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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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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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下水質量標準 Quality standard for ground water GB/T 14848-93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中國給水排水2024年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五屆)邀請函 (同期召開固廢滲濾液大會、工業污泥大會、高濃度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大會)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12-30批準 1994-10-01實施
    1 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 引用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4.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見表1)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項目序號
    類別標準值項目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Ⅴ類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渾濁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見物
    5
    pH
    6.5~8.5
    5.5~6.58.5~9
    <5.5,>9
    6
    總硬度(以CzCO3,計)(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總固體(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鹽(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鐵(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錳(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銅(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鋅(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鉬(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鈷(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不得檢出
    ≤0.1
    ≤0.3
    ≤0.3
    >0.3
    18
    高錳酸鹽指數(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鹽(以N計)(mg/L)
    ≤2.0
    ≤5.0
    ≤20
    ≤30
    >30
    20
    亞硝酸鹽(以N計)(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01
    >0.1
    28
    鎘(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鉻(六價)(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鉛(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鈹(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鋇(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鎳(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檢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總大腸菌群(個/L)
    ≤3.0
    ≤3.0
    ≤3.0
    ≤100
    >100
    37
    細菌總數(個/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總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總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質監測
    5.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 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 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 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表2
    類別
    Fi
    0
    1
    3
    6
    10

     
    6.3.5 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表3
    級別
    優良
    良好
    較好
    較差
    極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 地下水質量保護
    7.1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張錫根、閻葆瑞、李京森、苗長青、呂水明、沈小珍、席文躍、多超美、雷覲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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