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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服務定價:“一視同仁”不可取 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1-11  瀏覽次數:91
    核心提示:環境服務定價:“一視同仁”不可取 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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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作為價格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意見》明確了價改“路線圖”和“時間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表示,價格是資源配置的“牛鼻子”,市場規律要通過價格變化發揮作用。只有加快推進價格改革,減少政府不當干預,使價格信號真正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才能充分發揮引導資源配置的作用。

    在完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方面,《意見》提出,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于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

    對此,業內認為,此番價改對環保行業無疑是重大利好。但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意見》有關環境服務價格的一些問題尚待厘清和細化。

    環保事業:公益性VS市場性

    在“完善環境服務價格政策”層面,《意見》明確規定,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積極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運用市場手段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環境領域的定價機制和能源、交通領域定價屬性有很大不同。”后者以受益者付費模式為主,比較容易實施和推進。北大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薛濤在接受中國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薛濤認為,“環保領域價格定價類型,一種是污染者付費,一種是受益者付費。”

    “這兩種付費模式中,污染者付費優先于受益者付費。只有當找不到污染者的時候,才采用受益者付費的方式。”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環境學院教授藍虹對中國經濟導報記者如是說。

    一般來說,受益者付費主要集中于土壤修復、黑臭水體治理等領域。“從污染者付費的角度看,以污水處理為例,一直以來,向公眾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很低,在有些地方甚至可以忽略不計。現在要完全交由市場定價,價格提升將相對較明顯,在短時間內公眾或難以接受。”薛濤表示。

    這本質上是環境服務公益屬性與市場化的矛盾。“環境治理具有很強的公益性。投入以后本質上不會產生經濟回報。而參與方要想獲利,就只能靠另一方購買服務實現。而購買方鑒于環境治理本身的公益性,給出的價格往往跟企業預期收益存在落差。”薛濤透露,這也是一直以來導致環境服務價格倒掛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見》的出臺,突出的是全成本付費,也意味著環境服務價格將采用市場化定價方式,未來價格上調是大趨勢,某種程度上能緩解成本倒掛問題。”薛濤預計,到2020年環境領域價格將逐步到位。

    數據顯示,國內1/3的省會城市仍未達到“水十條”中設定的處理費標準;我國污水處理費水平與其他國家尚存差距且不及居民可接受價格的上限;而參考供水行業合理盈利標準,污水處理費尚有20%~40%的提價空間。

    由地方主導環境服務價格?專家:可行性不高

    《意見》在落實價改機制的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細化工作方案,及時總結評估,穩步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影響重大、暫不具備全面推開條件的,可先行開展試點,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這意味著,此輪價改大多由地方政府來牽頭主導。”薛濤表示。

    但業內人士認為,環保行業跟能源、交通領域不同,通過市場自發形成價格難度比較大。需要從中央層面上加強管制。

    “像燃氣、交通這類項目,付費者容易確認,由地方政府操作比較便利。但在環保領域,以治污類項目為例,環境服務的污染者和受益者往往不處于同一地區,很難統一。比如一個跨流域治理的項目,上游地區治理與否影響到下游的環境質量。但由于市場自身的趨利避害特性,對上游地方政府來說,容易滋生‘以鄰為壑’的思想,即我不治理,我就不花錢,讓下游去下功夫治理。治污類項目很多是水、大氣這類流動性很強的對象,這樣做往往會造成環境風險的拖延和轉移。”薛濤表示。

    專家認為,在環境服務領域,需要從中央層面上建立自上而下具有強制性的價格機制。

    環境服務定價:既要看“量”,更要重“質”

    藍虹認為,“環境服務定價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基礎,當下現有的環境服務定價機制,還有很多缺失。”

    “我們現在處于環境公共服務民營化的過程中,隨著環境服務的出現,特別是PPP模式的變革,收費定價機制必然要隨之發生轉變。否則,民營資本或者第三方企業如何受益?”藍虹對中國經濟導報記者如是說。

    專家表示,當下對環境服務定價標準有些過于粗糙。“《意見》中提到的定價。說的是價格的組成,但是還有一個先決問題沒有解決,就是如何定價?以什么標準來定?這方面并沒有著墨。”藍虹提出疑問。

    環境服務,提供的是服務和產品,質量自然有高有低。以污水處理為例,某地本身要求一級B,現在有些污水處理廠做得好,能達到一級A,倘若只按一級B的標準來定價,顯然忽視了企業在治理過程中所投入的技術和資金。長此以往會打擊治理企業積極性。“環境治理達標是‘底線’而非上限,倘若做得比達標質量高出很多。如何在價格機制上進行衡量?目前來看,的確沒有。”藍虹表示,環境服務價格機制,不能只關注服務的“量”,更要關注服務的“質”,這跟一般供熱供氣的定價機制是有差別的。

    另外,在受益者付費這些項目中,比如流域治理,治理后良好的環境質量如何用價格來量化進行付費,這方面的標準業界仍沒有統一定論。

    現在社會各界已意識到環境服務定價機制的重要性,并開始著手建立并逐步完善。“這肯定得一步一步來,首先得討論誰付錢,怎么付,然后再來確定價格的構成。所以環境資源定價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價改多半間接影響環境服務價格

    專家表示,《意見》提到的價改,直接影響特許經營類項目,而對政府購買環境服務來說,影響并不明顯。

    怎么區分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薛濤建議,“特許經營中,由經營企業直接對相關者進行收費,政府扮演監管者角色。價改影響的是政府和受益者付費之間的關系。比如污水處理,居民和企業付費給政府后,政府從盤子中撥出一部分支付給企業。價改影響的只是政府這個盤子的大小,和治理企業并不直接相關。”有專家表示,在環境服務項目中,一些地方出現收了處理費卻不按時足額支付第三方企業的現象。

    “用這個標準去衡量,目前在環保布建設項目環評資領域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政府購買環境服務的形式,特許經營幾乎沒有。”薛濤介紹說。

    可見,環境服務定價與其他領域的確有很多本質不同,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因此不同。對此,藍虹建議,“《意見》之外,應專門針對環境服務領域,出臺相關的定價文件。”
     

    環境服務定價:“一視同仁”不可取

    時間:2015-11-10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作者: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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