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三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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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1-14  瀏覽次數:22
    核心提示: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水處理廠運營,促進城
    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三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2年中國城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與應用高級研討會(第十三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水處理廠運營,促進城市水污染防治及節能減排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市排水管網,對所接納的生產經營廢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第四條 市水務局作為全市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企業實施行業監管,其下設的徐州市供排水監測站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支付。
    市環保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規范企業市場化運營行為,監督污水處理企業進水水質、水量和出水水質、水量符合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保證污水處理企業穩定良好運營。

    第二章 運行監管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投入正式運營后,當年實際污水處理量應達到建成規模的60%以上,三年內達到建成規模的75%以上。
    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定的相應一級A(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COD和NH3-N等污染物的削減量應符合市政府下達的削減任務要求。
    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要減量化且含水率要小于80%,做到“日產日清”,在運輸過程中要做好防護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對于因設計等原因達不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運營單位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第七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落實噪聲控制、除臭等措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八條 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測制度和安全運行預案。
    運營單位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預案,并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在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并與污水處理監管部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聯網。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內容主要包括:液位計、水量、CODcr、BOD、SS、PH、氨氮、總氮、總磷,以及廠區重點地段安全情況等。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儀器應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運營商進行專業保養、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由運營單位支付給污水處理監管部門,然后再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支付給第三方運營商。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液位計、進出水流量計等計量儀器定期鑒定和校準。
    污水處理廠計量儀器應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委托有計量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和校準。所產生的費用由運營單位支付給污水處理監管部門,然后再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支付給計量鑒定單位。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組織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崗位培訓,確保污水處理廠關鍵崗位人員持有污水行業管理部門認可頒發的職業技能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時向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日報、月報、年報等運營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污水處理量、進出水水質、設備完好率、設備檢修情況、限產停產記錄、成本核算、污泥量、安全生產、清潔生產、付費申請表等。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情況應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
    污水處理廠需限產或停產時,必須提前至少7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說明限產或停產的原因,起止時間。在獲得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限產或停產。
    污水處理廠在運營中發生突發性事故或因故停止運行時,應在第一時間電話或傳真告知污水處理監管部門,1小時內再以書面形式告知。污水處理廠運行恢復正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突發事故或停止運行情況進行匯總,并向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派員常駐污水處理廠,進行日常監管。現場監管人員負責簽收污水處理廠的月報、年報等資料,在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授權后可查閱、復印污水處理廠生產運營的相關資料。現場監管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制。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水量及污泥含水率等進行檢測。取樣點為環保部門設定的取樣口。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予以抽檢。抽檢結果當日有一項水質指標不合格,即認為當日出水水質不達標。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廠提交的付費申請表,對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設施運行狀態等內容進行核查,提出付費申請意見,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污水處理費。財政部門根據監管部門每月提供的付費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審核撥付污水處理費。
    對污水處理廠實行按月考核,在進水水質符合約定水質的條件下,當月水質綜合達標率、設備完好率均應達到95%以上。如當月水質綜合達標率、設備完好率達不到95%,按水務局和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服務協議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定期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負荷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并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制定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轉的預案。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應的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處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2)排放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3)污水處理廠不按規定正常運行或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處理廠運行的;
    (4)污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
    (5)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6)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7)污水處理廠長期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
    (8)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對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資金等行為的,造成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會后果的,嚴格追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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