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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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由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武漢城市學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5-05  來源: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試行  瀏覽次數:105
    核心提示: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由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武漢城市學院、武漢永清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源、遲沁、胡偉桐、劉秋新、鄢小虎、龍一飛、潘嬋、趙軍麗、陳黎。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2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關鍵詞:醫療污泥污泥處置武漢 

    為進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醫療機構污泥處置水平,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經前期市地方標準立項申報和專家論證,按照《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1年度武漢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通知》文件要求,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起草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就《征求意見稿》面向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廣泛征求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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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政策,防止和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的消毒與貯存管理、現場交接、運輸、應急處置、作業人員衛生防護等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安全中心、武漢城市學院、武漢永清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龔源、遲沁、胡偉桐、劉秋新、鄢小虎、龍一飛、潘嬋、趙軍麗、陳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醫療污泥應急處置技術指南(試行)

    1 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參與新冠肺炎疫情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應急處置單位(包括運輸單位)。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污泥的處置可參照執行。

    本指南規范了涉疫情醫療污泥應急處置過程的暫時貯存、運輸、處置的技術要求,規定了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要求、突發事故的預防措施等。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運輸、處置不適用本規范,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9217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

    GB19218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

    GB39707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HJ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HJ 515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

    HJ 516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試行)

    HJ 561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性能測試技術規范

    HJ/T 177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T 365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DB4201/T 633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重點場所消毒技術指南

    CJ/T22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

    CJ/T29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

    CJ/T5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穩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 376 號)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80 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408 號)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號)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環發〔2003〕206 號)

    當以上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涉疫情醫療污泥 Epidemic medical sludge

    指我市參與新冠肺炎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包括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2 運輸 Transport

    指運輸者采用專用車輛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將涉疫情醫療污泥從產生單位直接送至醫療污泥應急處置單位的集中處置場所的過程。

    3.3 暫時貯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醫療污泥產生單位將醫療污泥存放于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3.4 交接 Hand over

    指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污泥移交給廢物運送者并與運送者在交接單上簽字確認的過程。

    3.5 周轉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指盛裝經密封包裝的醫療污泥的黃色專用硬質容器。

    3.6 應急處置 Emergency disposal

    指應急處置單位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涉疫情醫療污泥進行安全無害和減量處理的過程。

    3.7污泥脫水 Sludge dewatering

    污泥脫水包括自然干化脫水、熱干化脫水和機械脫水,本指南中特指機械脫水。常用的污泥機械脫 水方式有壓濾式和離心式,其中壓濾式主要指板框式和帶式。

    3.8二級防護 Secondary protection

    穿工作服、工作鞋、一次性隔離衣或一次性醫用防護服、鞋套,戴手套、醫用防護口罩、工作帽、護目鏡或防護面屏。

    4 涉疫情醫療污泥的消毒與貯存管理

    4.1 涉疫情醫療污泥處理工藝流程

    涉疫情醫療污泥處理工藝以污泥消毒和污泥脫水為主。水處理工藝產生的剩余污泥在污泥消毒池內,投加石灰或漂白粉作為消毒劑進行消毒。涉疫情醫療污泥必須經過有效的消毒處理,在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后,方可貯存與處置。

    4.2涉疫情醫療污泥消毒處理

    4.2.1 污泥首先在消毒池或儲泥池中進行消毒,消毒池或儲泥池有效池容不小于處理系統24h產泥量,且不宜小于1 m3。如原有處理系統中無污泥消毒池或儲泥池,應配備臨時專用容器替代儲泥池。儲泥池內宜采取攪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藥消毒。

    4.2.2 涉疫情醫療濕污泥日產量大于2m3的醫院污水處理系統,污泥宜在消毒后進行脫水,進行污泥脫水處理應盡量在封閉環境下開展,宜采用離心脫水裝置。

    4.2.3涉疫情醫療污泥在醫療機構消毒池或儲泥池中使用化學消毒法進行消毒,應采取攪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藥消毒。化學消毒法常使用石灰法和氯化法。

    (1)當采用石灰消毒污泥時,石灰投量可采用每升污泥約為15g(以Ca(OH)2計),污泥的pH值不得小于11~12,充分攪拌均勻后保持接觸30~60min,并存放7天以上;

    (2)當涉疫情醫療污泥采用氯化法消毒時,漂白粉投加量約為泥量的10~15%。消毒時應充分攪拌混合均勻,并保證有不少于2h的接觸時間。

    (3)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紫外線輻照消毒。

    4.2.4 經消毒處理后的涉疫情醫療污泥嚴禁隨意棄置、堆放。

    4.2.5必要時可對消毒后污泥的糞大腸菌群和腸道致病菌進行監測,采樣和檢測方法按GB18466規定執行。污泥經消毒處理后,符合GB18466中表4的規定要求。

    4.3 涉疫情醫療污泥脫水

    涉疫情醫療污泥脫水過程必須考慮密封和氣體處理。污泥脫水宜采用離心脫水機,離心分離前的污泥調質一般采用有機或無機藥劑進行化學調質。脫水后的污泥應密閉封裝、運輸。

    4.4涉疫情醫療污泥的暫時貯存

    4.4.1 涉疫情醫療污泥的暫時貯存,應根據場地條件、操作管理等因素綜合考慮。未脫水的污泥可貯存于儲泥池,脫水后的污泥可貯存于專用庫房(車間)的暫時貯存柜(箱)內。嚴禁將醫療污泥混入生活垃圾貯存。

    4.4.2 涉疫情醫療污泥貯存于儲泥池的,應具有嚴密的封閉措施和防雨淋的裝置,確保不受雨水沖擊或浸泡,避免臭氣對周邊大氣環境造成影響。

    4.4.3 涉疫情醫療污泥暫時貯存庫房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密集區分開,有嚴密的封閉、防雨、防滲措施,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產生的廢水應直接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廢水處理系統,嚴禁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

    4.4.4 應按GB15562.2制定的專用警示標識要求在暫時貯存場所外的明顯處設置警示標識。

    4.4.5 應設涉疫情醫療污泥專用暫時貯存柜(箱),可用金屬或硬制塑料制作,應具有一定的強度,滿足防滲漏要求。

    4.4.6 應防止涉疫情醫療污泥長期貯存。醫療污泥暫時貯存庫房應在污泥清運之后使用0.2%~0.5%過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劑噴灑墻壁或拖地消毒,沖洗廢水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廢水消處理系統。

    5 涉疫情醫療污泥現場交接

    5.1運輸單位應組織技術人員現場踏勘,充分評估醫療衛生機構設施現場狀況,制定涉疫情醫療污泥運輸工作方案,做好物資、設備及車輛等準備工作,并組織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5.2 操作人員現場作業前應先檢查防護用具是否無破損、無污物。清理、收集醫療污泥時,必須全程穿戴防護用具。

    5.3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為轉運人員現場作業提供電力、水源、機械等工作條件,并配合轉運單位做好作業現場的清理工作。

    5.4 宜采用污泥泵吸或吸糞車泵吸的方式將未脫水的污泥吸出,盡量避免人力收集;輸送管道應完好、暢通,泵送前應先開機用水潤濕管道,并逐個檢查輸送管接口位置的密封性,避免造成污泥輸送過程中滴漏。

    5.5 脫水后的干污泥可使用專用包裝袋盛裝,并置于運輸周轉箱內;濕污泥宜采用泵吸方式直接收集進入槽罐車內 。

    5.6 在轉移作業中,應避免污泥污染水體和作業現場。沖洗作業現場的污水應收集并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廢水消毒處理系統,不得直接排入附近的水體或土壤。

    5.7 涉疫情污泥現場交接過程要做好交接登記,詳細記錄涉疫情醫療污泥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去向以及經辦人員。

    6 涉疫情醫療污泥的運輸

    6.1 運輸車輛要求

    6.1.1醫療污泥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轉運車。車輛廂體應與駕駛室分離并密閉,廂體內壁光滑平整并耐腐蝕、易于清洗消毒;廂體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并防止液體滲漏,應設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裝置。

    6.1.2 運輸車輛應配備

    (1) 通訊設備

    (2) 涉疫情醫療污泥產生單位及其管理人員名單與電話號碼

    (3) 事故應急預案

    (4) 收集涉疫情醫療污泥的工具、備用的專用包裝袋和轉運箱,消毒器具和藥劑

    (5) 備用的人員衛生防護用品

    6.2 運輸要求

    6.2.1 涉疫情醫療污泥應急處置單位應落實司機和轉運人員,每輛車指派專人對運輸過程負責。

    6.2.2 嚴禁將涉疫情醫療污泥與生活垃圾、市政污泥等廢物混裝、混運。

    6.2.3 轉運時盡量避開人口密集區域和交通擁堵道路,錯開上下班高峰。

    6.2.4 經包裝的醫療污泥應盛放于可重復使用的專用周轉箱/桶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內,運輸過程應防止造成醫療污泥包裝物的破損,防止污泥或污水直接接觸身體及運輸車輛,避免醫療污泥泄漏和擴散。

    6.2.5 醫療污泥裝卸載盡可能采用機械作業,如需手工操作應做好人員防護。

    6.2.6 運輸過程中應保持密閉,嚴禁將醫療污泥中轉存放或堆放,嚴禁向環境中傾倒、丟棄、遺灑;嚴禁進行中間裝卸操作。

    6.3 消毒要求

    6.3.1醫療污泥應急處置單位必須設置醫療污泥運輸車輛清洗場所和污水收集消毒處理設施。

    醫療污泥專用運輸車輛和重復使用周轉箱(桶)每次運輸完畢,應在處置單位內由專人使用0.2%~0.5%過氧乙酸或1000 mg/l~2000 mg/l含氯消毒劑對車廂內壁、周轉箱噴灑消毒液進行消毒,使用量為100ml/m2~300ml/m2,密封至少30分鐘。

    當車廂內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應立刻進行清洗消毒,嚴禁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涉疫情醫療污泥運輸車輛。

    6.3.2 消毒、清洗污水應收集入污水消毒處理設施,嚴禁任意向環境排放清洗污水。

    6.3.3 消毒效果監測及評價可參照CJ/T 510和CJ/T 221相關要求執行。

    6.4 應急措施

    6.4.1 運輸過程中當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醫療污泥大量溢出散落時,隨車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應急事故小組取得聯系,并采取下述應急措施:

    (1)立即請求公安交通部門在受污染地區設立隔離區,禁止其他車輛和行人穿過,避免污染物擴散和對行人造成傷害。

    (2)使用隨車配備的包裝材料及收集、清理設備對溢出散落的醫療污泥迅速進行收集清理和消毒處理,對于液體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處理。

    (3)對被污染的現場地面進行消毒和清潔處理。

    (4)對發生的事故采取上述應急措施的同時,處置單位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按事先制定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事故處理完畢后這兩個部門給出書面報告,報告應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簡要經過、意外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潛在影響,以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7 涉疫情醫療污泥的應急處置

    涉疫情醫療污泥集中應急處置宜采用高溫協同焚燒處置技術。協同焚燒時可根據醫療污泥的理化特征采用回轉窯或工業爐窯焚燒。除采用高溫焚燒處置技術外,可采用其他列入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試點名單的醫療污泥處理技術,處理過程中主要工藝參數的控制應達到要求。

    7.1 處置單位設施要求

    7.1.1 應急處置單位應建有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運輸車輛、周轉箱、臨時貯存場所、處置現場地面的沖洗污水應消毒后,再排入污水集中消毒處理設施處理。

    7.1.2 應急處置單位應在出入口、暫時貯存設施、處置場所等按照GB15562.2 設置警示標識、標志。應急處置單位應劃定專用的醫療污泥卸料隔離區域、清洗消毒區域,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設置警示標識,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1.3應急處置單位應設置計量系統,計量醫療污泥的接收量。

    7.2 涉疫情醫療污泥的接收與貯存

    7.2.1 涉疫情醫療污泥卸料過程應使用專用工具,盡可能采取機械作業,避免污泥容器直接接觸身體。

    7.2.2核實交接單的登記數量與實際接收數量是否一致,經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

    7.2.3 進入處置單位的醫療污泥應盡量隨到隨處置,若不能立即處置應盛裝于周轉箱內貯存于專用貯存庫房中,嚴禁長期貯存。暫時貯存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并附設污水收集裝置。貯存設施內宜設置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貯存設施內換出的空氣宜進入醫療廢物焚燒爐內焚燒處理。貯存設施的設計應方便廢棄物處理人員、轉運裝置的操作和進出。貯存設施還應用清潔所需的水源,易獲得的清潔設備、防護衣及收集散落污泥的包裝袋或容器。

    7.3 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處置要求

    7.3.1 焚燒系統由預處理及進料系統、危險廢物焚燒爐/燃煤發電鍋爐、燃燒空氣系統、輔助燃燒裝置、余熱利用系統、煙氣凈化裝置、殘渣處理系統等組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進料系統應安全,具有可靠的機械性能,能實現自動進料并保證焚燒爐內燃燒工況的穩定,進料方式應與焚燒工藝相匹配。

    (2)設置溫度爐壓自動控制及超溫安全保護裝置。

    (3)設有運行工況(溫度、爐壓、O2等)在線監測及記錄系統。

    (4)設有確保涉疫情污泥不能繞過正常焚燒程序的控制系統。

    (5)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7.3.2 參照CJ/T290-2008設置污泥焚燒控制理化指標。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前應根據污泥成分、熱值等確定運行參數。可酌情對污泥進行破碎和攪拌處理,使廢物混合均勻以利于焚燒爐穩定運行。未脫水污泥可適當進行干化或與其他物料配比以降低入爐水分,達到進爐要求,以減少外加燃料。

    7.3.3主要處置工藝要求

    (1)焚燒開始時應確保當焚燒系統達到規定溫度時才開始運轉進料和處置。

    (2)焚燒控制條件應符合《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80號令)和《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規范》(試行)等相關規定。

    (3)應具有完整的煙氣凈化系統。煙氣凈化裝置包括控制二噁英再生成的急冷裝置,控制酸性氣體的裝置和除塵裝置除塵裝置。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的相應要求。

    (4)熱電廠(火電廠)燃煤鍋爐協同焚燒在保證正常工況及尾氣排放達標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i. 宜在75t/h以上規模的熱電廠(火電廠)進行協同焚燒。

    ii. 入爐污泥的摻入量不宜超過燃煤量的20%。

    iii. 摻燒后焚燒爐膛溫度不得低于850℃。

    iv. 為防止尾部積灰和腐蝕,應提高排煙溫度。

    7.4 焚燒殘余物的處置要求

    7.4.1 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處置設施除塵設備產生的飛灰應密閉收集貯存并按照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固化填埋處置。

    7.4.2 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產生的爐渣、粉煤灰等殘余物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經檢測屬于危險廢物的除外),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7.4.3 煙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應交由有相應資質單位處置。

    7.5 其他運行要求

    7.5.1 應詳細記錄每一批次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的數量和重量,記錄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處置殘余物的處置情況,包括焚燒殘渣與飛灰的數量、去向。

    7.5.2 涉疫情醫療污泥焚燒設施的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應能監測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溫度等工藝指標。

    7.5.3 對貯存庫房、物料傳輸過程以及焚燒線的重要環節,應設置現場視頻監視系統。

    7.5.4 應急處置單位應定期總結、報告處置狀況、運行參數及相關監測數據。

    7.5.5 涉疫情醫療污泥處置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有關專業技能和安全防護的培訓,并達到如下要求:

    (1)處置設備的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停。

    (2)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措施。

    (3)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4)設備的日常或定期的檢查、清潔、潤滑等維護

    (5)發生設備故障報警情況時設備的操作及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6)設備正常異常以及緊急情況下的運行記錄和維修記錄。

    (7)理解涉疫情醫療污泥對環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堅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重要性。

    8 作業人員衛生防護

    8.1作業人員開始作業工作前應評估身體健康情況,測量好體溫,有發熱、乏力、干咳等身體表現的一律暫停工作并及時就醫。

    8.2現場人員防護應達到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二級防護要求,轉運人員必須規范穿戴醫用防護口罩、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雙層一次性乳膠/丁腈手套、靴等防護用具,必要時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圍裙或防水隔離衣等,近距離接觸人員宜穿連體防護服,規范佩戴護目鏡,每天做好體溫測量,并做好記錄。

    8.3 每次運輸或處置操作完畢后,應在指定區域立即對防護用具進行全面消毒,換下的口罩、一次性防護用品等需投放專用的垃圾桶內,專門收集與焚燒處置。

    8.4 操作完畢后,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在流水下使用洗手液沖洗干凈雙手,進行全面獨立消毒,有條件的可進行全身沖洗。如直接接觸醫療污泥的,還應使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劑揉搓1-3分鐘進行消毒。

    8.5 作業人員休息點應選擇在通風向陽、相對開闊場所、避免人員聚集。休息點應增配酒精或其它消毒用品

    8.6 近距離或直接接觸污泥處理工作人員活動范圍與非直接接觸人員活動范圍嚴格分區,如有必要可參照“三區兩通道”方式劃分。

    本技術指南用詞說明

    1 為方便在執行本技術指南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

    特別聲明:北極星轉載其他網站內容,出于傳遞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時并不代表贊成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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