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屬排放超標、非法傾倒處置危廢!四川通報3起典型案例
時間:2025-07-02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中環報記者王小玲
6月30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書面通報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重金屬排放超標、非法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
案例一:成都市大邑縣某科技有限公司排放重金屬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案
2024年11月1日,成都市大邑生態環境局聯合成都市污染源中心大邑監測站,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測管協同檢查,F場檢查時該企業電鍍車間正在生產,廢水排放口有廢水外排。成都市污染源中心大邑監測站對該企業外排口廢水進行取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企業廢水中總鉻為5.95mg/L、六價鉻為2.37mg/L,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總鉻、六價鉻排放限值的4.95倍、10.85倍。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交由檢察院審查。
案例二:綿陽市王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5年4月26日,接群眾反映“位于綿陽市經開區綿州大道南段丁家營一處空地內有大量不明黑色液體,散發強烈刺鼻性氣味”,綿陽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聯合綿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局、綿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開展調查。經查,4月25日晚9時,王某組織兩輛小型貨車將約10噸黑色帶刺鼻性氣味的液狀物質傾倒于群眾反映地點,經采樣檢測,被污染土壤樣品中的石油烴含量最高超過周邊背景土壤樣品本底值約1380倍,經鑒定,黑色液狀物質屬于危險廢物。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綿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14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對王某等3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綿陽市生態環境局按程序向提供線索的群眾兌現10000元舉報獎勵,表彰其提供破獲“4.26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重大線索。
案例三:眉山市謝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5年2月,眉山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成都市邛崍生態環境局移交線索反映,彭山區謝某涉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經查,謝某在2020年底至2021年初期間,參與處置彭山區內一破產清算企業的部分危險廢物——草甘膦濃母液,其中在彭山區境內通過切割、傾倒的方式違規處置956.937噸,剩余143.985噸違規存放于成都市邛崍市境內。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4月28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