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 GB50838-2015 > 4 規劃
4.1 一般規定
4.2 平面布局
4.3 斷面
4.4 位置
4.1 一般規定
4.1.1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并應預留遠景發展空間。
4.1.2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工程管線專項規劃及管線綜合規劃相銜接。
4.1.3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4.1.4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集約利用地下空間,統籌規劃綜合管廊內部空間,協調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關系。
4.1.5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包含平面布局、斷面、位置、近期建設計劃等內容。
條文說明
4.1 一般規定
4.1.1 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上位依據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要求,也是城市總體規劃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的進一步落實,其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年限相一致。由于綜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適當考慮城市總體規劃法定期限以外(即遠景規劃部分)的城市發展需求。
4.1.1 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上位依據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要求,也是城市總體規劃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的進一步落實,其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年限相一致。由于綜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適當考慮城市總體規劃法定期限以外(即遠景規劃部分)的城市發展需求。
4.1.2 城市新區的綜合管廊工程規劃中,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建設在先,各工程管線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應與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相適應;老城區的綜合管廊工程規劃中,綜合管廊應滿足現有管線和規劃管線的需求,并可依據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對各工程管線規劃進行反饋優化。
4.1.3 有條件建設綜合管廊的城市應編制綜合管廊工程規劃,且該規劃要適應當地的實際發展情況,預留遠期發展空間并落實近期可實施項目,體現規劃的系統性。
4.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綜合管廊相比較于傳統管道直埋方式的優點之一是節省地下空間,綜合管廊工程規劃中應按照綜合管廊內管線設施優化布置的原則預留地下空間,同時與地下和地上設施相協調,避免發生沖突。
4.2 平面布局
4.2 平面布局
4.2.1 綜合管廊布局應與城市功能分區、建設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劃相適應。
4.2.2 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以及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
4.2.3 綜合管廊應與地下交通、地下商業開發、地下人防設施及其他相關建設項目協調。
4.2.4 綜合管廊宜分為干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及纜線管廊。
4.2.5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綜合管廊:
1 交通運輸繁忙或地下管線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軌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建設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區、中央商務區、地下空間高強度成片集中開發區、重要廣場、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過江隧道等;
3 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間;
5 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4.2.6 綜合管廊應設置監控中心,監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積應滿足使用要求。
條文說明
4.2 平面布局
4.2.1 綜合管廊的布置應以城市總體規劃的用地布置為依據,以城市道路為載體,既要滿足現狀需求,又能適應城市遠期發展。
4.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按照我國目前的規劃編制情況,城市給水、雨水、污水、供電、通信、燃氣、供熱、再生水等專項規劃基本由專業部門編制完成,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原則上以上述專項規劃為依據確定綜合管廊的布置及入廊管線種類,并且在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過程中對上述專項規劃提出調整意見和建議;對于上述專項規劃編制不完善的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考慮各專業管線現狀情況和遠期發展需求綜合確定,并建議同步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4.2.3 綜合管廊與地下交通、地下商業、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開發利用項目在空間上有交叉或者重疊時,應在規劃、選線、設計、施工等階段與上述項目在空間上統籌考慮,在設計施工階段宜同步開展,并預先協調可能遇到的矛盾。
4.2.5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可以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減少道路重復開挖的頻率,集約利用地下空間。但是由于綜合管廊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設的初期一次性投資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綜合管廊方式進行管線敷設。結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相關規定,在傳統直埋管線因為反復開挖路面對道路交通影響較大、地下空間存在多種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間緊張、地上地下高強度開發、地下管線敷設標準要求較高的地段,以及對地下基礎設施的高負荷利用的區域,適宜建設綜合管廊。
4.2.6 綜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監控預警系統等附屬設施,需要通過監控中心對綜合管廊及內部設施運行情況實時監控,保證設施運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監控中心宜設置控制設備中心、大屏幕顯示裝置、會商決策室等。監控中心的選址應以滿足其功能為首要原則,鼓勵與城市氣象、給水、排水、交通等監控管理中心或周邊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統一管理。
4.3 斷面
4.3 斷面
4.3.1 綜合管廊斷面形式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及規模、建設方式、預留空間等確定。
4.3.2 綜合管廊斷面應滿足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要求。
4.3.3 綜合管廊內的管線布置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規模及周邊用地功能確定。
4.3.4 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4.3.5 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
4.3.6 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艙敷設。
4.3.7 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4.3.8 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熱力管道下方。
4.3.9 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分流制,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體或采用管道方式。
4.3.10 污水納入綜合管廊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
條文說明
4.3 斷面
4.3.1 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應根據管線種類和數量、管線尺寸、管線的相互關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綜合確定。
4.3.2 綜合管廊斷面尺寸的確定,應根據綜合管廊內各管道(線纜)的數量和布置要求確定,管道(線纜)的間距應滿足各專業管道(線纜)的相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要求。
4.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日本《共同溝設計指針》第3.2條中:“燃氣隧道:考慮到對發生災害時的影響等因素原則上采用單獨隧洞。”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6.3.7條“地下燃氣管道……并不宜與其他管道或電纜同溝敷設。當需要同溝敷設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4.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依據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 34-2010中第8.2.4條的要求,“熱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溝敷設時,宜采用不通行管溝敷設,……”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時對管廊設施的影響大,應采用獨立艙室敷設。
4.3.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2007中第5.1.9條規定“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由此作出相關規定。綜合管廊自用電纜除外。
4.3.7 通信線纜采用電纜的,考慮到高壓電力電纜可能對通信電纜的信號產生干擾,故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4.3.8 本條依據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 34-2010中第8.1.4條的要求,“在綜合管溝內,熱力網管道應高于自來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來水管道應做絕熱層和防水層”。
4.3.10 由于污水中可能產生的有害氣體具有一定的腐蝕性,同時考慮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進入綜合管廊,無論壓力流還是重力流,均應采用管道方式,不應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
4.4 位置
4.4 位置
4.4.1 綜合管廊位置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地下管線和地下空間利用情況等確定。
4.4.2 干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
4.4.3 支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
4.4.4 纜線管廊宜設置在人行道下。
4.4.5 綜合管廊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地下設施豎向規劃、行車荷載、綠化種植及設計凍深等因素綜合確定。
條文說明
條文說明
4.4 位置
4.4.1 綜合管廊在道路下面的位置,應結合道路橫斷面布置、地下管線及其他地下設施等綜合確定。此外,在城市建成區尚應考慮與地下已有設施的位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