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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
摘要:
江蘇維爾利(300190)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參與了長沙市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場垃圾滲瀝液處理廠提量擴改項目(以下簡稱“長沙項目”)的公開招投標,2013年12月12日,公司針對長沙項目的中標信息發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長沙項目中標相關信息(具體內容請查詢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媒體)。2013年12月30日,公司接到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的中標通知書。
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規定,公司與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正式簽訂了《長沙市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場垃圾滲瀝液處理廠提量擴改項目工藝設備采購及相關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近日雙方完成了簽字蓋章,合同正式生效。現將合同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甲方: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江蘇維爾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風險提示
1、合同生效條件及履約期限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順利移交之日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
工程規模較大,合同包含工程內容較多,工期較為緊張,可能受到氣候、外界人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給本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如因公司的失誤導致工期延誤或不能順利進行的,甲方有權利索要誤期違約金。
二、合同當事人介紹
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億元,是一家涉及城市環保、綠色住宅領域,集投資建設、技術開發、運營管理于一體的集團化環保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戴道國,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路181號金輝大廈11樓。
上述當事人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上述當事人企業規模較大,在履約能力、信用狀況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風險小。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相關項目的業主,近三年,其與公司的資金往來分別為:2011年,公司收到湖南軍信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的項目工程款4,028,716.50元,藥劑銷售款項133,500.00元;2012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項目工程款6,208,031.10元,藥劑銷售款項109,920.00;2013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項目工程款5,413,255.40元,藥劑銷售款項107,597.00元。
三、合同主要內容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順利移交之日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價格
合同包干總價為:人民幣¥5588.0253萬元(大寫金額:伍仟伍佰捌拾捌萬零貳佰伍拾叁元整)。
合同價格包括設備制造前的準備、設計聯絡、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設計、制造、檢驗、包裝、發貨、運輸至現場指定地點、裝卸、安裝(安裝督導)、檢驗及驗收、調試、向政府機構報檢(如有)、清關(如有)、試運行服務及質量保證服務等履行合同標的全過程產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一切稅費。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后,乙方應提交工程投標總價10%的履約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經審核無誤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10%,金額為¥5,588,025.30元(大寫:伍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叁角整)作為預付款。
2、乙方完成配合土建施工圖設計,在施工圖審查通過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20%,金額為¥11,176,050.60元(大寫:壹仟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元陸角整)。
3、乙方貨到工地后甲方簽署的到貨驗收書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20%,金額為¥11,176,050.60元(大寫:壹仟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零伍拾元陸角整)。
4、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10%,金額為¥5,588,025.30元(大寫:伍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叁角整)。
5、環保驗收合格后20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單據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10%,金額為¥5,588,025.30元(大寫:伍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叁角整)。由甲方向乙方簽署的設備的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合格證書和政府環保驗收合格證書。
6、質保期第一年運行各項指標符合乙方承諾,甲方支付給乙方至工程投標總價的15%,金額為¥8382037.95元(大寫:捌佰叁拾捌萬貳仟零叁拾柒元玖角伍分整)。
7、質保期滿,經雙方確認無質量異議時,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單據后規定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投標總價的15%,金額為¥8382037.95元(大寫:捌佰叁拾捌萬貳仟零叁拾柒元玖角伍分整)。
(四)違約責任
1、違約通知
1.1如果乙方未按合同執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以致影響工程進行時,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救上述失誤或疏忽。
1.2在甲方對乙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甲方可向乙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3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違約通知文件后三(3)天內作出書面答復以確認是否接受甲方的違約通知的要求。如乙方在收到違約通知文件三(3)天內不作書面答復,則應視為該違約通知的要求已被乙方接受。
1.4甲方如無故拖延付款的,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如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當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虛假承諾違約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乙方對承諾的項目達不到投標時的要求,應視為違約行為。每個承諾項的違約金按照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算。
3、人員不到位違約3.1乙方項目管理部項目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不符且未經甲方同意變更的,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人的違約金。項目負責人未經甲方批準擅自離開長沙,一經查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人•天的違約金。乙方應確保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部人員組成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保持穩定。
3.2甲方根據工程計劃的時間安排和實際工程進展情況提前一(1)周通知乙方派遣合格的工程師按時到工地現場,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的工程師(參加安裝或安裝督導工作)無故延遲及不到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人•天的違約金。
3.3甲方發出通知后,乙方人員未能及時參加設計聯絡會議,或參加設計聯絡的乙方人員不符合按規定提交的人員名單,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人•天的違約金。
3.4乙方安裝或安裝督導人員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缺席參加安裝或安裝督導工作及缺席參加甲方組織并通知乙方參加的工程會議,每缺席一次,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萬元的違約金。
3.5甲方發出通知后,乙方售后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服務,超出甲方所要求的時間,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人•天的違約金。
4、誤期違約
4.1延遲到貨誤期違約
(1)除非甲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或雙方協商確定的到貨期到貨,則乙方應根據以下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到貨時間以交接單或入庫單之一的甲方簽字時間為準)
a.到貨期后第3-5天,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0.1%;
b.到貨期后第6-15天,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0.15%;
c.到貨期后第16天后,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0.2%;
d.如服務誤期,每3天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0.05%;
上述標準中,不足三(3)天的按三(3)天計算。
(2)本條款規定的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2試運營誤期違約
(1)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條款及技術規格書規定的試運營或正式運營延遲,則乙方應根據本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試運營時間由于乙方原因推遲,每延遲五(5)天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1%,不足五(5)天按五(5)天計算。
(3)本條款規定的違約金最高不應超過合同總價的5%,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3文件提交延誤違約若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文件(圖紙、手冊和技術文件)給甲方,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3000元/天的違約金。如引起試運營延遲,則參照本條款第4.2款執行。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長沙項目合同的簽訂能進一步鞏固公司在國內大中型滲濾液處理項目的市場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同時為公司經營業績的持續提升發揮積極作用。
2、上述合同的簽訂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公司不會因履行合同而對當事人形成依賴。
五、其他相關說明
備查文件:
《長沙市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理場垃圾滲瀝液處理廠提量擴改項目工藝設備采購及相關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