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正式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提出自今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損害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損害修復等工作;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北京此次公布的《方案》明確了四種應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本市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在全面承接國家改革方案中有關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內容的基礎上,該《方案》增加了北京市、區政府指定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部門或機構有權提起訴訟,以及北京市各級檢察院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可以依法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對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方案》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司法機關移送的線索,經立案調查確認單位或個人違法行為符合本方案規定的情形,應啟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按照要求,自2019年起,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各區政府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領域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北京市環保局匯總后報市委、市政府,從而建立由北京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北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全程參與,北京市環保局指導協調,北京市相關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分工協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