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記者從《江西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條例》落實了中央治水新思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了我省水資源管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攻堅。
今年4月1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將《條例》由2006年的7章46條增加為9章63條,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三條紅線”“四項制度”為主線,構建我省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6月1日,新《條例》正式實施。
新《條例》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政策要求上升為法規要求。條例分別從取用水總量控制、水資源論證管理、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費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水資源統一調度等方面作了規范。
為充分發揮法治引領作用,新《條例》修訂過程緊密跟進全省“河長制”工作推進步伐,將河湖長負責制固化為法規要求并明確規定:“全省應當建立河湖管理體系,實行河湖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保護河湖長負責制。”
新《條例》為水資源管理改革創新保駕護航。新《條例》貫徹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明確了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同時,新《條例》從嚴規范了規劃水資源論證要求,適應轉變職能、簡政放權要求調整規范了省市縣三級的水資源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