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11月30日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包括總則、監督管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其他固體廢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11章84條。
《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云南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了縣級以上政府關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職責,明確了鄉鎮、街道的具體職責。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分解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任務,將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省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鼓勵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跨區域合作,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加強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條例》按照工業、農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分類,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處置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明確完善了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規定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落實危險廢物鑒別主體責任,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落實相關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義務,并對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應急處置體系以及醫療廢物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在明確保障措施時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能布局,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
為進一步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條例》明確了人大監督內容,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