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一電鍍廠廢水直排,銅超標60倍,日前該案審結,其老板獲刑一年,并被處1萬元罰款。這是“兩高”發布司法解釋之后,廣州首例以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無證電鍍廠“偷排”,污染天馬河
去年10月23日,廣州市花都區環保局在摸排暗查中發現,位于新華街九塘一新開設無證電鍍廠“偷排”。該無證電鍍廠面積約300平方米,車間內設有電鍍生產線3條、烘干機2臺、清洗機3臺,車間西面設置儲存濃硫酸等的小倉庫1間。該電鍍廠對五金拉鏈頭、鐵圈等進行上色加工,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就擅自搭接工業用電,非法生產并把未經處理的加工污水通過暗渠排放到天馬河,造成天馬河環境污染。
花都區環境監測站當場對排放口的污水進行抽樣監測,分析表明,其排放口鎳超標14.8倍、銅超標60.3倍、鋅超標4.93倍、氰化物超標0.18倍。
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
花都區法院審理認定,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嚴重污染環境行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解析:一旦污染,得承擔刑事責任
花都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兩高”司法解釋正式公布并施行,打破了“環境犯罪門檻高、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的困局,將環境違法入罪門檻大大降低,從以往的“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這意味著只要犯罪嫌疑人對環境存在有破壞行為,行政處罰就可能轉化為刑事處罰。簡而言之,就是今后一旦涉及污染行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將承擔刑事責任,這讓環保執法工作有了“利器”。
嚴厲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使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代價,讓群眾拍手叫好。不過,任何處罰處理的最終落腳點是杜絕和減少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處罰和處理并不是最終的目的,只是整治治理環境采取的必要手段。今后還必須在日常監管上關口前移,減少環境犯罪行為的發生,這才是環境執法追求的更高目標。為此,應加大《刑法》和“‘兩高’解釋”中有關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追究的宣傳力度,力爭讓每一家企業、每一個污染者,甚至每一個公民,都了解環境犯罪定罪、追責的新規定,使環境守法成為常態和人們的行為準則,這樣,“兩高”司法解釋才能真正成為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