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超級基金場地修復程序
初步評價/場地調查
調查場地狀況。當危險物質釋放需要立即或短期的響應行動時,根據超級基金緊急響應計劃行動。
列入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名錄
將可能需要進行長時間修復的最嚴重污染的場地列入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名錄
修復調查/可行性研究
確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評價場地污染處理的可行性,評估處理技術的效果和成本。
決策記錄
記錄何種修復方法將會用于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名錄上的場地。當修復成本高于 2500 萬美元時,需要通過國家修復評審委員會 (NationalRemedy Review Board) 的評審。
修復方案設計/修復行動
準備和執行場地修復的方案。大量的修復行動通常在這一階段實施。所有新的超級基金資助的項目都由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專家組 (NationalPriorities Panel) 評審。
建設完成
修復工程的建設完成,盡管并不一定意味著最終的修復目標已經達到。
建設完成后
確保超級基金響應行動為人體健康和安全提供長期保護,包括長期響應行動 (Long-Term Response Actions, LTRA)、操作與維護 (Operationand Maintenance)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5 年回顧(Five-Year Reviews) 和修復方案優化 (Remedy Optimization)。
從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名單中刪除
當所有響應行動結束和所有修復目標達到時,將場地從國家優先控制場地名單中刪除。
場地再利用/再開發
與當地社區和其他參與者合作,以尋求當地的經驗、根據當地規劃和發展需要,將修復后的場地再利用、再開發。
來源:http://www.epa.gov/superfund/cleanup/index.htm
二、美國棕地再開發程序
在吸取了《超級基金法》法案三輪改革和相關的超級基金計劃的經驗后,美國于 2002 年公布了棕地法案和棕地計劃。下圖所示為棕地再開發的流程。不同于冗長和復雜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程,
棕地再開發的程序則更為簡單和簡化。簡言之,開發商在開發土地之前,不論場地是否受到污染,都必須實施場地第一階段的場地環境評價 (Phase I environmentalsite assessment, ESA),作為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以滿足“所有適當的調查”(AAI)的法律要求避免將來產生責任風險。如果沒有在場地上發現污染,則開發商可以將土地作為正常的地產開發。當發現場地存在污染時,必須實施場地第二階段的場地環境評價。開發商必須實施更為詳細的調查,來確定污染種類、數量和范圍。在上述信息的基礎上,開發商需要提出環境上可接受、且經濟上可行的修復被選方案。
以下是2002年棕地再開發程序:
前期:選擇棕地
第一階段:場地盡職調查
獲得場地背景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污染、法律責任和經濟風險
-當不存在污染時,開始場地再開發;
-當存在潛在污染時,進入場地評價的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場地污染調查
通過場地采樣分析以確定污染類型、數量和范圍
-當污染不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風險時,開始場地再開發;
-當風險較高時,重新評估項目的可行性。
評估修復方法
編制和評估備選修復方案
-當修復方案不可行時,確定場地再開發是否可行。
編制修復執行方案
與利益相關者協調設計修復執行計劃
實施修復
-當修復執行過程中發現之前未發現的污染時,回到場地評價階段重新確定
污染程度。
啟動場地再開發行動
來源:(Li Xin, 2011)
三、加拿大污染場地修復框架
污染場地修復框架由如下部分組成:
評價場地;
確定環境與人體健康風險;
評估不同修復/風險管理方法;
選擇修復技術或風險管理方法;
完成擬采用的修復技術的環境評價;
執行修復或場地管理策略;
監測修復后的場地。
三、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污染場地管理
制度化進程最快。二者都借鑒了美國的污染場地管理模式,都以“污染者付費”原則建立了一整套法規體系,也像美國的超級基金一樣設立了修復基金。且與美國框架同步,二者均采用基于風險管理的方法修復場地。
四、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規程示例
五、德國場地修復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