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3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四屆)邀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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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2-16  瀏覽次數:58
    核心提示: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中華
    中國給水排水2023年中國污水中國給水排水2023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四屆)邀請函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七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3年中國污水處理廠中國給水排水2023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四屆)邀請函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七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水資源,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類
    依據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劃分類別。有季節性功能的,可分季劃分類別。

    表1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mg/l
    序號
    分類 標準值 參數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Ⅴ類
     
    基本要求
    所有水體不應有非自然原因所導致的下述物質;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厭惡的沉積物; b. 漂浮物,諸如碎片、浮渣、油類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質; c. 以產生令人厭惡的色、臭、味或渾濁度的; d. 對人類、動物或植物有損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應的; e. 易滋生令人厭惡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溫 ℃
    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溫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溫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鹽* (以SO4-2計)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以C1-計)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鐵*
    0.3以下
    0.3
    0.5
    0.5
    1.0
    6
    總錳*
    0.1以下
    0.1
    0.1
    0.5
    1.0
    7
    總銅*
    0.01以下
    1.0 (漁0.01)
    1.0 (漁0.01)
    1.0
    1.0
    8
    總鋅*
    0.05
    1.0 (漁0.1)
    1.0 (漁0.1)
    2.0
    2.0
    9
    硝酸鹽(以N計)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亞硝酸鹽(以N計)
    0.06
    0.1
    0.15
    1.0
    1.0
    11
    非離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凱氏氮
    0.5
    0.5
    1
    2
    0.2
    13
    總磷(以P計)
    0.02
    0.1 (湖庫0.025)
    0.1 (湖庫0.025)
    0.2
    0.2
    14
    高錳酸鹽指數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飽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學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計)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價)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總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總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總鎘***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鉻(六價)
    0.01
    0.05
    0.05
    0.05
    0.1
    24
    總鉛**
    0.01
    0.05
    0.05
    0.05
    0.1
    25
    總氰化物
    0.005
    0.05 (漁0.05)
    0.2 (漁0.05)
    0.2
    0.2
    26
    揮發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類**(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總大腸菌群***(個/L)
     
     
    10000
     
     
    30
    苯并(a)芘***(μg/L)
    0.0025
    0.0025
    0.0025
     
     
                     
    * 允許根據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適當調整的項目。 ** 規定分析檢測方法的最低檢出限,達不到基準要求。 *** 試行標準
    2.水質要求
    本標準規定不同功能水域執行不同標準值,地面水五類水域的水質要求按表1。
    2.1 不得用瞬時一次監測值使用本標準。
    2.2 標準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證。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調查數據,硬度修正方程及有關基準資料綜合評價。
    3.標準的實施
    3.1 本標準由各環境保護部門及水資源保護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
    3.2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城建、水利、衛生、農業等有關部門,根據流域或水系整體規劃,結合水域使用要求,將所轄水域劃分功能類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相應的標準值管理。
    3.3 劃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現狀功能。需要降低現狀功能時,應做技術經濟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魚類回游通道及鄰近功能區水質。

    3.5 漁業水域,由各級漁業行政部門按 TJ 35-79 《漁業水質標準》監督管理;生活飲用水取水點,由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按 GB 5749-85《飲用水衛生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性指標執行國家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3.6 本標準項目不能滿足地方環境保護要求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4.水質監測
    4.1 監測取樣點,應布設于各功能區代表位置。
    4.2 本標準各參數的檢測分析方法按表2。
     
    表2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選配分析方法
    序號
    參數
    測定方法
    檢測范圍mg/L
    注釋
    分析方法來源
    1
    水溫
     
     
     
     
    2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6920-86
    3
    硫酸鹽
    硫酸鋇重量法
    10以上
    結果以SO42-
    GB5750-85
    鉻酸鈉比色法
    5~200
    硫酸鋇比濁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銀容量法*
    10以上
    結果以CI-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測至10以下
    5
    總鐵
    二氮雜菲比色法*
    檢出下限0.05
    測得為水體中溶解態、膠體態、懸浮顆粒以及生物體中的總鐵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3
    6
    總錳
    過硫酸銨比色法*
    檢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1
    7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05~5
    未過濾的樣品經消解后測得的總銅量,包括溶解的和懸浮的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銅試劑)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003
    (3cm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雜菲(新銅試劑)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總鋅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經消化處理后測得的水樣中總鋅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鹽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鹽含量過高時應稀釋后測定結果以氮(N)計
    GB7480-87
    10
    亞硝酸鹽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樣后應盡快分析。結果以氮(N)計
    GB7493-87
    11
    非離子氨
    (NH3)
    納氏試劑比色法
    0.05~2(分光光度法)
    0.20~2(目視法)
    測得結果是以氮(N)計的氨氮濃度,然后再根據附表,換算為非離子氨濃度
    GB7479-87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凱氏氮*
     
    0.05~2(分光光度法)
    0.20~2(目視法)
    前處理后用納氏比色法,測得為氨氮與有機氮之總和,結果以氮(N)計
     
    13
    總磷
    鉬藍比色法*
    0.025~0.6
    結果為未過濾水樣經消化處理后測得的溶解的和懸浮的總磷量(以P計)
     
    14
    高錳酸
    鹽指數
    酸性高錳酸鉀法*
    0.05~4.5
     
     
    堿性高錳酸鉀法*
    0.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 量法測定溶解氧有各種修正法,測定時應根據干擾情況具體選用
    GB7489-87
    16
    化學需氧量
    (BODcr)
    重鉻酸鹽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
    (BOD5)
    稀釋與接種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試劑比色法
    0.05~1.8
    結果以F-
    GB7482-87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0.05~2.5
    離子選擇電極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價)
    二氨基聯苯胺比色法
    檢出下限0.01
     
    GB5750-85
    熒光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001
    20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0.007~0.5
    測得為單體形態、無機或有機物中元素砷的總量
    GB7485-87
    21
    總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檢出下限0.0001
    (最佳條件0.00005)
    包括無機或有機結合的,可溶的和懸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鉀 -溴化鉀消解法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經酸硝解處理后,測得水樣中的總鎘量
    GB7475-87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23
    鉻(六價)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71-87
    24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0.2~10
    經酸硝解處理后,測得水樣中的總鉛量
    GB7475-87
    螯合萃取法
    0.01~0.2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總氰化物
    異煙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簡單氰化物和絕大部分絡合氰化物,不包括鈷氰 絡合物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26
    揮發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類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陰離子表
    面活性劑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測得為亞甲基藍活性物質(MBAS),結果以LAS計
    GB7494-87
    29
    總大腸菌群
    多管發酵法
     
     
    GB5750-85
    濾膜法
     
    30
    苯并(a)芘
    紙層析 - 熒光分光光度法
    2.5μg/L
     
    GB5750-85
                     
    * 暫時采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標準發布后執行國家標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劃標準處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組織制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4-05批準,1988-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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