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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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發布 時間:2020-08-25 來源: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發《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根據辦法,新建或改造的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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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發布 時間:2020-08-25 來源: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發《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根據辦法,新建或改造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服務范圍、污水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等,按照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標準,選擇適用的處理工藝,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造,確保符合中、省相關標準。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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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發布

    時間:2020-08-25 

    來源: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發《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根據辦法,新建或改造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服務范圍、污水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等,按照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標準,選擇適用的處理工藝,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造,確保符合中、省相關標準。

    嚴格落實雨污分流排水體制,雨污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與城鎮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改造同步實施;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配套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成建筑改造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或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統,其改造方案應經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詳情如下:

      延安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規范建設、科學管理、穩定運行、達標排放,防治城鎮水污染,改善城鎮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陜西省黃河流域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61/224—2018)》等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含延安新區、高新區、南泥灣開發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站)、污水管網、污水泵站、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設施(不包括單位、小區內部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的單位。

      第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范運行、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延安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是市級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鎮污水處理行業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評估評價、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級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需開展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

      發改、國資、財政、住建、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城鎮地理與氣候特點、生態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城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并銜接防洪、道路、供水等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或改造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服務范圍、污水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等,按照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標準,選擇適用的處理工藝,統籌安排建設和改造,確保符合中、省相關標準。

      第八條 嚴格落實雨污分流排水體制,雨污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當與城鎮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改造同步實施;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配套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成建筑改造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或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統,其改造方案應經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九條 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鎮污水處理的實踐創新,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建設管理運行水平。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維護遵照“產權劃分原則”由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小區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分別負責。

      第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及環保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級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管委會應當根據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加大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投入,建設運行費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形式建設運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多渠道籌措建設運行資金。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或考核。市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對各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各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各類樹先評優的主要依據;各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企業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企業工作獎懲或政府付費機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實行污水處理費的支付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運維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管理、進出水質等情況掛鉤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污水處理費績效考核付費制度。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運營的污水處理企業年度運營成本進行監審。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成本監審結果、PPP項目合同、托管協議以及事先約定的績效目標和考核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考核,并將績效考核結果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污水主管部門提交的績效考核結果,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或重點績效評價,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核撥污水處理費。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城鎮污水處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保證發生突發事件時污水不直排,保證設施和人員安全。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質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營和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完善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水質檢驗等相關制度和應急預案,建立生產運行、重點水污染物減排臺帳,嚴格落實崗位操作規程,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測進出水水質,按月向城鎮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行業要求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信息。

      第十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擅自停運。因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檢修、更換設備或者變更生產工藝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于停運或者部分停運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停運期間污水應急處置方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條 按照“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確定再生水生產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模及布局。結合再生水工業、綠地灌溉、生態景觀、城市雜用等用途,選擇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產工藝和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方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當地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超出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能力,可能影響污水處理的;

      (二)在線監測系統、重要設備或者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停運或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

      (四)其它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2025年7月1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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