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水源選擇
5.1.1 水源選擇前的水資源勘察和論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 50788的有關規定。
5.1.2 水源的選用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確定,并應滿足下列條件:
1 位于水體功能區劃所規定的取水地段;
2 不易受污染,便于建立水源保護區;
3 選擇次序宜先當地水、后過境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調節徑流的河道;
4 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5 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現行標準;
6 與農業、水利綜合利用;
7 取水、輸水、凈水設施安全經濟和維護方便;
8 具有交通、運輸和施工條件。
5.1.3 供水水源采用地下水時,應有與設計階段相對應的水文地質勘測報告,取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的有關規定。
5.1.4 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時的設計枯水流量年保證率和設計枯水位的保證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的有關規定。
5.1.5 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的選擇與構建應結合當地水資源狀況、常用水源特點以及備用或應急水源的用途,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條文說明
5.1.1 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規定:
城鎮給水水源的選擇應以水資源勘察評價報告為依據,應確保取水量和水質可靠,嚴禁盲目開發。
據調查,一些項目由于在確定水源前,對選擇的水源沒有進行詳細的調研、勘察和論證,以致造成工程失誤,有些工程在建成后發現水源水量不足或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不得不另選水源。有的工程采用興建水庫作為水源,而在設計前沒有對水庫匯水情況進行詳細勘察,造成水庫蓄水量不足。一些擬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工程,由于沒有進行詳細的地下水資源勘察,取得必要水文資料,而盲目興建地下水取水構筑物,以致取水量不足,甚至完全失敗。
因此在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論證。
5.1.2 全國大部分地表水及地下水都已劃定功能區劃及水質目標,因而是水源選擇的主要依據。具體水源點選擇時不僅要符合功能區劃要求,而且要考慮到水源保護區的易于建立。
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質符合要求是水源選擇的重要條件。考慮到水資源的不可替代和充分利用,飲用水、環境用水、中水回用以及各工業企業對用水水質的要求都不相同,近年來有關國家部門對水源水質的要求頒布了相應標準,因此將水源水質的要求明確為符合有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規定;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規定。選用水源除考慮基建投資外,還應注意經常運行費用的經濟。當有幾個水源可供選擇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水是不可替代的資源,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用水量上升很快,不少地區和城市,特別是水資源缺乏的北方干旱地區,生活用水與工業用水、工業與農業用水的矛盾日趨突出,不少城市的地下水已過量開采,造成地面沉降,也有一些地區由于水源的污染,加劇了水資源緊缺的矛盾。由于水資源的缺乏或污染,出現了不少跨區域跨流域的引水、供水工程。因此對水資源的選用要統一規劃、合理分配、優水優用、綜合利用,科學確定城市供水水源的開發次序,宜先當地水、后過境水或調水,先自然河道、后需調節徑流的河道。此外,選擇水源時還需考慮施工和運輸交通等條件。
5.1.3 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規定:
當水源為地下水時,取水量必須小于允許開采量。
鑒于國內部分城市和地區盲目建井,長期過量開采地下水,造成區域地下水位下降或管井阻塞事故,甚至引起地面下沉、井群附近建筑物的開裂,因此地下水取水量必須限制在允許的開采量以內。對地下水已經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設施。在確定地下水允許開采量時,應有確切的水文地質資料,并對各種用途的水量進行合理分配,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取得同意。在設計井群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立觀察孔,以便積累資料,長期觀察地下水的動態。
5.1.4 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規定:
當水源為地表水時,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和設計枯水位保證率不應低于90%。
大中城市的公共供水極為重要,供水一旦不足將成為嚴重的公共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故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源設計枯水量保證率不宜低于95%。設計枯水位是固定式取水構筑物的取水頭部及泵組安裝標高的決定因素,設計枯水位保證率宜取不低于90%的較大值。據調查及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見表8),除個別城市設計枯水位保證率為100%外,其余均在90%~99%范圍內。

5.1.5 考慮到備用水源主要是應對極端氣候條件或因常用水源相對單一、安全性偏低所引起的取水不足問題,具有影響時間較長的特點,因此備用水源水質標準不應低于常用水源,可取水量應滿足備用供水期間的水量需求,并可結合當地地下、地表水源或行政區劃外的鄰近區域水源條件以及與城市給水系統的聯通條件等做綜合比較后確定。
應急水源主要是應對水源突發污染或水源設施事故的狀況,具有影響時間短的特點。因此在采取應急處理后可滿足要求的條件下,應急水源水質標準可適度低于常用水源,可取水量應滿足供水期間的水量需求,并可結合當地非常用水源或行政區劃外的鄰近區域水源條件以及與城市給水系統的聯通條件做綜合比較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