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
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水權交易制度”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那么,什么是水權交易制度?我國的交易狀況如何?國外有哪些先進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學習?本期應知為您介紹。
內涵解析
什么是水權交易?
◆何為水權?
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從所有權中分設出的用益權。水資源的所有權是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所有權具有全面性、整體性和恒久性的特點。我國《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這一農村集體經濟使用。
為適應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權的基礎上,著眼于水資源的使用價值,將其各項權能分開,創設使用權、用水權、開發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性。我國于1999年開始提出水權、水市場和水價改革,到2005年1月,水利部頒布并實施《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首次在正式的規范性文件中使用“水權”術語。
◆何為水權交易?
水權交易是指水資源使用權的部分或全部轉讓,水權交易需要通過交易市場完成。現有理論一般參照土地交易市場的結構框架將其分為兩級。一級市場即水權的初始分配市場,指由作為水資源所有主體的國家,將水權分配到水資源使用者手中。二級市場是水資源使用權在用水人之間的再分配,狹義的水權交易僅指水權的二級市場。
小貼士
我國首例:東陽—義烏水權交易
東陽市和義烏市均隸屬于浙江省金華市,同在錢塘江支流金華江一帶,二者處于上下游的相對位置。東陽市水資源相對豐富,市內的橫錦水庫具有約5000多萬立方米的市外供水潛力。義烏市市區現有供水能力嚴重不足,市內的水庫供水潛力有限,區域水資源相對缺乏,迫切需要從境外開辟新的水源,以滿足城市發展用水需求增長的客觀需要。
為此,在醞釀了5年后,東陽和義烏于2000年11月24日簽訂了有償轉讓用水權的協議。義烏市一次性出資兩億元購買東陽橫錦水庫每年4999.9萬立方米水的使用權。轉讓用水權后水庫原所有權不變,水庫運行管理、工程維護仍由東陽負責,義烏市按當年實際供水量每立方米0.1元付給東陽市綜合管理費。
專家建議
我國水權交易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如灌區管理體制的改革、水價制度的改革、取水許可制度的頒布和水資源費的收取、城市水務體制的改革、節水制度以及一定程度的流域機構統一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我國在建立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的外部激勵環境已經逐步形成。然而,建立水權交易制度仍需解決以下問題。
關鍵詞:初始分配
水權的初始分配應達到以下要求:一是水權的明確性,即水管理部門首先須對水權歸屬進行明確界定。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與生活用水的水權界定給以村為單元的集體,城鎮生活用水的水權界定給供水機構,生態用水的水權界定給當地環保部門,其他水權則界定給相應的法人或個人。同時應對水權保護和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包括取水時間、地點、水量、比例、計量方式等;二是水權的排他性,即水權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水權持有者享有的合法權益;三是水權的交易性,即加強送水基礎設施建設和水質、水量、水文資料等信息系統建設,為水權交易提供便利條件,降低水權交易的成本,減少水權交易的不必要限制,鼓勵水權由低效益使用的部門或地區轉入高效益使用的部門或地區;四是水權交易的補償機制,即對水權交易造成的生態破壞、水質惡化、下游水量大幅減少等外部性問題,應向水權交易方征收合理的補償費用,對水權交易中的弱勢群體、無辜受損者給予適當的補償,有關部門應建立正式的補償機制。
關鍵詞:法律完善
在法律方面,我國現行法律對水權的規定較少,對水權交易的規則基本上空白。盡管水利部在《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水權轉讓指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并對水權轉讓的基本原則、水權轉讓的限制范圍、水權轉讓的年限等作出了指導性的意見,但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法律效力有限。由此,水權交易在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欲建立水權交易市場,實行水權轉讓制度,就必須完善水權轉讓的法律制度,在《水法》中明確水權的概念和類型,確立水權轉讓制度,對已經過時的法律制度進行修改。
他山之石
國外水權如何交易?
◆美國
美國各州擁有自己的水法和水權制度管理體系。美國西部水資源緊缺,用水緊張,為保護原用水戶的利益不受侵害,州政府采用了水權優先占用體系,規定了“先占用者先擁有,擁有者可轉讓,不占有者不擁有”等一系列界定原則。美國政府還規定獲得用水權的用戶必須按申請的用途用水,不得將水挪作他用,也不得單獨出賣水的使用權;如果要出賣這種使用權,則必須與被灌溉的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同時出售。另外還規定后來的用水戶必須服從于原水權擁有者,不得損害原水權擁有者的利益。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分為臨時交易和永久交易。臨時性水權交易價格較低。永久的水權交易意味著部分或全部水權的完全轉讓,其中包括銷售者的部分或全部水權的永久減少或簽發新的水權許可證給新擁有者。無論是臨時交易還是永久交易,都需要一定的市場規則約束和規范交易行為。澳大利亞是采用政府的政策法規與買賣雙方合同相結合的方法來實現水市場交易,在每個州的水法中都對水權交易程序和買賣合同中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規定。
◆智利
智利自1981年重新修訂《水法》以來,已經有20多年水權交易的經驗。智利成立了全國性質的水董事會,負責水市場的運作。在某些管理條例的限制下,水權可以通過自由談判的價格銷售給任何人。在智利,最頻繁發生的是相鄰用戶之間的水“租借”,水量較小,時間也較短,有時甚至是幾個小時,因此也不需要正式的協議和法律的約束,但正式的水使用權的買賣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并進行注冊。 在智利,水權不僅可以買賣,而且還可以逐步作為抵押品和附屬擔保品。用水戶個人擁有的水權可作為抵押標的物進行抵押,從有關金融機構獲得抵押貸款用于水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