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國水環境污染仍不容樂觀
根據環保部最新的環境質量報告,2014年上半年,全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Ⅰ~Ⅲ類水質斷面占62.8%,同比降低0.9個百分點;劣Ⅴ類占10.7%,同比降低0.8個百分點。2014年上半年,主要污染指標化學需氧量、總磷和氨氮的超標斷面比例分別為24.6%、22.1%和15.2%。與2013年同期相比,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超標斷面比例分別下降0.2個和1.6個百分點,總磷超標斷面比例升高1.2個百分點。十大流域中Ⅰ~Ⅲ類水質斷面占69.7%,劣Ⅴ類占9.9%。
就國際經驗來看,發達國家在迅速工業化的過程中大多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環境資源在短期內被肆意透支,遠超環境的自凈與再生能力,使得一系列環境污染惡性事件爆發,如包括比利時馬斯河谷事件和日本米糠油事件等在內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
隨著中國工業的跨越式發展,重大污染事件頻出也為我們敲醒了警鐘,尤其是與水質污染相關的,如吉化硝苯爆炸事件、太湖藍藻污染事件和各地頻發的兒童血鉛中毒事件等,使社會各界意識到水污染是關乎基本生存質量的重要議題。水污染問題,也因此成為本屆政府執政的側重點之一。
1.2國內水處理市場板塊細分、現狀與趨勢
“水十條”是指尚未出臺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沿用2013年《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簡稱而來。盡管“水十條”尚未披露,但自2014年以來,與水處理相關的政策層出不窮。本報告從中國水處理市場的主要問題出發,延續已有政策的思路,預測水十條出臺后將會有顯著改善的維度,并據此提出投資建議。
目前,中國水處理市場可粗略分為工業水處理、市政水處理和自然水體污染治理三大板塊。
首先,工業水領域,目前全國各地對于工業水排放的監管尚不健全,導致工業企業將處理不達標的污水直接注入周邊自然水體,造成水質惡化,偷排手段隱秘的案例還可能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同時排污成本與治污成本倒掛,造成企業不愿新增投資購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安裝設施后不運行。未來國家將通過立法逐步完善對工業排污的監管,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我國各地陸續開始以園區形式管理轄區的工業企業,在完善的監測硬件基礎上,引入專業的第三方環保公司,以BOO模式投建環保設施形成運營性資產,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獲得合理回報。這一模式有助于最大限度發揮規模效益,降低工業污水和固廢的處置成本,并提高環保處置效果。
其次,市政水處理領域,截至2014年底,全國設市城市、縣累計建成污水處理廠3 717座,污水處理能力1.57億m³·d-1,較2013年新增約800萬m³·d-1。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大規模建設逐漸接近尾聲。
新的需求主要向兩個方向延伸,其一,污水處理設施開始向鄉鎮和農村延伸;其二,大城市無節制開采地下水不具有持續性,謀求建設再生水設施體系,緩解部分供水壓力。對于農村水務而言,由于居住分散,將城市中成熟的管網+污水處理廠的經驗直接復制到農村并不適用,開發小型化設備就地處置更適宜。
對于再生水而言,我們認為它的普及將是解決中國城市缺水問題的不二法門,但目前的建設與運行成本仍較高,有待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成本后方可啟動市場。同時,由于過去幾年中地方政府債臺高筑,市政水務作為優質運營資產有望在此輪PPP熱潮中實現市場化率顯著提高。
最后,自然水體治理領域。由于監管措施不到位,全國各地均存在著湖泊河流污染問題。此類污染處理難度較大,并且污染物下滲到底泥和地下水中后,去除難度更大。自然水體污染多源于非法排污與傾倒等歷史遺留問題,難以確認責任主體。
目前主要由政府發起項目并提供部分資金,并通過融資平臺發債或以BT項目的形式外包給民營企業。如《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中指出,“十二五”期間需完成項目856個、總投資505億元。
按照責任職責主體分為三類:一是由政府投資為主的36個民生應急項目投資、131個歷史遺留污染治理項目投資、47個科技支撐項目,合計290億元;二是全部由政府投資的11個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共8億元;三是由企業為主、政府適當支持的444個產業結構調整項目和187個工業污染源控制項目,共計207億元。
1.3治水政策密集,提升水資源屬性,加快水務市場化
2014年以來,國家在水處理方面的政策接連出臺,我們認為可將政策解釋為從三個維度出發遏制水污染趨勢的蔓延。
(1)從立法層面出發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兩高司法解釋”將污染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最高定義至犯罪行為,表明了國家治污的決心,對排污行為形成震懾,為加強監管打下法制基礎。
(2)通過價格杠桿,凸顯出水與環境承載力的資源屬性。提高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改變以往違法成本與守法成本倒掛的尷尬局面,倒逼企業在用水端和排水端進行技術升級,節水并減排。
(3)調整水處理市場的運行模式。在市政水處理端,植入市場化基因,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建設與運營,緩解因地方政府財政限制帶來的水務市場發展受阻;在工業水處理端,引入第三方運營,將工業污染的排污主體與治污主體分離,既引入了相互監督機制,也提高了工業治污的專業性和高效性。
1.3.1排污費翻倍上調
2014年9月1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環保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通知指出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相比于2003年的排污費標準上漲一倍。
1.3.2污水處理費提高
2015年1月26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底前開征,并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將調價標準與目前全國各省的污水處理費水平相比較,除北京、上海和江蘇三省市,其他區域均有上調空間。上調幅度較大的區域包括山西、安徽、河南、吉林、遼寧和陜西等省份。
1.4治水模式之變,促進市場放量
1.4.1PPP模式:社會存量資本涌向市政環保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指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將是未來我國各類市政工程項目的重點運營方式。
2014年11月29日,財政部網站發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和30個PPP示范項目清單。2014年12月2日,發改委印發《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兩部委發文內容各有側重,但是對于開展PPP模式運營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的態度非常明確。目前,各地方政府紛紛響應,江蘇、四川、安徽、湖南、福建、河南等六省公布了具體PPP項目。
我們認為,過去幾年中地方政府在大規;ㄖ蟹e累了大量的債務,地方與中央政府均希望通過引入民營資本而緩解債務壓力,且民營企業也希望獲得優質的市政工程資產實現運營收益,此外,這一模式將推動改善服務和市場化定價等進程,有望打開多方共贏的良好局面。
截至2014年四季度全國設市城市、縣累計建成污水處理廠3717座,污水處理能力1.57億立方米/日,具有較大的市場化空間,并且農村水務市場目前還是一片空白,未來有望借助PPP模式的推廣實現迅速發展。
1.4.2工業治污第三方治理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提出在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方面有所創新,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
推動第三方治理將對我國工業治污產業產生長足的利好,一方面,引入專業的環保公司治理污染,催生專業化與高質量污染治理,通過規模效益降低處理成本。另一方面,將排污與治污主體分離,使雙方形成相互監督,減少偷排漏排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