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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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技術指南》將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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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技術指南》將于8月1日起施行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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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技術指南》將于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2020/7/1 
      關鍵詞:污泥處理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廠 昆明
     
     
     

     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昆明市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技術指南》(DB 5301/T 45—2020)于7月1日發布,將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啟動、驗收自查、驗收監測、驗收實施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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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編寫。

    本標準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昆明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支國強、楊育華、宋歌、和蘭娣、鄭金龍、張曉東、姚波、何佳、吳雪、楊聰

    高、鐘敏、洪昌海、張堅、朱啟鳳。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技術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的總體要求、驗收啟動、驗收自查、驗收監測、驗收實施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2348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分類

    GB/T 2348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

    GB/T 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 250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

    GB 29620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50125 給水排水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CJ/T 3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CJ/T 340 綠化種植土壤

    CJ/T 5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穩定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4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

    DB 5301/T 4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土地利用技術規范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

    3 術語與定義

    GB/T 23484、GB/T 50125及CJ/T 51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3484、GB/T 50125及CJ/T 510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GB/T 23484-2009,定義2.3]

    3.2 污泥處理

    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干化和焚燒等。

    [GB/T 23484-2009,定義2.4]

    3.3 污泥處置

    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5。

    3.4 污泥脫水

    污泥或排泥水濃縮后進一步去除水分的過程,一般采用機械方法。

    [GB/T 50125-2010,定義2.0.120]

    3.5 污泥厭氧消化

    污泥在無氧條件下,由兼性菌和厭氧菌將污泥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分解成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水(H20)等,使污泥得到穩定的過程。

    [CJ/T 510-2017,定義3.2]

    3.6 污泥好氧發酵

    污泥脫水后,微生物在有氧條件下進行好氧呼吸作用產生較高溫度使有機生物降解,生成性質穩定熟化污泥的過程。

    [CJ/T 510-2017,定義3.3]

    3.7 污泥熱干化

    污泥脫水后,在外部加熱的條件下,通過傳熱和傳質過程,使污泥中水分隨著相變化分離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71]

    3.8 污泥石灰穩定

    在泥餅中投加干燥的生石灰(CaO),進一步降低泥餅含水率,同時使其pH值和溫度升高,殺死抑制病原菌和其他微生物生長,達到污泥穩定的過程。

    [GB/T 50125-2010,定義3.2.157]

    3.9 污泥焚燒

    利用焚燒爐將污泥完全礦化為少量灰燼的處理方式。

    注:改寫GB/T 23484-2009,定義2.9。

    3.10 污泥土地利用

    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或農業等場合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6]

    3.11 污泥填埋

    采取工程措施將處理后的污泥集中進行堆、填、埋,置于受控制場地內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7]

    3.12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

    將污泥作為制作建筑材料部分原料的處置方式。

    [GB/T 23484-2009,定義2.8]

    3.13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1]

    3.14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是指在建設項目竣工后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調試、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的查驗、監測等工作,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2]

    3.15 環境保護設施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3]

    3.16 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保護措施是指預防或減輕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管理或技術等措施。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4]

    3.17 驗收監測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是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對監測數據和檢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結論的技術文件。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5]

    3.18 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是記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和結果的文件,包括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內容。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定義2.6]

    4 總體要求

    4.1 驗收條件

    建設項目可以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為:

    a) 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b) 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c) 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d) 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

    1) 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2) 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3) 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e)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并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4.2 驗收范圍

    4.2.1 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設施,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4.2.2 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4.3 驗收程序

    項目環保驗收工作程序,執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中的第3章的規定。

    5 驗收啟動

    5.1 資料歸集

    5.1.1 文件報告資料

    文件報告資料包括:

    a) 項目立項文件;

    b)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意見;

    c) 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中的變更情況及相應的批復文件;

    d) 排污許可證、環保設計資料、施工合同(環保部分)、工程竣工資料等。

    5.1.2 環境管理資料

    5.1.2.1 污泥處理單位

    應收集的環境管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污泥出入管理臺賬、處置協議及受委托方資質證明文件;

    b) 出廠泥質監測報告;

    c) 環保設施運行臺賬。

    5.1.2.2 污泥處置單位

    應收集的環境管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污泥入廠的管理臺賬;

    b) 入廠泥質監測報告;

    c) 污泥填埋處置的,還應提供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隱蔽工程相關證明材料。

    5.2 現場踏勘

    了解項目工程概況和周邊區域環境特點、明確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等。

    5.3 制定驗收工作計劃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實際運行情況,制定初步驗收工作計劃。

    6 驗收自查

    6.1 環保手續履行情況

    環保手續履行情況主要包括:

    a)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

    b) 初步設計(環保篇)文件等;

    c) 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項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d) 建設過程中的重大變動及相應手續履行情況;

    e) 是否依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

    6.2 項目建設總體情況

    對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文件,自查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主要生產工藝、產品及產量、原輔材料消耗,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儲運工程和依托工程內容及規模等情況。

    6.3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6.3.1 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

    按照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建成情況,現場勘查內容參見附錄A 。

    6.3.2 其他環境保護設施

    按照環境風險防范、在線監測和其他設施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情況,如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規范化排污口及監測設施、在線監測裝置;“以新帶老”改造工程、關停或拆除現有工程(舊機組或裝置)、淘汰落后生產裝置;生態恢復工程、綠化工程、邊坡防護工程等。

    6.4 整改情況

    自查發現未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應及時整改。

    6.5 重大變動情況

    自查發現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手續。

    7 驗收監測

    7.1 編制方案

    編制驗收監測方案是根據驗收自查結果,在明確工程實際建設情況和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驗收工作范圍和內容;

    b) 驗收評價標準;

    c) 驗收監測內容;

    d) 監測期間工況記錄方法;

    e) 驗收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方法、頻次等;

    f) 其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檢查內容;

    g) 制定驗收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執行 HJ 819 的規定)。

    7.2 現場監測

    7.2.1 現場監測與檢查

    7.2.1.1 按照驗收監測方案開展現場監測,對附錄 A 涉及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進一步核實。處理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內容見附錄 A 中的表 A.1;處置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內容見附錄 A 中的表 A.2。

    7.2.1.2 處理處置單位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保驗收監測內容開展監測,處理單位還應對附錄B 中表 B.1 所列項目進行監測并記錄;處置單位還應對附錄 B 中表 B.2 所列項目進行監測并記錄。

    7.2.1.3 采取土地利用的泥質監測執行 DB 5301/T 41 的規定,且至少提供一次全項指標監測報告。

    7.2.1.4 采取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燒的泥質,應對附錄 B 中表 B.3 所列項目進行監測并記錄,且至少提供一次全項指標監測報告。

    7.2.2 工況記錄

    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

    7.3 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按照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9號附錄2中給出的內容及格式要求編制。

    8 驗收實施

    8.1 成立驗收小組

    驗收小組由建設單位組建,小組成員可包括:項目的環保設施設計單位、環保設施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如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單位等技術支持單位和環境保護驗收、行業、監測、質控等領域的技術專家。

    8.2 現場核查

    核查驗收監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補充了解驗收監測報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詳盡的內容,進一步了解項目特點和區域環境特征等。

    8.3 提出驗收意見

    8.3.1 驗收工作組在現場核查和對驗收監測報告復核的基礎上,可以召開驗收會議的方式,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8.3.2 驗收意見的格式和內容執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號附錄 4 的規定。

    8.4 形成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應包括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個方面內容。

    8.5 信息公開及上報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對驗收報告的公開、上報和存檔。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內容

    A.1 處理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

    處理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內容見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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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處置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

    處置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現場勘查內容見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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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污染物排放監測

    B.1 處理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

    處理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見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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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 處置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

    處置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見表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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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jpg

    B.3 不同用途泥質監測

    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燒泥質監測內容見表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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