

    2.1.3當水源水質不符合要求時,不宜作為供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水廠必須增加相應的處理工藝,并加強對相關指標的監測。

    2.1.4經凈化后的出廠水水質必須能使管網水達到國家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2.2原水

    2.2.1城鎮供水廠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并結合本地區的原水水質特點對進廠原水進行水質監測。當原水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根據需要增加監測項目和頻次。

    2.2.2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城鎮供水廠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護區內建立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系統,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項目可根據當地原水特性和條件選擇。未建立原水水質在線監測及預警系統的供水廠應在適當的范圍內劃定原水水質監測段,在監測段內應設置有代表性的水質監測點。

    2.2.3以地下水為水源的供水廠應在匯水區域或井群中選擇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補壓井(或全部井)作為原水水質監測點。

    2.3凈化水

    2.3.1城鎮供水廠應在每一個凈化工序設置水質檢測點。當生產需要、工藝調整或者水質異常變化,可酌情增加工序水質檢測點。

     2.4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

    2.4.1城鎮供水廠開展的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符合表2.4.1的規定。

     

    2.4.1                      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

    水樣

    檢驗項目

    檢驗頻率

    水源水

    地表水、地下水

    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CODMn、氨氮、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地表水

    國標(GB3838)中規定的水質檢驗基本項目、補充項目及特定項目

    每月不少于一次

    地下水

    國標(GB/T14848)中規定的所有水質檢驗項目

    每月不少于一次

    沉淀、過濾等各凈化工序

    渾濁度及特定項目

    每一至二小時一次

    出廠水

    渾濁度、余氯、pH

    在線檢測或每小時一至二次

    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CODMn

    每日不少于一次

    國標(GB5749)規定的表1、表2全部項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

    每月不少于一次

    國標(GB5749)規定的全部項目

    以地表水為水源:每半年檢驗一次

    以地下水為水源:每年檢驗一次

    管網水

    色度、嗅和味、渾濁度、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CODMn(管網末梢水)

    每月不少于兩次

    管網末梢水

    國標(GB5749)規定的表1、表2全部項目和表3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

    每月不少于一次

    注:表中①②③④⑤詳見本條條文說明

     

    2.4.2 城鎮供水廠水質檢驗工作可由水廠化驗室單獨完成或與其所屬單位的中心化驗室共同承擔完成。

    2.4.3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可在表2.4.1的基礎上根據條件和需要酌情增加。

    2.4.4對于部分檢驗頻率低、所需儀器昂貴、檢驗成本較高的水質指標,無條件開展檢驗的單位可委托具有相關項目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5檢驗方法

    2.5.1檢驗方法依次為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行業標準及國際標準。

    2.5.2尚無標準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標方法,但應經過方法確認。

    2.6在線監測

    2.6.1城鎮供水廠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渾濁度、余氯、pH等水質在線監測儀表,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選擇配置其它水質在線儀表。

    2.6.2在線監測儀器設備應達到所需的靈敏度和準確度,并符合相應檢驗方法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

    2.6.3水質在線監測數據應及時傳遞到控制中心進行監控和處理。

    2.6.4在線儀表數據不能傳遞到控制中心的水廠,其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查看、記錄并反饋在線儀表數據。

    2.6.5在線儀器設備要有專人定期進行校準及維護。當儀表讀數波動較大時,應增加校對次數。

    2.7凈水藥劑及原材料

    2.7.1城鎮供水廠在選用各類涉水產品(凈水原材料、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水處理材料)時,應選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企業的產品,并執行索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及化驗報告)及驗收制度。

    2.7.2城鎮供水廠采用的水化學處理劑、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在首次使用前應分別按照《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和《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進行衛生安全評價,評價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7.3每批凈水原材料在新進廠和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7.4主要凈水原材料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2.7.4的規定。

    2.7.4              凈水原材料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原材料種類

    原材料名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標準

     

     

     

     

     

     

    混凝劑、絮凝劑

    聚合氯化鋁

    氧化鋁的質量分數、鹽基度、密度、水不溶物的質量分數、pH、氨態氮的質量分數、砷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鎘的質量分數、汞的質量分數、六價鉻的質量分數

    《水處理劑聚氯化鋁》GB15892

    硫酸鋁

    氧化鋁的質量分數、pH值、不溶物的質量分數、鐵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砷的質量分數、汞的質量分數、鉻(六價)的質量分數、鎘的質量分數

    《水處理劑硫酸鋁》HG2227

    硫酸鋁鉀

    硫酸鋁鉀含量、重金屬(以Pb計)含量、鐵含量、砷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

    《工業硫酸鋁鉀》HG/T2565

    氯化鐵

    氯化鐵的質量分數、氯化亞鐵的質量分數、不溶物的質量分數、游離酸(以HCl計)的質量分數、砷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汞的質量分數、鉻(六價)的質量分數、鎘的質量分數

    《水處理劑氯化鐵》GB4482

    硫酸亞鐵

    硫酸亞鐵的質量分數、二氧化鈦的質量分數、水不溶物的質量分數、游離酸(以H2SO4計)的質量分數、砷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

    《水處理劑硫酸亞鐵》GB10531

    聚合硫酸鐵

    密度、全鐵的質量分數、還原性物質(以Fe2+計)的質量分數、鹽基度、不溶物的質量分數、pH、砷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汞的質量分數、鉻(六價)的質量分數、鎘的質量分數

    《水處理劑聚合硫酸鐵》GB14591

    聚丙烯酰胺(PAM

    外觀、固含量、丙烯酰胺單體含量、溶解時間、篩余物

    《水處理劑聚丙烯酰胺》GB17514

     

     

    氧化劑、

    消毒劑

    高錳酸鉀

    高錳酸鉀含量、鎘含量、鉻含量、汞含量、流動性、粒度

    《工業高錳酸鉀》GB/T1608

    二氧化氯

    二氧化氯(ClO2)的質量分數、密度、pH值、砷的質量分數、鉛的質量分數

    《穩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

    漂白粉

    有效氯、水分、總氯量與有效氯之差、熱穩定系數

    《漂白粉》HG/T2496

     

     

     

     

     

    過濾(吸附)材料

    無煙煤濾料、石英砂濾料、高密度礦石濾料、礫石承托料、高密度礦石承托料

    破碎率、磨損率、密度、含泥量、密度小于2g/cm3的輕物質含量(石英砂濾料)、灼燒減量(石英砂濾料)、鹽酸可溶率、篩分、明顯扁平、細長顆粒含量(承托料)、密度大于1.8g/cm3的重物質含量(無煙煤濾料)、含硅物質(石英砂濾料)

     

    《水處理用濾料》CJ/T43

    木質活性碳

    碘吸附值、亞甲基藍吸附力、強度、表觀密度、粒度、水分、pH值、灰分

    《木質凈水用活性碳》GB/T13803.2

    煤質顆粒活性炭

    外觀、孔容積、比表面積、漂浮率、pH值、苯酚吸附值、水分、強度、碘吸附值、亞甲基藍吸附值、灰分、裝填密度、粒度

    《凈水用煤質顆粒活性炭》GB/T7701.4    

             

     

    2.8質量控制

    2.8.1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健全包括水質、凈水原材料、實驗室質控在內的質量控制體系。

    2.8.2對水質可實行運行生產單位、職能部門兩級管理,班組、水廠化驗室和中心化驗室三級檢驗。

    2.8.2各級化驗室應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方式進行內部質量控制與管理,并貫穿于監測活動的全過程。

    2.8.3中心化驗室應進行計量資質認證。

    2.8.4中心化驗室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國際、國內或地區有關機構組織的實驗室比對或能力驗證活動,不斷提高實驗室檢驗技術水平。

    2.8.5實驗室所用的計量分析儀器必須定期進行計量檢定,經檢定合格,方可使用。計量分析儀器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

    2.8.6凡承擔城鎮供水廠水質檢驗工作、報告數據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9水質安全保障

    2.9.1城鎮供水廠應建立完善水質預警系統,制定水源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當出現突發事件時,水廠應按預案盡快上報并迅速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2.9.2當發生突發性水質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事故時,檢驗人員必須攜帶必要的檢驗儀器及安全防護裝備盡快趕赴現場,立即利用快速檢驗手段鑒別、鑒定污染物的種類,給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檢驗結果。現場無法鑒定或測定的項目應立即將樣品送回實驗室分析。根據監測結果,確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圍,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水質有關情況。

    2.9.3在水質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期間,城鎮供水廠必須加大水質檢測頻率,并根據需要增加檢驗項目。

    2.9.4對于突發性水質污染事故,當我國頒布的標準監測分析方法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使用國內外其它先進的分析方法。

    2.9.5城鎮供水廠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或檢修施工之前,必須制定水質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者舊設備、舊管網改造后,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9.6城鎮供水廠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2.9.7城鎮供水廠直接從事制水和水質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持證上崗。

     

     

     

     

     

     

     

     

     

     

     

     

     

     

     

     

     

    3制水生產工藝

    3.1 一般規定

     

    3.1.1 供水廠應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符合自己制水生產工藝特點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作為組織水廠制水生產的依據。

    3.1.2 制水生產工藝應保證供水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和企業自己制定的水質管理標準。

    3.1.3 制水生產工藝應保證連續地向城市供水管網供水,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保證管網末梢壓力不應低于0.14Mpa。各地自來水廠還應服從城市規劃對供水壓力的要求。

    3.1.4根據制水生產工藝要求,投入運行的設施與設備應符合工藝系統運行整體上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的要求。

    3.1.5對制水生產工藝中的主要工序必須進行工序參數檢測和動態控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凈水各工序的水質檢測,應符合本規程第2章的規定。根據工序質量檢測點的需要,可對濁度、余氯、氨氮、pH值、堿度等主要水質項目,配置在線連續測定儀,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工序質量控制。

    2對制水生產工藝中各工序的水位、壓力等主要運行參數應配置在線連續測定儀,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工序質量控制,對檢測儀表應定期進行校準,以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

    3進廠原水和出廠水流量必須計量。流量計檢測率達95%以上。制水工藝過程應根據需要配置流量計。流量計應按其等級要求,定期進行校準。

    4凈水藥劑必須計量投加,制水工藝系統優先選擇計量泵便于進行自動控制,根據計量泵或計量裝置的特性定期進行校準,以保證水處理效果。

    5制水生產過程的電量消耗,應按工序分別進行計量。進、送水泵組應按單機組分別配置電量表,并應依據當地計量部門量值傳遞的要求,定期對其進行檢測,以保證計量的準確。

    6必須對制水生產中的主要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及其運行中的動態技術參數,制定和實施點檢制度,并對其主要技術參數進行控制。

    3.1.6凈水廠的生產排水及其處理系統應與相應的制水生產能力相匹配,并能滿足制水生產工藝的要求。

    3.1.7制水系統及其構筑物一般不得超設計負荷運行。特殊情況超負荷量應視池型和系統運行要求確定,超負荷運行時,應以保證出水水質符合控制標準的下限值為最大負荷量。

     

    3.2質量控制

     

    3.2.1 預處理工序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生物預處理技術應根據水源、水質、水溫變化,依據設計要求, 控制水力停留時間、運行水位,沖洗周期、氣水比、生化水力負荷和排泥周期等工藝參數。

    粉狀活性炭技術應根據原水水質和出水要求,嚴格控制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點和投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投加點:  應考慮粉末活性炭與其它藥劑相互抵消和協同作用的影響,合理確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位置。由于粉末活性炭對氯等氧化劑的吸附有極強的優先選擇性,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點應與氯等氧化劑的投加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投加點的設置還應保證足夠的吸附時間。

    2) 投加方式:必須有防粉塵爆炸措施。干式投加時,以粉末活性炭在水中快速均勻分散開,減少結團, 提高粉末利用率為原則。濕式投加一般要有專用設備,先配成漿狀,攪拌均勻后再投加。

    3) 投加量:根據原水水質進行攪拌試驗做出的等溫曲線為依據,合理確定投加量。

    預氧化技術包括預氯化、高錳酸鹽預氧化和預臭氧化。其投加量應根據水源水質和試驗結果確定藥劑投加量、投加方式和投加點。同時要定期監測消毒副產物的影響,對于副產物有超標現象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 高錳酸鹽預氧化時,應根據原水特點和出水要求適量投加,避免過量投加造成出水色度、錳指標的超標。

    2) 前臭氧量不宜過大,應結合當地原水水質通過試驗確定投加量。

    高濁度水預沉淀,當原水濁度較高時, 預沉淀應使濁度降到常規工藝可接受的標準。

    結合水源PH值和生產混凝劑種類或去除目標污染物時,通過實驗調整水源PH值,使混凝劑藥效或目標污染物去除效果達到最佳值。

    3.2.2 常規處理工藝、工序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凈水藥劑投加工序質量控制

    凈水藥劑的投加量,一般應以當日原水進行的混凝攪拌試驗推薦值為參考數據進行投加。并依據其混凝效果進一步調整,確定合理的加注率。

    投加凈水藥劑的濃度,應按制水生產工藝、藥劑種類和計量裝置的需要進行配置,計量投加。

    凈水藥劑的投加點,應根據不同藥劑的特點和對混合強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藝中的作用,調整適宜的投加點。混凝劑應加在混合的最佳處,有機高分子凈水劑一般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

    .2 混合工序質量控制

    1) 混合強度應滿足投加的凈水藥劑快速均勻擴散到水中。

    2) 利用進水泵進行混合的工藝,藥劑投加點不得設在水泵的吸水管路上,防止因帶入氣體而影響水泵及其后序的工作質量。

    .3 絮凝工序質量控制

    1)應按設計要求和實際生產水量,通過調整絮凝工序設施、設備運行數量控制進出口流速、運行水位、停留時間等工藝參數。

    2)對絮凝效果進行控制,可采用對加藥混合的水樣做燒杯實驗和對絮凝池出口形成的絮體通過觀察其形態和與水體的分離度來判斷絮凝效果,調整絮凝劑的投加量。

    3)應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積泥。

    沉淀、澄清、氣浮工序質量控制

    1) 應嚴格控制其運行水位。對于沉淀池根據原水水質情況控制連續排泥時間和排泥周期。對于澄清池應根據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時間。對于氣浮池應根據浮渣厚度和出水水質確定清渣時間和周期。

    3)應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區積泥。

    4)嚴格控制沉淀、澄清出水水質符合工藝規程的要求。

    過濾工序質量控制

    1) 應按生產實際情況,依據設計要求,控制濾池濾速、運行水位、沖洗周期、沖洗時間、沖洗強度等工藝參數。

    2)嚴格控制濾后水質,符合工藝規程的要求,一般濾后水濁度應優于出廠水濁度標準。

    3)應定期對濾池濾床、承托層進行相關技術參數的測定。如:濾料層厚度、承托層平整度、濾床沖洗膨脹率、濾料級配、濾料含泥量等。并對測定參數進行分析,對測定的技術參數嚴重偏離設計要求的應對濾池進行維修以保證濾池的運行效果。

    4)濾池沖洗后,應采取措施控制投入運行時濾池的初濾水濁度。

    消毒工序質量控制

    1)化學法消毒劑的投加量應以消毒試驗推薦值為參考數據進行投加。并依據處理水量、水的pH值、水溫和接觸時間等參數調整投加量。

    2)一般氯氣消毒,可采用一點加氯法或多點加氯法。并應嚴格控制游離氯與水體的接觸時間大于30分鐘。嚴禁將液氯向水體中直接投加。并必須具備安全可靠啟動有效的氯氣吸收或中和的設施。

    3)采用次氯酸鈉消毒時,應將有效氯在水體中的濃度作為消毒的控制指標,有效氯與水體的接觸時間應大于30分鐘。

    4)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一般在使用現場制備,應嚴格控制制備原料的稀釋濃度,制備車間禁用火種、具有良好的通風換氣設施。同時應對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建立快速、靈敏、適合現場操作的檢測方法。實現對二氧化氯消毒工藝的有效控制。

    5)出廠前加氨的工藝系統,應嚴格控制氯、氨的投加比為3~41。并應具備安全可靠啟動有效的氨氣吸收的設施

    清水池工序質量控制

    1)根據設計和生產實際的要求,應嚴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嚴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運行。應裝有在線連續檢測水位計和固定式水尺。

    2)當送水量低于最高設計負荷時,清水池應在24小時內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運行過程,以防止池內滯留區存水時間過長。

    3)清水池的通氣孔、檢修人孔,均應有衛生和安全防護措施。

    4)應定期對清水池進行清洗,地下水池排空時應按設計要求對其抗浮采取相應的措施。

    3.2.3 深度處理工序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生物活性炭的反沖洗不宜采用含氯水,宜采用專用沖洗水池或水箱。

    活性炭濾池進水,應嚴格控制濁度小于1NTU

    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依據設計要求控制活性炭濾池濾速、接觸時間、反沖洗強度等工藝參數。

    活性炭失效的評價指標不能僅依據活性炭性能指標降低程度,而應同時依據處理后水質能否穩定達到規定的水質目標為依據。

    活性炭經評價失效后,需再生處理或更換。

    3.2.4凈水廠污泥處理工序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濃縮、脫水后的污泥干固率應22%。

    2洗池水經沉淀后上清液和污泥濃縮上清液回用時,其沉淀、濃縮過程加注的有機絮凝劑為陰離子聚合物方可回用。回用的水質經與原水摻混后符合三類水體的標準。

      3污泥脫水后的脫水液禁止回用,當排入下水道時應符合排放標準,脫水液中殘留有機絮凝劑不應對下水道造成影響。

    3.2.5地下水處理工序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水構筑物應布置長期觀測設施,監測地下水開采動態。長期觀測網、長期觀測孔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地下水水源水質監測,應按GB/T14848有關規定執行。

    3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筑物的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

    4在單井或井群保護區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地下水水質應符合GB/T14848的要求。若限于條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時,針對超標的水質項目,應設置相應的處理設施,處理后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對于超標的水質項目,應每日檢測原水和處理后的水。

    6地下水凈水處理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操作規范運行。對于設計好的處理工藝,必須設計單位提供運行操作規范。

    地下水處理采用的氧化劑、消毒劑、吸附劑、阻垢劑、濾料等所有涉水產品不應對水質產生污染。

    地下水鐵錳去除工藝質量控制程序

    1)     自然氧化法除鐵錳: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必須要保證曝氣量,運行效果好壞與水中的有機物、堿度、還原性物質、水溫有關。一般采用較細的濾料、較厚的濾層和較低的濾速。

    2)     接觸氧化除鐵錳: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必須要保證曝氣量,一般可在濾速較高的條件下運行。

    3)     氧化法直接過濾除鐵錳:

      氧化劑投加量直接關系到處理效果,因為水中含有還原性物質,實際需要量要高于理論值,具體投加量需要進行實驗室試驗。

        液氯、次氯酸鈉作為氧化劑,要考慮消毒副產物和剩余氯量,避免出廠水余氯太大,影響用戶使用。

        高錳酸鉀作為氧化劑,需控制投加量,避免過量投加造成出水色度、錳指標的超標。

        臭氧作為氧化劑,需考慮氧化后水中余臭氧問題。

    4)     濾池的運行管理符合本規程4.8.1的規定

    地下水石灰軟化工藝質量控制程序:

    1)水的pH值和藥劑投加量是該技術的關鍵。通常通過燒杯試驗、模型試驗進行確定。

    2)投加石灰后,出廠水的pH值會較高,出廠水應進行酸中和。

    10 地下水膜處理工藝質量控制程序

    1)為了防止膜污染,采用超濾膜、微濾、砂濾作為納濾設備的前處理工藝,以去除水中鐵錳、粘泥等,降低膜污染。

    2)在膜系統停止運行時,不能使膜變干,必須對膜進行定期清洗,防止微生物的繁殖。

        3) 納濾膜處理過程中出現以下的情況,應進行沖洗。

    1)當進水水質一定,處理水電導率增加明顯時;

    2)高壓泵壓力增加8%10%以上,才能保證膜通量不變時;

    3)進水量一定的情況下,膜裝置的進出口壓差明顯增加時。

    11地下水氟處理工藝質量控制程序

    1)絮凝沉淀法工藝:氟離子絮凝沉淀法常用的絮凝劑為鋁鹽。硫酸鋁除氟混凝最佳pH6.47.2,投加量大(100300 mg/L)。聚鋁絮凝沉淀的pH范圍為58,使用鋁鹽混凝劑除氟,要定期檢測出水中溶解鋁。

    2)吸附過濾工藝:用于除氟的常用吸附劑主要有活性氧化鋁、斜發沸石、活性氧化鎂、磷酸三鈣、骨炭、活性炭。不同吸附劑,對氟的吸附容量也不同。

    12 消毒工序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程3.2.2.中第六款的規定。

    13 清水池工序質量標準應符合本規程3.2.2.第七款的規定。

     

     

    3.3 制水生產工藝安全

     

    3.3.1 制水生產工藝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保證連續安全供水的要求,關鍵設備應有一定的備用量。設備易損件應有足夠量的備品備件。

    3.3.2 制水生產工藝應保證出廠水水質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規定。

    1供水廠應根據各自的水源流域內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應的水源污染時期的水處理技術予案和生產指揮預案。

    2一般水廠均應具備臨時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種藥劑的應急設備與設施。

    3.3.3 供水廠應針對突發事件,如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大面積傳染病流行期可能給水廠生產帶來的影響,制定安全生產預案。

    3.3.4 為保證制水生產過程的安全,對于有害氣體、壓力容器、電器設備的安全使用應符合相關規范及各專業的安全要求。

     

    3.4 制水生產工藝自動化標準

     

    3.4.1水廠自動化運行應建立如下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立廠級集散型計算機輔助調度系統(SCADA系統),實現對進、凈、送制水生產全過程的工藝與水質的檢測與數據采集。

    建立廠級集散型控制系統(DCS系統),至少實現藥劑制備與加藥混凝、消毒劑制備與消毒、過濾與反沖洗等控制水質的工藝過程自動化控制。 有條件可以建立送水泵站調壓、調流自動化控制、污泥處理自動化控制。

    建立廠級制水工藝全過程的運行管理系統(MIS系統),包括源水、制水過程、出廠水水質信息管理系統(LIMS系統).

    宜建立加藥混凝\消毒\過濾等關鍵工藝部位的廠級工業電視系統(CATV系統),包括安全保護防范系統。

    上述系統應整合到一個計算機網絡平臺、數據信息共享,按等級按權限使用,使用率要求達到99.8%

    水廠自動化系統的可靠性,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8760小時。現場自動化設備平均無故障MTBF>5000h

    水廠自動化系統的可用性Ap>98%

    儀表出現故障時,不得隨意變動已布設的檢測點。

    應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及時對相關的運行參數的設定值進行調整。

    3.4.2水廠控制室、工業控制計算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供水廠應制定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制度,保證運行維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控制室建立工作日志,注明故障發生時間、故障現象、處理經過、參加檢修人員等。

    定期檢查網絡設備工作狀態,網絡速度、運行參數應與設計一致。

    嚴格執行票證制度,對控制系統中測量點的連鎖值、報警值、量程、正反作用方式等信息修改時應先辦理操作票,經分管技術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

    自動化系統應采用口令登錄系統來控制對SCADA/PLC系統內的數據和控制點的訪問。設置不同權限級別的用戶名和口令,用戶級別不同操作權限不同。

    工控機使用的系統安裝盤、驅動程序、監控軟件防病毒軟件等必須是正版軟件同時存儲備份。

    操作員站(監控計算機)只允許對系統設備進行監視、控制調節和參數設置等操作,嚴禁修改或測試各種應用軟件。

    重要數據定期備份。

    中央控制室內的空氣應潔凈,其凈化要求宜為塵埃小于0.2mg/m3(粒徑小于10μm);H2O小于10ppbSO2小于50ppbCl2小于1ppb。噪聲不應大于55dbA),應采取防靜電措施。控制室的溫度、濕度及其變化率要求見表:

    3.4.2       控制室溫度、濕度、相對濕度變化率

    名稱

    溫度

           

    溫度變化率

    相對濕度

    相對濕度變化率

    DCS

    20±2     26±2

    5/h

    50%±10%

    6%/h

    計算機

    22±2

    5/h

    40%50%

    6%/h

    3.4.3水廠PLC現場監控站符合下列規定。

    1  PLC現場監控站應覆蓋全部生產過程。

    供水廠關鍵生產工藝段現場監控站宜采用熱備冗余配置。同時要求重要設備宜具有帶電插拔、故障自診斷功能。

    定期檢查供電電源,波動應符合要求,否則應采用穩壓電源。

    定期檢查PLC,各項指示應正常,線頭、螺絲無脫落松動,接地良好。

    5  PLC控制柜應定期除塵,及時更換PLC內置電池和損耗性器件。

    3.4.4水廠不間斷電源及蓄電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機環境通風良好,定期檢查排熱風扇工作狀態,清理風扇外部過濾網。

    應每月檢查一次UPS的輸入、輸出電源接線端子及電池接線端子,應無松動。

    每半年檢查一次UPS的輸出電壓、充電電壓,應符合設計要求。

    不同容量、不同類型、不同制造廠家的電池嚴禁混合使用。

    定期清理電池灰塵。

    定期檢查電池組充電器是否完好,避免電池長期處于過充電或不完全充電狀態。

    .7 應避免電池過度放電。

    如果在半年之內電池從未放過電,應對電池做一次維護性放電。長期停用的電池應定期充放電。

    3.4.5.水廠自動化水質質量控制儀器儀表、傳感器、檢測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按周期進行探頭清洗;量程與精度、零點漂移、溫度漂移的標定;更換過濾器;更新內置電池;整機維護等,并作好記錄。

    2應儲備至少兩個周期的清洗劑、標準標定液、過濾器、檢測器等關鍵材料。

    3信號輸出優先采用標準RS232\RS485通訊接口,總線接口,DC4~20mA.模擬信號方式,并定期進行校驗調整。

    3.4.6.水廠自動化過程控制儀器儀表、傳感器、檢測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按周期進行量程與精度、零點漂移、溫度漂移的標定;更新內置電池;電源檢查與整機維護等,并作好記錄。

    信號輸出優先采用標準RS232\RS485通訊接口,總線接口,DC4~20mA模擬信號方式,并定期進行校驗調整。

    3.4.6水廠自動化運行執行器、驅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廠自動化運行執行器、驅動器的動力源一般分為電動、氣動、液壓三種,為保證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其動力源宜設置雙源冗余。

    應按周期進行量程\輸入輸出信號、開關動作進行校驗調整.

    信號輸入輸出優先采用標準RS232\RS485通訊接口,總線接口,DC4~20mA模擬信號,0/1狀態信號方式,并定期進行校驗調整.

    定期對執行器、驅動器的動作開關、執行機構進行檢查、調整與維護,保證其完好可靠。

    3.4.7防雷與防電磁涌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為了防止雷擊電磁脈沖、開關電磁脈沖和靜電放電等原因對電子設備造成的破壞.應執行IEC 61312GB 50057—1994:2000標準規范.

    在導線進入室內到達信息系統前,應根據設備耐沖擊電壓>電涌保護器保護水平>電網最高波動電壓的原則,采用多級保護,轉移浪涌電流從而有效降低過電壓.

    水廠計算機自動化系統的防雷與防過電壓浪涌應分為電源與信號輸入/輸出兩種通道分別設置.

    水廠計算機自動化系統電源一般是按不同工藝部位分別引入的,應分別設置一級或多級防雷與防電涌保護器。

    信號輸入/輸出通道分為數字信號通道、模擬量信號通道、狀態量信號通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全部或重要通道設置防雷與防電涌保護器。

    每年進入雷雨季節前必須檢查與測試各類接地器()接地電阻,經常檢查防雷與防電涌保護器.發生事故后必須查明原因\重新測試\及時更換損壞或有問題的接地器()與保護器.

    定期對保護器進行檢查\調整與維護,保證其完好可靠.檢查內容包括:有無接觸不良、漏電流是否過大、絕緣是否良好,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

    保持各類保護器運行時有良好的環境。

    3.4.8工業電視與安全保衛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廠一般在加藥混凝、消毒、過濾與變配電站等關鍵工藝部位以及安全保護防范系統需要觀察監視的部位設工業電視系統(CATV系統)

    視頻監控系統一般由攝像、傳輸、顯示、錄制存儲四部分組成,同時配置主動式紅外探測裝置,與報警主機聲光報警器聯動,從而構成視頻監控系統與安全保衛系統。

    系統技術指標一般要求:

    1)圖象水平清晰度:彩色≥480線,黑白≥500線。

    2)攝像機端輸出圖象信噪比均不小于48db。系統圖象制式為PAL制式,每楨>600行,楨頻25Hz、場頻50Hz

    3)圖象訊號為合成視頻訊號,幅度1.0V

    4)系統可以24小時連續運行,同時可以定制錄象時間。其余指標均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的具體規定。

    定期對視頻監控系統與安全保衛系統,進行檢查、調整與維護,保證其完好可靠。

     

    供水設施運行

    4.1 取水口

    4.1.1 地表水取水口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國家規定的防護地帶內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有潮汐的河道可適當擴大),定期進行巡視。

    汛期應組織專業人員了解上游汛情,檢查取水口構筑物的完好情況,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冬季結冰的取水口,應有防結冰措施及解凍時防冰凌沖撞措施。

    4.1.2. 固定式取水口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水口應設有格柵,并應設專人專職定時檢查,有雜物時,應及時進行清除處理。

    清除格柵污物時,應有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3  藻類、雜草較多的地區應保證格柵前后的水位差不超過0.3m

    24小時巡視一次,對預沉池和水庫等的巡視宜至少每8小時一次。 

    上游至下游適當地段應裝設明顯的標志牌,在有船只來往的河道,還應在取水口上裝設信號燈。

    4.1.3 移動式取水口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水頭部應符合本規程4.1.23條的規定。 

    為防沖擊,應加設防護樁并應裝設信號燈或其他形式的明顯標志。 

    在雜草旺盛季節,應設專人清理取水口,及時清掃。  

      

    4.2 原水輸水管線

     

    4.2.1 壓力式、自流式的輸水管道,每次通水時均應先檢查所有排氣閥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4.2.2 輸水管線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設專人并佩戴證章定期進行全線巡視,嚴禁在管線上圈、壓、埋、占;沿線不應有跑、冒、外溢現象。 發現危及城市輸水管道的行為及時制止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壓力式輸水管線應在規定的壓力范圍內運行,沿途管線宜裝設壓力檢測設施進行監測。 

    原水輸送過程中不得受到環境水體污染,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4.2.3 對低處裝有排泥閥的管線,應定期排放積泥。其排放頻率應依據當地原水的含泥量而定,宜為每年一至二次。

     

    4.3 預處理

     

    4.3.1自然預沉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正常水位控制應保證經濟運行。 

    高寒地區在冰凍期間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水位控制標準和防凌措施。 

    根據原水水質、預沉池的容積及沉淀情況確定適宜的挖泥頻率。

    4.3.2 沉砂池應設挖泥、排砂設施。根據地區和季節的不同,可調整排砂、挖泥的頻率,運行中的排砂宜為8-24小時一次,挖泥宜為每年一至二次。   

    4.3.3 生物預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生物預處理池(顆粒填料)進水濁度不宜高于40NTU

    生物預處理池出水溶解氧應在2.0mg/l以上。曝氣量根據原水水質(主要根據可生物降解有機物和氨氮的含量)和進水溶解氧的含量而定,氣水比為0.5-1.51

    生物預處理池初期掛膜時水力負荷減半。以氨氮去除率大于50%CODMn去除率大于5%為掛膜成功的標志。

    .4 生物預處理池需觀察水體中填料的狀態。填料流化正常,填料堆積沒有加劇;水流穩定,出水均勻,沒有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況發生。

    生物預處理池(顆粒填料)反沖洗時需觀察水體中填料的狀態。沒有短流及水流阻塞等情況發生,布水均勻。

    運行時應對原水水質及出水水質進行檢測。有條件的,應設置自動檢測裝置,以確保安全穩定運行。測試項目應包括水溫、DO NH4+-N NO2-N等。測試方法必須按照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應對進出水水質進行水質全分析、并對填料生物相進行觀察分析。

    反沖洗周期不宜過短,沖洗前的水頭損失控制在1-1.5米,過濾周期為5-10天。

    反沖洗強度根據所選填料確定,一般為10-20l/(s·m2)。反沖洗時間參照普通快濾池的反沖洗規定,如果是顆粒填料,膨脹率控制在10%-20%

     

    4.3.4氧化預處理

    4.3.4.1氧化預處理一般規定:

    (1)氧化劑主要為臭氧、高錳酸鹽等。

    (2)所有與氧化劑或溶解氧化劑的水體接觸的材料必須耐氧化腐蝕。

    (3)氧化預處理過程中的氧化劑的投加點和加注量應根據原水水質狀況并結合試驗確定,但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接觸時間。

    4.3.4.2 預臭氧接觸池

    (1)臭氧接觸池應定期排空清洗。

    (2) 接觸池人孔蓋開啟后重新關閉時,應及時檢查法蘭密封圈是否破損或老化,如發現破損或老化應及時更換。

    (3) 臭氧投加一般劑量為0.5-4 mg/l,實際投加量根據實驗確定。

    (4) 接觸池出水端應設置余臭氧監測儀,臭氧工藝需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濃度在0.1-0.5mg/l

    4.3.4.3高錳酸鹽預處理池

    (1)高錳酸鉀宜投加在混凝劑投加點前,接觸時間不低于3min

    (2) 高錳酸鉀投加量一般控制在0.5-2.5mg/l。實際投加量通過標準燒杯攪拌實驗及錳含量合格。

    (3)高錳酸鉀配制濃度為1-5%,采用計量投加與待處理水混合。配制好的高錳酸鉀溶液不宜長期保存。

     

    4.4 混凝和消毒

     

    4.4.1 混凝劑配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固體混凝劑的配制:固體混凝劑溶解時應在溶液池內經機械或空氣攪拌,使其充分混合、稀釋,嚴格控制溶液的配比。藥液配好后,繼續攪拌15分鐘,并靜置30分鐘以上方能使用。溶液池需有備用,藥劑的質量濃度宜控制在5%20%范圍內。

    2  液體混凝劑的配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釋后投加。

    4.4. 2 混凝劑投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劑宜按流量比例自動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據各水廠條件自行決定。

    2  重力式投加,應在加藥管的始端裝設壓力水吹掃裝置。   

    3  吸入與重力相結合式投加(泵前式投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泵前加藥,藥管宜裝在泵體吸口前0.5m處左右。

    2) 高位罐的藥液進入轉子流量計前,應安裝恒壓設施。

    4  壓力式投加(加藥泵、計量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手動方式,應根據絮凝、沉淀效果及時調節。

    2) 定期清洗泵前過濾器和加藥泵或計量泵。

    3)更換藥液前,必須清洗泵體和管道。

    5  各種形式的投加工藝,均應配置計量器具。計量器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當需要投加助凝劑時,應根據試驗確定投加量和投加點。

    4.4.3 消毒一般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毒劑可選用液氯、氯胺、次氯酸鈉、二氧化氯等。小水量時也可使用漂白粉。

    加氯應在耗氯量試驗指導下確定氯胺形式消毒還是游離氯形式消毒。采用氯胺形式消毒時接觸時間不小于2小時;采用游離氯形式消毒時接觸時間應大于30分鐘。

    3  加氯自動控制可根據各廠條件自行決定。

    4  當水廠供水范圍較大或輸配距離較大時,出廠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為好,以維持管網中的余氯,但出廠水氨氮值仍應符合水質標準。

    5  消毒必須設置消毒效果控制點,各控制點每小時檢測一次或自動監測,余氯量要達到控制點設定值。

    6  消毒劑加注管應保證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劑外溢造成浪費和污染環境。

    4.4.4 采用液氯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液氯的氣化應根據水廠實際用氯量情況選用合適、安全的氣化方式。

    電熱蒸發器工作時(將氯瓶中的液態氯注入到蒸發器內使其氣化),水(油)箱內的溫度應控制在安全范圍。蒸發器維護按產品維護手冊要求執行。

    3  采用真空式加氯機和水射器裝置時,水射器的水壓應大于0.3Mpa

    4  加氯的所有設備、管道必須用防氯氣腐蝕的材料。

    5  加氯設備(包括加氯系統和儀器儀表等)應按該設備的操作手冊(規程)進行操作。

    4.4.5采用次氯酸鈉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選擇能保證質量及供貨量的供應商。

    2次氯酸鈉的運輸應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擔。

    3次氯酸鈉宜儲存在地下的設施中并加蓋。當采用地面以上的設施儲存時,必須有良好的遮陽設施,高溫季節需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4儲存設施應配置可靠的液位顯示裝置。

    5次氯酸鈉儲存量一般控制57天的用量。

      6投加次氯酸鈉的所有設備、管道必須采用耐次氯酸鈉腐蝕的材料。

    7采用高位罐加轉子流量計時,高位罐的藥液進入轉子流量計前,應配裝恒壓裝置。定期對轉子流量計計量管清洗。

    8采用壓力投加時,應定期清洗加藥泵或計量泵。

    9次氯酸鈉加注時應配置計量器具,計量器具應定期進行檢定。

    10應每天測定次氯酸鈉的含氯濃度,作為調節加注量的依據。

    4.4.6采用二氧化氯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二氧化氯消毒系統應采用包括原料調制供應、二氧化氯發生、投加的成套設備,并必須有相應有效的各種安全設施。

    二氧化氯與水應充分混合,有效接觸時間不少于30min。

    制備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鈉、亞氯酸鈉和鹽酸、氯氣等嚴禁相互接觸,必須分別貯存在分類的庫房內,貯放槽需設置隔離墻。鹽酸庫房內應設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鈉及亞氯酸鈉庫房室內應備有快速沖洗設施。

    二氧化氯制備、貯備、投加設備及管道、管配件必須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蝕性;其操作臺、操作梯及地面均應有耐腐蝕的表層處理。其設備間內應有每小時換氣8~12次的通風設施,并應配備二氧化氯泄漏的檢測儀和報警設施及稀釋泄漏溶液的快速水沖洗設施。設備間應與貯存庫房毗鄰。

    二氧化氯儲存量一般控制5~7天的用量。

    二氧化氯消毒系統應防毒、防火、防爆。

    4.4.7泄氯吸收裝置應符合如下規定:

    用氫氧化鈉溶液中和的氫氧化鈉溶液的濃度應保持在12%以上,并保證溶液不結晶結塊。

    2用氯化亞鐵進行還原的溶液中應有足夠的鐵件。

    吸收系統采用探測、報警、吸收液泵、風機聯動的應先啟動吸收液泵再啟動風機。

    風機風量要滿足氣體循環次數8-12/小時。

    泄氯報警儀設定值應在0.1ppm

    泄氯報警儀探頭應保持整潔、靈敏。

    泄氯吸收裝置應每周聯動一次。

     

    4.5 混合、絮凝

    4.5.1 混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混合方式可采用水泵混合、管式靜態混合器混合和機械混合。

    混合宜控制好GT值,當采用機械混合時,GT值在水廠攪拌試驗指導基礎下確定。

    高濁度水預處理采用高分子絮凝劑時,混合不宜過分急劇。

    混合設施與后續處理構筑物的距離越近越好,盡可能采用直接連接方式,最長時間不宜超過2分鐘。

    4.5.2 絮凝應符合下列規定

    絮凝方式隔板絮凝池、折板絮凝池、機械絮凝池、網格絮凝池。

    初次運行隔板、折板絮凝池時進水速度不宜過大,防止隔板、折板倒塌、變形。 

    定時監測絮凝池出口絮凝效果,應做到絮凝后水體中的顆粒與水分離度大,絮體大小均勻,絮體大而密實。

    4絮凝池宜在GT值設計范圍內運行。

    5定期監測積泥情況,避免絮粒在絮凝池中沉淀。如難以避免時,應采取相應排泥措施。

     

    4.6 沉淀

     

    4.6.1 平流式沉淀池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平流式沉淀池必須嚴格控制運行水位,防止沉淀池出水淹沒出水槽現象產生。

    平流式沉淀池必須做好排泥工作,采用排泥車排泥時,排泥周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采用其他形式排泥的,可依具體情況確定。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啟用操作應盡可能減少濾前水的濁度的波動。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應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濾池阻塞,提高混凝效果。

    4.6.2 斜管、斜板沉淀池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必須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閥的完好、靈活,排泥管道的暢通。排泥周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 

    啟用斜管()時,初始的上升流速應緩慢,防止斜管()漂起。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內沉積產生的絮體泥渣應定期進行清洗。 

    斜管、斜板沉淀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6.3 氣浮池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浮池宜連續運行。

    2. 氣浮池宜采用刮渣機排渣。刮渣機的行車速度不宜大于 5m/min

    3. 氣浮池底部應定期排泥。

      

    4.7 澄清池

     

    4.7.1 機械加速澄清池

    機械加速澄清池宜連續運行。

    機械加速澄清池初始運行應符合以下規定:

    1)運行水量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藥量應為正常運行投藥量的1-2倍。

    3) 原水濁度偏低時,在投藥的同時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進水前通過排泥管把相鄰運行的澄清池內的泥漿壓入空池內,然后再進原水。

    4) 第二反應室沉降比達8%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達標后,方可減少加藥量,增加水量。

    5) 增加水量應間歇進行,間隔時間不少于30分鐘,每次增加水量應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達到設計能力。

    6) 攪拌強度和回流提升量應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短時間停用后重新投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短時間停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泥渣下沉。

    2) 重新投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打碎礬花。

    3) 初始運行時水量應不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 初始運行時,宜用較大的攪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應室的泥漿濃度。

    5) 初始運行時應適當增加加藥量。

    6) 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8%以上后,可調節水量至正常值,并減少加藥量至正常值。

    4機械加速澄清池在正常運行期間至少每2小時測定第二反應室泥漿沉降比值。

    5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或超過20%時,應及時快速排泥。并使沉降比值控制在10%15%

    機械加速澄清池不宜超負荷運行。

    7機械加速澄清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7.2 脈沖澄清池

    脈沖澄清池宜連續運行。

    脈沖澄清池初始運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初始運行時水量為正常水量的50%左右。

    2) 投藥量應為正常投藥量的1-2倍。

    3) 原水濁度偏低時在投藥的同時可投加石灰或黏土;或者在空池進水前,通過底閥把相鄰運行澄清池的泥渣壓入空池然后再進原水。

    4) 調節好充放比,初運行時一般沖放比調節到2:1左右為宜。

    5) 為懸浮層泥漿沉降比達到10%以上,出水濁度基本達標后,逐步增加水量,每次增水間隔不少于30分鐘,增水量不大于正常水量的20%

    6) 當出水濁度基本達標后,方可逐步減少加藥量,直至到正常值。

    7) 當出水濁度基本達標后,適當提高沖放比至正常值。

    短時間停運后重新投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打開底閥,先排除少量底泥。

    2) 初始運行時水量應不大于正常水量的70%

    3) 初始運行時,沖放比宜較小,一般調節到2:1

    4) 宜適當增加投藥量,一般為正常投藥量的1.5倍。

    5) 當出水濁度達標后,逐步增加水量至正常值。

    6) 當出水濁度達標后,逐步減少投藥量至正常值。

    脈沖澄清池在正常運行期間,應定時快速排泥。或在濃縮室設泥位計,根據濃縮室泥位適時快速排泥。

    應適時調節沖放比。冬季水溫低,宜用較小沖放比。

    脈沖澄清池不宜超負荷運行。

    脈沖澄清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7.3 水力循環澄清池

    1水力循環澄清池宜連續運行。

    2水力循環澄清池初始運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初始運行時水量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藥量應為正常投加量的2-3倍。

    3) 原水濁度偏低(低于200NTU)時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者在空池進水前通過底閥把相鄰運行的池子中的泥漿壓入空池,然后再進水。

    4) 初始運行前,要調節好噴嘴和喉管的距離。

    5) 當澄清池開始出水后,觀察出水水質。如果水質不好,應排放掉,不讓其進入濾池。

    6) 當澄清池出水后應測第二反應室泥水的沉降比,當沉降比達到8%以上時方可逐步減少投藥量并逐漸增加進水量。

    3水力循環澄清池正常運行時,水量應穩定在設計范圍內以保持喉管下部喇叭口處的真空度,保證適量污泥回流。

    水力循環澄清池正常運行時,應2小時測定一次第一反應室出口處的沉降比。

    當第一反應室出口處沉降比達到20%以上時,應及時快速排泥。

    短時間停運后重新投運時,應先開啟底閥排除少量積泥。

    7短時停運后重新投運時,應適當增加投藥量,進水量控制在正常水量70%,待出水質正常后逐步增加到正常水量,同時減少投藥量至正常投加量。

    8初始啟用前,應打開底閥先排出少量泥渣,初始水量不應大于正常水量的2/3 

    9泥渣層恢復后方可調整水量至正常值。 

    10水力循環澄清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宜控制在5NTU以下。

     

    4.8 濾池

     

    4.8.1 普通快濾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沖洗濾池前,在水位降至距砂層200mm左右時,應關閉出水閥。開啟沖洗閥(一般在l/4)時,應待氣泡全部釋放完畢,方可將沖洗閥逐漸開至最大。

    濾池單水沖洗強度宜為12-15 1/s.m2。采用雙層濾料時,單水沖洗強度宜為14-16 1/s.m2

    有表層沖洗的濾池表層沖洗和反沖洗間隔一致。

    沖洗濾池時,排水槽、排水管道應暢通,不應有壅水現象。

    沖洗濾池時,沖洗水閥門應逐漸開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

    濾池沖洗時的濾料膨脹率宜為30%50%

    用泵直接沖洗濾池時水泵盤根不得漏氣。

    沖洗結束時,排水的濁度不宜大于10NTU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5NTU以下。

    10 濾池運行中,濾床的淹沒水深不得小于1.5米。

    11 平均濾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采用雙層濾料時,平均濾速宜控制在12m/h以下。濾速需保持穩定,不宜產生較大波動。

    12 濾池均應在過濾后設置質量控制點,濾后水濁度應小于設定目標值。設有初濾水排放設施的濾池,在濾池沖洗結束重新進入過濾過程后,清水閥不能先開啟,應先進行初濾水排放,待濾池初濾水濁度符合企業標準時,才能結束初濾水排放和開啟清水閥。

    13 濾池水頭損失達1.5-2.0米或濾后水濁度大于設定目標值或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時,應進行沖洗。

    14 濾池新裝濾料后,應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小時消毒,經檢驗濾后水合格后,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15 濾池初用或沖洗后上水時,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嚴禁暴露砂層。

    16 應每年做一次20%總面積的濾池濾層抽樣檢查,含泥量不應大于3%,并記錄歸檔。采用雙層濾料時,砂層含泥量不應大于1%,煤層含泥量不應大于3%

    17 定期觀察反沖洗時是否有氣泡,全年濾料跑失率不應大于10%   

    18濾池停役一周以上,應將濾池放空,恢復時必須進行反沖洗后才能重新啟用。

    4.8.2  V型濾池(氣水沖洗濾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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