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魯環函〔2022〕7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油田含油污泥污染防治,提升含油污泥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我廳組織編制了《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8月15日下午5時前將有關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廳(電子版請發至郵箱)。
附件:
1.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2.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7月14日
DB37/Txxxx—xxxx
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reatment of oilfield oily sludge
目次
前 言3
1適用范圍4
2規范性引用文件4
3術語和定義4
4含油污泥收集、運輸與貯存要求5
5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要求6
6環境監測與管理8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中心、森諾科技有限公司、山東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術語和定義,含油污泥收集、運輸與貯存及污染控制要求,處理處置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監測與管理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油田含油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的設計、建設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和環境監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T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設計技術規范5
GB/T 50934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
GB/T 5101 燒結普通磚
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 589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SY/T 7301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含油污泥資源化綜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DB37/2373 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237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2375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2376 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7/2801.7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7部分:其他行業
DB37/3416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油田含油污泥oily sludge of oilfield
油田在石油開采、集輸過程中產生的油水與土壤混合形成的油泥、油罐底泥以及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
3.2
石油烴總量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s
多種烴類(正烷烴、支鏈烷烴、環烷烴、芳烴)和少量其他有機物,如硫化物、氮化物、環烷酸類等的混合物。
3.3
含油污泥處理oily sludge treatment
通過微生物技術、化學熱洗、熱裂解或其他技術處理后,使含油污泥的石油烴總量達到預期要求的過程。
3.4
綜合利用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經過處理后達到本標準要求的含油污泥作為可利用資源,用于鋪設通井路、鋪墊井場或生產燒結磚。
3.5
化學熱洗chemical heat washing
通過化學藥劑及熱水共同作用于含油污泥,使其粘度降低,實現油、水、固體的三相分離的處理過程。
3.6
微生物技術microbiological technology
利用微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減少含油污泥中有毒有害物的濃度,使含油污泥污染得以降解的過程。
3.7
熱裂解pyrolysis
含油污泥在隔氧高溫條件下,將油相經蒸餾、熱分解、縮合等進行轉化、分離與回收的處理過程。
3.8
通井路the road to the well site
在鉆井前或施工期間及油田運行期間修建的通往作業井場的各種道路。
3.9
井場well site
鉆井采油過程中的鉆機等主要設備、輔助設施、沉砂池、排污池、生產用房、鍋爐房、燃燒池、放噴池、內部道路等所必須占用的作業場地。
4 含油污泥收集、運輸與貯存要求
4.1 收集
4.1.1 油田生產企業應通過技術進步,從源頭減少含油污泥產生。
4.1.2 含油污泥收集按照HJ 2025規定執行,收集后裝入具有防滲(漏)的裝置,及時轉運或處理。
4.1.3 含油污泥收集過程中應做好防護措施,避免遺灑污染周邊區域。
4.2 運輸
4.2.1 含油污泥運輸按照HJ 2025規定執行。
4.2.2 運輸含油污泥的單位應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按照要求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4.3 貯存
4.3.1 含油污泥貯存按照HJ 2025規定執行,污染控制指標應滿足GB 18597要求。
4.3.2 含油污泥貯存點應靠近處理區域和產生區域,減少含油污泥運輸距離。
5 含油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要求
5.1 化學熱洗技術
5.1.1 工藝流程應包括預處理、前處理、調質、分離等過程。
5.1.2 預處理宜采用含油污泥破碎、研磨和篩分設備,剔除雜物并破碎大顆粒含油污泥。
5.1.3 前處理宜采用多段式低溫熱解析技術,降低后續工藝過程中的藥劑和能量消耗。
5.1.4 調質處理宜采用攪拌勻化、加熱、投加化學藥劑等工藝措施,實現泥砂和油水的析離。
5.1.5 分離處理宜采用機械分離裝置,完成泥砂和油水的分離。
5.1.6 含油污泥通過化學熱洗技術處理后,剩余固相石油烴總量在2-5%之間,可與其他燒磚材料混合,用于燒結磚生產,其中剩余固相占原料總量比例不得超過1/3。燒結磚成品質量需滿足GB/T 5101要求,有害物質含量經檢測滿足HJ 1091要求。
5.1.7 含油污泥化學熱洗后也可通過微生物技術、熱裂解技術等進行進一步處理。
5.2 微生物技術
5.2.1 工藝流程應包括預處理、拌藥、養護、檢測等過程。
5.2.2 場地防滲宜采用鏟車、鉤機設備,使用防滲材料,做好場地防滲及集排水。
5.2.3 預處理宜采用破碎和分揀設備,剔除垃圾并破碎大顆粒含油污泥至粉末狀,投加疏松材料,以實現透氣輸氧的目的。
5.2.4 拌藥應分批次添加各種營養劑,拌合均勻,滿足生物降解所需。
5.2.5 養護宜采用旋耕、灑水設備,實現曝氣、補水,每天至少旋耕一遍以上,含水率宜保持在20-50%之間。
5.2.6 含油污泥通過微生物技術處理,滿足SY/T 7301指標要求后,可用于鋪設通井路、鋪墊井場,養護后的成型路基浸出液污染物還應滿足DB 37/3416要求。
5.2.7 含油污泥通過微生物技術處理后也可用于燒結磚生產,原料配比、產品質量及檢測執行5.1.6要求。
5.3 熱裂解技術
5.3.1 工藝流程應包括預處理、熱解、餾分冷凝分離、排渣等。
5.3.2 預處理宜采用破碎、篩分的方式去除含油污泥中的廢塑料、石塊等,避免影響后續熱解系統運行的穩定性。
5.3.3 餾分冷凝分離系統應包括餾分冷凝器、三相分離器、餾分管線及不凝氣輸送設備,將熱解氣分離成油、不凝氣和水三部分。
5.3.4 泥渣冷卻后,應從爐體中密閉排出。
5.3.5 含油污泥通過熱裂解技術處理,滿足SY/T 7301指標要求后,可用于鋪設通井路、鋪墊井場,養護后的成型路基浸出液污染物還應滿足DB 37/3416要求。
5.3.6 含油污泥通過熱裂解技術處理后也可用于燒結磚生產,原料配比、產品質量及檢測執行5.1.6要求。
5.4 其他要求
5.4.1 含油污泥經其他技術處理處置后達到5.1.6、5.2.6和5.3.5要求的,可分別按其要求進行綜合利用。
5.4.2 含油污泥經處理處置后,按照GB 5085.6要求鑒別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一般固體廢物進行管理。
5.4.3 含油污泥經處理處置后,不進行危險廢物鑒別的,其運輸過程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5 污染控制要求
5.5.1 大氣污染控制
a)含油污泥處理處置產生的廢氣,應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b)含油污泥處理處置項目需自行建設鍋爐的,宜采用清潔能源,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DB 37/2374要求。
c)熱裂解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同時滿足DB 37/2376和DB 37/2375要求。燒結磚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DB37/2373要求。
d)含油污泥貯存、處理處置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應合理收集、處理,污染物排放應滿足DB 37/2801.7和GB 37822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滿足GB 14554要求。
5.5.2 水污染控制
a)含油污泥處理處置產生的廢水,宜循環利用或綜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廢水應配套建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
b) 處理后的廢水允許直接排放到環境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應滿足DB 37/3416要求。排入區域污水處理廠的,應滿足區域污水處理廠的接納標準。
5.5.3 噪聲污染控制
含油污泥處理企業應選擇低噪聲設備,采取減振、消聲或隔聲措施,噪聲和振動控制應符合GB/T 50087規定,廠界環境噪聲滿足GB 12348要求。
5.5.4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a)含油污泥以及其處理處置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對其收集、運輸和貯存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并采取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b)含油污泥以及其處理處置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對其收集、運輸執行HJ 2025的規定,對其貯存執行GB 18597和HJ 2025的規定。
5.5.5 場地防滲
對含油污泥的貯存和處理處置區域等場地,應按照GB/T 50934要求進行防滲處理。
6 環境監測與管理
6.1 環境監測
6.1.1 含油污泥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過程中,應按照HJ 819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建立的信息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6.1.2 污染物監測布點、取樣、監測按照批復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證有關要求執行。
6.1.3 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需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障設備正常運行。
6.2 采樣及檢測
6.2.1 含油污泥處理處置前及處理處置后,應對含油污泥進行采樣,采集、制樣與保存按照HJ/T 20要求執行。
6.2.2 對樣品石油烴總量的測定按照GB 5085.6中附錄O有關規定執行。
6.3 環境管理
6.3.1 含油污泥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單位應設置環境保護部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監督含油污泥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6.3.2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利用含油污泥的企業應根據國家和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和HJ 589規定,建立環境污染預防機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