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指導意見》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進一步消除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風險隱患,確保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順利推進,實現全市2018年底河道全面消除黑臭、2020年力爭全面消除劣Ⅴ類水體的目標,現對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應遵循“精細化管理、規范化處置”的指導思想,明確檢測標準,科學編制方案,完善處置程序,加強過程監管,建立協調機制,消除風險隱患,實現疏浚底泥的資源化利用,保障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順利推進。
二、基本原則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應堅持“精細管理、源頭減量;遠近結合、統籌安排;全面檢測、分類處置;條線指導、屬地負責;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則。
三、處置方法
(一)細化“一河一策”方案
各區應根據整治河段的實際情況,細化“一河一策”方案。對于河道整治過程中涉及清淤疏浚產生底泥的,應在“一河一策”整治方案編制過程中進行論證并充分考慮疏浚底泥的消納處置;在編制項目工可之前(輪疏項目在輪疏計劃下達前),應對需清淤的河道進行疏浚底泥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明確各相關河段疏浚底泥的消納方式、途徑和數量,制定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具體方案,一并納入整治方案。
(二)規范對底泥的檢測
河道疏浚底泥的檢測可參照《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中對于農田土壤采樣的相關要求,對疏浚底泥進行布點:
1.將每條河道疏浚底泥的實測清淤面積作為采樣區域,采樣區域分為若干個采樣單元,每個采樣單元的面積不大于10000m2;
2.每個采樣單元中設置不少于5個采樣點(采集方法可因地制宜,結合河道周邊污染源分布情況,選擇對角線法、梅花點法、棋盤式法和蛇形法等),各采樣點采集的樣品制成混合樣進行檢測;
3.各采樣點的采樣深度必須在河道疏浚底泥計劃清淤的深度區間范圍內,超出范圍的視為無效樣品;
4.每個采樣單元的檢測結果代表該單元內河道清淤底泥的污染情況,作為后續河道疏浚底泥分類消納處置的依據。
(三)加強對疏浚底泥的分類消納處置
根據檢測結果,建設單位經相關部門會議論證后,對河道疏浚底泥污染情況進行分類消納處置。消納處置優先考慮以還林、還田利用為主,其他消納處置方式為輔:
1.還林利用
對于不滿足還田利用的疏浚底泥,按照《綠化種植土壤》(GJ/T340-2016)中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定的指標(8項重金屬指標)進行檢測分析。滿足還林利用條件的,應盡量考慮優先進入林地,并同步考慮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疏浚底泥應進行一定的資源化處理,使其達到綠化用土相關標準后方可用于造林地塊;二是運輸到造林地塊的疏浚底泥應同步考慮平整或造形到位,不能隨意堆放在造林地塊中;三是造林地塊一般分布較為分散,疏浚底泥的運輸、平整等相關費用,應在河道疏浚費用中予以考慮。
2.還田利用
按照《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規定的11項指標(基本項目8項和其他項目3項)進行疏浚底泥檢測分析。檢測結果不高于11項風險篩選值,可按農業部門有關規定用于還田利用;高于風險篩選值的,嚴禁進入農田。
3.其他消納處置方式
疏浚底泥經檢測達不到以上還林、還田相關指標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固定消納
各區落實疏浚底泥固定消納場地(9個郊區各設置底泥消納場地不少于一個)。對疏浚底泥進行脫水固化及一定的無害化處理,最大限度在現場及消納場地降低底泥含水率。
(2)臨時堆置
設置臨時堆置場地進行疏浚底泥堆置,臨時堆置堆放點設置滿足如下要求:禁止在農田、河道管理范圍、水源地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選址堆放;堆放點應采取地面防滲、側面圍擋等防滲措施,避免對周邊土壤、地下水造成影響;通過遮蓋等方式有效控制雨水徑流進入堆場內;具體選址應組織專家評估。一定時間內臨時堆置的疏浚底泥可采用相應無害化處理,處理過后經檢測達到相關標準可還林、還田利用。
(3)資源化利用
疏浚底泥經脫水固化及無害化處理后,若滿足相關建材行業標準,可用于道路填料、建筑用材等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滿足要求的,則納入各區污泥處置系統。
(四)完善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規劃銜接
相關部門應對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做好統籌規劃,明確疏浚底泥臨時堆置、固定消納與處置點的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結合各區生態廊道、綠化林地的總體規劃和布局,水務部門與林業部門提前做好底泥疏浚量與造林計劃的銜接,對于疏浚底泥符合相關標準的可優先還林利用。
(五)建立協調機制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主體責任為各區政府,原則上以本區內平衡為主。對于中心城區及個別區本區內難以消納的,可由市有關部門建立跨區協調機制,構建交易平臺,進一步明確處置資金及途徑進行跨區補償。各區應加強對疏浚底泥及消納場地的跟蹤監測,水務部門應與區環保、綠化市容、規土等部門做好對接,加強數據共享,做好河道疏浚項目與生態廊道、綠化林地等項目的協調工作,推進就近就地消納利用。
(六)明確責任分工
市、區級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水務部門負責“一河一策”編制及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方案的編制;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疏浚底泥還田利用事宜;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疏浚底泥還林利用事宜;規土部門負責協調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場地以及對于土地性質的指導;在行業部門抽檢的基礎上,環保部門做好疏浚底泥的監督性抽測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行業管理,對疏浚底泥和還林、還田后的監測情況做好指導和抽測工作。
國家對于河道疏浚底泥消納利用有新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進一步消除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風險隱患,確保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順利推進,實現全市2018年底河道全面消除黑臭、2020年力爭全面消除劣Ⅴ類水體的目標,現對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應遵循“精細化管理、規范化處置”的指導思想,明確檢測標準,科學編制方案,完善處置程序,加強過程監管,建立協調機制,消除風險隱患,實現疏浚底泥的資源化利用,保障本市中小河道整治順利推進。
二、基本原則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應堅持“精細管理、源頭減量;遠近結合、統籌安排;全面檢測、分類處置;條線指導、屬地負責;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則。
三、處置方法
(一)細化“一河一策”方案
各區應根據整治河段的實際情況,細化“一河一策”方案。對于河道整治過程中涉及清淤疏浚產生底泥的,應在“一河一策”整治方案編制過程中進行論證并充分考慮疏浚底泥的消納處置;在編制項目工可之前(輪疏項目在輪疏計劃下達前),應對需清淤的河道進行疏浚底泥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明確各相關河段疏浚底泥的消納方式、途徑和數量,制定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具體方案,一并納入整治方案。
(二)規范對底泥的檢測
河道疏浚底泥的檢測可參照《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和《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中對于農田土壤采樣的相關要求,對疏浚底泥進行布點:
1.將每條河道疏浚底泥的實測清淤面積作為采樣區域,采樣區域分為若干個采樣單元,每個采樣單元的面積不大于10000m2;
2.每個采樣單元中設置不少于5個采樣點(采集方法可因地制宜,結合河道周邊污染源分布情況,選擇對角線法、梅花點法、棋盤式法和蛇形法等),各采樣點采集的樣品制成混合樣進行檢測;
3.各采樣點的采樣深度必須在河道疏浚底泥計劃清淤的深度區間范圍內,超出范圍的視為無效樣品;
4.每個采樣單元的檢測結果代表該單元內河道清淤底泥的污染情況,作為后續河道疏浚底泥分類消納處置的依據。
(三)加強對疏浚底泥的分類消納處置
根據檢測結果,建設單位經相關部門會議論證后,對河道疏浚底泥污染情況進行分類消納處置。消納處置優先考慮以還林、還田利用為主,其他消納處置方式為輔:
1.還林利用
對于不滿足還田利用的疏浚底泥,按照《綠化種植土壤》(GJ/T340-2016)中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定的指標(8項重金屬指標)進行檢測分析。滿足還林利用條件的,應盡量考慮優先進入林地,并同步考慮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疏浚底泥應進行一定的資源化處理,使其達到綠化用土相關標準后方可用于造林地塊;二是運輸到造林地塊的疏浚底泥應同步考慮平整或造形到位,不能隨意堆放在造林地塊中;三是造林地塊一般分布較為分散,疏浚底泥的運輸、平整等相關費用,應在河道疏浚費用中予以考慮。
2.還田利用
按照《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規定的11項指標(基本項目8項和其他項目3項)進行疏浚底泥檢測分析。檢測結果不高于11項風險篩選值,可按農業部門有關規定用于還田利用;高于風險篩選值的,嚴禁進入農田。
3.其他消納處置方式
疏浚底泥經檢測達不到以上還林、還田相關指標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固定消納
各區落實疏浚底泥固定消納場地(9個郊區各設置底泥消納場地不少于一個)。對疏浚底泥進行脫水固化及一定的無害化處理,最大限度在現場及消納場地降低底泥含水率。
(2)臨時堆置
設置臨時堆置場地進行疏浚底泥堆置,臨時堆置堆放點設置滿足如下要求:禁止在農田、河道管理范圍、水源地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等范圍內選址堆放;堆放點應采取地面防滲、側面圍擋等防滲措施,避免對周邊土壤、地下水造成影響;通過遮蓋等方式有效控制雨水徑流進入堆場內;具體選址應組織專家評估。一定時間內臨時堆置的疏浚底泥可采用相應無害化處理,處理過后經檢測達到相關標準可還林、還田利用。
(3)資源化利用
疏浚底泥經脫水固化及無害化處理后,若滿足相關建材行業標準,可用于道路填料、建筑用材等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滿足要求的,則納入各區污泥處置系統。
(四)完善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規劃銜接
相關部門應對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做好統籌規劃,明確疏浚底泥臨時堆置、固定消納與處置點的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結合各區生態廊道、綠化林地的總體規劃和布局,水務部門與林業部門提前做好底泥疏浚量與造林計劃的銜接,對于疏浚底泥符合相關標準的可優先還林利用。
(五)建立協調機制
河道疏浚底泥消納處置的主體責任為各區政府,原則上以本區內平衡為主。對于中心城區及個別區本區內難以消納的,可由市有關部門建立跨區協調機制,構建交易平臺,進一步明確處置資金及途徑進行跨區補償。各區應加強對疏浚底泥及消納場地的跟蹤監測,水務部門應與區環保、綠化市容、規土等部門做好對接,加強數據共享,做好河道疏浚項目與生態廊道、綠化林地等項目的協調工作,推進就近就地消納利用。
(六)明確責任分工
市、區級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水務部門負責“一河一策”編制及疏浚底泥消納處置方案的編制;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疏浚底泥還田利用事宜;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疏浚底泥還林利用事宜;規土部門負責協調疏浚底泥消納處置場地以及對于土地性質的指導;在行業部門抽檢的基礎上,環保部門做好疏浚底泥的監督性抽測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行業管理,對疏浚底泥和還林、還田后的監測情況做好指導和抽測工作。
國家對于河道疏浚底泥消納利用有新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