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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GB8537-1995)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水的水源及產品的技術要求、檢驗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裝產品。 2、引用標準GB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T8538 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檢驗方法 3、術語和定義 3.1飲用天然礦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從地下深處自然涌出的或經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礦水;含有一定量的礦物鹽、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氣體;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溫等動態在天然波動范圍內相對穩定。 4 技術要求 4.1 水源評價 4.1.1 水源地 4.1.1.1 須進行區域地質調查 (比例尺1:50000-1:200000)和水源地綜合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比例尺1:5000-1:25000)。 4.1.1.2 要有礦泉水生產井(孔)結構柱狀圖(比例尺1:200-1:1000)或泉點實測地質剖面圖(比例尺1:1000)。 4.1.1.3 必須有一個水文年以上的水溫、水量、水位(壓力)的地動態監測資料。水溫小于25℃的水源,每月觀測一次。 4.1.1.4 抽吸礦泉水時其水量、水量、水位應保持穩定,水位不得出現不可逆下降。水溫變化范圍不超過±1℃。 4.1.1.5 經豐、平、枯水期(采樣間隔為四個月)的水質檢驗,其主要組分(溶解性總固體、K+、Ca+、Mg2+、HCO3-、SO42-、CL-)的含量變化范圍不應超過20%,所有水質檢測結果,其牲性界限指標(實測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以枯水期的水量水源的允許開采量,每日允許開采量應大于50t. 4.1.1.7水源開發后,必須進行水質、水量、水位、水溫的長期監測。 4.1.1.8水源評價報告資料應符合附錄A(參考件)要求。 4.1.2 水源衛生防護 4.1.2.1水源地必須設立衛生防護區,在防護區設置固定標志。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8-17批準 1996-08-01實施 4.1.2.2 衛生防護區須符合下述要求,并有衛生防護區圖(比例尺1:5000-1:10000)。 4.1.2.2.1第一區為嚴格保護區。在泉(井)外圍半徑15m的范圍內,無關人員得入內。不得旋轉與取水 設備無關的其他物品4.1.2.2.2第二區為限制區。在礦泉水水源、生產區外圍不小于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居住區和工廠、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嚴禁使用農藥、化肥,并不得有破壞水源地 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 4.1.2.2.3 第三區為監察區。其范圍應根據水源的補給與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質 4.2.1 感官要求感官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4.2.2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標必須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4.2.2.2 限量指標 各項限量指標均必須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4.2.2.3污染物指標 各污染物的勻必須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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