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蘭溪市地處金華江的下游、錢塘江的中上游,是金華、衢州兩市大部分河水的交匯地,治水任務繁重。因蘭江支流滸溪的排污問題被曝光,最近,蘭溪市委書記吳國成向浙江省有關部門立下“軍令狀”:由他來任這條蘭溪最臟河流的“河長”。
讓市委書記、市長當最臟河流的“河長”,這樣的舉措本身值得肯定。說明了地方政府在治污的過程中積極的態度,其言外之意說明,一把手已經當了“河長”,河流的治理如果治理不好的話就“無顏見江東父老”了吧!不過,千萬不能高興太早,尤其是不能將治污寄希望于一把手當“河長”,而應該能夠看到穩定的預期以及長效機制的出臺。如此以來,才能將治理河流污染視作政績的組成部分,更能夠成為群眾考核地方官員的標準且是重要的標準,將污染治理不合格當成“一票否決”的話,更是能夠將“河長”的身份落實到實處。
一把手當“河長”顯示的是一種決心,但是,決心是否能夠落地,還需要更多的措施保障。第一點需要落實的就是考核機制的落地,即既然一把手都當“河長”,如何考核“河長”的工作就成為一個現實的問題。對于“河長”的考核一方面需要對上的負責,另外一方面也需要向下的負責。在向上負責中,作為一把手的“河長”理應將年度的治理結果進行呈現,讓上級部門對其進行考核;在對下的負責中,“河長”理應接受群眾的質問,到底結果如何,群眾是否滿意,這些內容都需要群眾最終的回答,而如果群眾不滿意,“河長”的工作將會直接泡湯。所以,如果沒有這樣的考核機制,尤其是沒有對下負責的考核機制,“河長”治污將沒發落地。
第二點需要落地的配套保障是過程的監督機制,既然一把手當“河長”,那么,誰有權利對其進行監督呢?這個過程的否決權到底應該給誰?如果不能完成既定目標,到底應該如何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監督機制的范疇。“河長”治污,只有將其視作政績本身的組成部分,如果出現任何問題,否決權利在于群眾的手中,在整個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民主機制。除了必然的罰款外,如果將責任狀納入其中的話,這就是最佳的保障措施。即如果治理過程不力,一把手直接更換,甚至需要辭職。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固有的威懾,避免“河長”治污成為一場秀。
蘭溪:一把手當“河長”僅是治污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