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
鹽城市2022年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精神,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鄉村振興局等部門《關于印發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環土壤〔2022〕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治理促進鄉村振興行動計劃》(蘇政辦發〔2021〕106號)的部署,全面打贏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進一步提升全市農村水環境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環境問題、提升民生福祉這個中心,按照“分級管理、分類治理、分期推進”工作思路,立足我市實際,以推進農村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為核心,以群眾期盼為切入點,加強統籌規劃,突出源頭治理,優化政策引導,強化監督管理,實施精準治理、綜合治理,全面消除較大面積黑臭水體,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全面治理。建立農村黑臭水體監管清單,摸清本轄區內農村黑臭水體底數,以房前屋后河塘溝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黑臭水體為重點,徹底排查治理村民居住區內及鄰避(水體和氣味能夠直接影響到村民生活的,以下同)黑臭水體,制定治理方案,優先整治面積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水體,實行“拉條掛賬、逐一銷號”,明確治理優先順序,全面消除較大面積的農村黑臭水體。
2.因地制宜,系統整治。充分結合農村類型、自然環境及經濟發展水平、水體匯水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黑臭水體的特征與成因,以控源截污為根本,綜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措施。將農村黑臭水體整治與生活污水、垃圾、種植、養殖等污染統籌治理,將治理對象、目標、時序協同一致,確保治理成效。對垃圾坑、糞污塘、廢棄魚塘等淤積嚴重的水體進行底泥污染調查評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對清淤產生的底泥,經無害化處理后,可通過綠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隨意傾倒。根據水體的集雨、調蓄、納污、凈化、生態、景觀等功能,科學選擇生態修復措施,對于季節性斷流、干涸水體,慎用浮水、沉水植物進行生態修復。對于滯流、緩流水體,采取必要的水系連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
3. 經濟實用,維護簡便。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污水規模和農民需求等,合理選擇技術成熟可靠,投資小,見效快,管理方便、操作簡單、運行穩定、易于推廣的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技術和設施設備,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治理模式。
4. 長治久清,群眾滿意。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平臺作用,壓實相關單位和部門責任,實現水體有效治理和管護。對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體,開展整治過程和效果評估,確保達到水質指標和村民滿意度要求。嚴禁表面治理和虛假治理,禁止簡單采用沖污稀釋、一填了之等“治標不治本”的做法。將農村黑臭水體排查結果和整治進展通過縣級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在所在村公示,鼓勵群眾積極參與,對排查結果、整治情況監督舉報。
(三)治理目標。根據國家《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相關要求,以縣級行政區為單元,全面排查污染較重的農村黑臭水體,徹底排查較大面積(溝河長度在100米以上、水塘水面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黑臭水體。2022年12月底前,對年度排查的黑臭水體,全面完成治理任務,確保治理率達100%。
二、排查范圍和要求
(一)排查范圍
排查村民居住區內及鄰避黑臭水體;排查工業園區內及鄰避黑臭水體;鎮區(含鎮村結合部)內及鄰避黑臭水體。此次排查治理范圍不包括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及城郊結合部的黑臭水體、融入城市建成區的工業園區黑臭水體、農田之間的黑臭水體(用于灌溉用水水體)。
(二)排查要求
1、細致調查黑臭水體信息。包括:黑臭水體名稱(沒有名稱的可自命名或編號)、水體類型(河、塘、溝渠)、水域面積(注明長、寬)、地理位置(含起止點名稱及坐標)、所屬區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名稱)及其面積、人口數量,黑臭水體與周邊毗鄰縣、鎮、村是否聯通等。
2、開展污染成因溯源分析。在排查過程中,要充分研判是臟亂差水體還是黑臭水體,將真正屬于黑臭水體排查出來。針對水體黑臭再分析成因,包括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種植業面源、企業排污、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污染、底泥淤積及其他污染問題等。
3、全面列出黑臭水體清單。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編制完成各地(縣級)農村黑臭水體總清單以及鎮區、園區、農村三塊農村黑臭水體分清單(填寫附件2、附件3),并按清單編制治理方案。
(三)排查步驟
1、排查與制定治理方案(3月1日-5月10日)。各地可采取村排查申報和鎮核實、園區自排查核實、縣識別核查的形式進行排查并匯總,有條件地區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開展排查、核實、匯總,并在排查的基礎上,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結果必須及時在當地報紙、網站等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請各地將排查結果匯總表、治理方案及公示情況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聯系人:李青云,電話:86668802,郵箱:1320913026@qq.com)。
2、排查復核(5月11日-6月10日)。根據各地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列出全市農村黑臭水體清單,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聯合組織3個市級復核組,對各地排查出的黑臭水體清單進行現場核查,抽查率不少于30%。復核后清單印發各地并在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推進治理(6月11日-11月20日)。各地按照治理方案和農村黑臭水體清單,對黑臭水體組織采取水系疏通、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綜合治理措施,同步設立標志牌,接收群眾監督舉報。
4、治理核查(11月21日-12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聯合組織3個市級檢查組,對所有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采取“逐條過堂”形式開展核查,采取清單式治理、逐條銷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將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和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壓緊壓實責任。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指導農村黑臭水體的排查,建立清單,同時,統籌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水利部門負責牽頭指導列為農村黑臭水體的農村河道清淤疏浚及河道岸坡修復整治工作;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配合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各政府(管委會)負責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治理的落實工作。同時,各地要落實屬地責任,強化對農村黑臭水體排查與治理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動推進機制,有條件的聘請第三方排查治理,對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分析判斷、進度和治理標準進行業務指導和督查;園區、鎮、村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認真分析黑臭水體成因,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排查治理工作落地、落細、落實,確保年度排查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率達到100%。
(二)扎實推進治理。各地要以縣為單元,園區、鎮、村為主體,按照制定上報的農村黑臭水體綜合治理方案,系統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此次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同步組織對2020年、2021年已治理完成的農村黑臭水體進行“回頭看”,對尚未治理到位或有“返臭”跡象的黑臭水體一并推進治理,同時,結合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要求,優先對治理后的農村黑臭水體周邊生活、養殖等污染源實施全量收集,清除溝河上生活污水排污口,切實做到控源截污,切斷污染源頭。
(三)健全管控機制。各地要結合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重點任務,逐步構建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監管體系,進一步落實村兩委治、管責任,強化村民監督作用和維護責任。排查出的農村黑臭水體清單適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同時,結合滾動式排查、群眾舉報等渠道,定期對清單進行更新,建立動態庫,分期治理,動態庫和治理銷號情況每季度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一次;將整治后的黑臭水體納入常態化巡護體系,對水質異常變化要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杜絕黑臭水體“返臭”現象。
(四)強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督查推進,每季度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督查推進情況。市將適時組織對農村黑臭水體排查治理以及長效管控機制落實情況檢查核查,對排查不徹底、不全面和治理進度慢、質量差等問題實施通報,對思想不積極、態度不端正和進度明顯滯后的地區實施預警或約談。同時,將督查結果納入年度高質量發展考核內容嚴格考核。
附件:1、農村黑臭水體識別標準
2、縣(區、市)農村黑臭水體數量統計匯總表
3、縣(區、市)農村黑臭水體清單表
附件1
農村黑臭水體識別標準
(一)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指南要求,農村黑臭水體從感觀特征、氣味特征以及監測數據確定。顏色感官特征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顏色不正常),水質明顯異常的水體;氣味散發濃烈(難聞)氣味的水體。如果某水體存在異味、顏色明顯異常任意一種情況,即視為黑臭水體。
(二)對于感官判斷有爭議或不能肯定的黑臭水體,各地可通過監測(亦可委托專業機構調查監測)或對水體周邊居住村民、商戶或隨機人群開展問卷調查,進一步判斷水體黑臭狀況。若通過問卷調查確定黑臭水體的,原則上每個水體的調查問卷有效數量不少于 30 份,有“黑”或“臭”問題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 60%以上,則應認定該水體為“黑臭水體”。
(三)通過水質監測判定是否屬于黑臭水體的,水質監測指標必須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 項指標,黑臭水體指標值為透明度<25 cm、溶解氧<2 mg/L、氨氮 >15 mg/L,3 項指標中任意 1 項不達標即為黑臭水體。水深不足 25 cm 時,透明度按水深的 40%取值。對含泥沙量較大的水體,只有透明度指標不達標時,可排除黑臭水體。
(四)監測分析方法參見《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透明度推薦采用黑白盤法或鉛字法;溶解氧推薦采用電化學探頭法,便攜式溶解氧測定儀技術要求、性能指標等滿足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925-2017);氨氮推薦納氏試劑光度法或水楊酸-次氯酸鹽光度法。通過水質監測判斷時,原則上可沿水體每 200 m-600 m 間距設置監測點,但每個水體的監測點不少于 3 個。取樣點一般設置于水面下 0.5 m 處,水深不足 0.5 m 時,應設置在水深的 1/2 處。
附件2
農村黑臭水體數量統計匯總表
填報地區: 縣(市、區) 填報時間: 2022 年 月 日
區域 |
序號 |
名稱 |
縣(市、區)及園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黑臭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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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個) |
河 |
塘面積 (km2) |
溝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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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km) |
面積 (km2) |
長度 (km) |
面積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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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 |
1 |
××鎮(街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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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鎮(街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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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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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 |
1 |
××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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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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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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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道)區 |
1 |
××鎮(街道)××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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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鎮(街道)××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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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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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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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縣(市、區)、鎮、園區分別匯總本轄區內相關農村黑臭水體信息。鎮、園區匯總后上報縣匯總。
附件3
農村黑臭水體清單表
填報地區: 縣(市、區) 鎮(街道)或園區 填報日期: 2022 年 月 日
區域 |
序號 |
名稱 |
人口 |
面積(km2) |
水體編號 |
水體名稱 |
水體類型 |
涉及的自然村 |
溝(河、塘、渠)長姓名 |
所在單位 |
職務 |
聯系電話 |
水域面積(m2) |
長(m) |
寬(m) |
黑臭段起點 |
起點經度 |
起點緯度 |
黑臭段終點 |
終點經度 |
終點緯度 |
水質監測指標均值 |
主要污染問題 |
是否開展治理 |
治理進展 |
與毗鄰地區(縣、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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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cm) |
溶解氧(mg/L) |
氨氮(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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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街道)區 |
1 |
××鎮(街道)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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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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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 |
1 |
××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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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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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1 |
××鎮(街道)××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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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水體編號是農村黑臭水體的唯一識別代碼。編號采用“省市縣行政代碼+四位流水號0000”的形式;2.涉及的自然村:是指黑臭水體所在的一個或多個自然村名稱;3.水體名稱命名目的便于找到此水體,例如XXX村XX 便利店東側100米;4.水體類型按照河、塘、溝渠填寫;5. 溝(河、塘、渠)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單位、職務、聯系電話等信息;6.水域面積、長度和寬度,主要是指水體黑臭段,非整個水體的水域面積、長度和寬度;7.地理位置信息包括黑臭段起點、終點名稱及經緯度,非整個水體經緯度。經緯度信息可通過奧維定位系統現場獲取,按度分秒形式填寫;8.水質監測指標均值:有條件開展水質監測的地區填寫此項;9.主要污染問題包括:a.農村生活污水污染;b.畜禽養殖污染(注明規模);c.水產養殖污染;d.種植業污染(若為堤防管理范圍內種植請注明);e.企業排污;f.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污染;g.底泥淤積;h.農廁糞污污染;i.其他污染問題等。分析黑臭成因,如實填寫一種或幾種農村黑臭水體形成原因(填寫序號)。造成污染最主要的原因務必置于首位;10、治理進展:已開展治理工作的,請說明情況,包括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進展。a.未制定治理方案;b.已制定治理方案;c.未開工;d.項目立項及前期;e.工程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