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發布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山西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積極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山西高院強化案例的價值引領和行為規范作用,從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領域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優化營商環境案例予以發布。此次發布的案例涉及嚴懲破壞營商環境刑事犯罪、做實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督促行政機關誠信履約、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破產重整優化市場配置等類型,積極向社會傳遞優化營商環境的“法治聲音”,充分彰顯山西法院運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審判智慧,忠誠履職盡責,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我省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化全方位轉型的司法擔當。
目 錄
案例1.某環境檢測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例2.白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3.郭某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4.某環境研究所訴某鋁業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5.某制藥集團公司訴某健康咨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6.某水凈化公司訴某管委會行政協議案
案例7.某集團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案例8.某商貿公司申請執行案
案例9.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10.某煤化集團等十家關聯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一、發揮刑事審判職能 嚴厲打擊破壞營商環境犯罪行為
——某環境檢測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環境檢測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主要辦理各類環境監測業務,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環境監測報告。李某、銀某、張某分別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樣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環境檢測公司及李某、銀某、張某為滿足客戶對環境檢測數據的要求,增加公司業務量及利潤,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監測報告》,存在偽造、篡改監測數據行為。經聯合調查工作組抽調專家對2152 份《監測報告》開展全面評查,認定其中172份《監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對應合同項目金額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單位某環境檢測公司作為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所得42萬余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身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銀某、張某身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環境檢測中捏造、修改檢測數據,故意提供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情節嚴重,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綜合考慮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某環境檢測公司罰金二十萬元,判處李某、銀某、張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禁止李某、銀某、張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環境監測及相關職業;沒收違法所得42萬余元。
【典型意義】
環境監測評價是專業嚴謹的評估論證,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據,是防范環境風險的法治保障,對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不僅危害生態環境,還會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本案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環境監測中介組織及其主要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定罪判刑+從業禁止”,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向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和相關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鐘,向社會傳遞任何企圖以弄虛作假手段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起到強有力的震懾和教育作用,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堅定立場。
案例二、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白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鎂業公司經營批發、零售鎂錠等業務,2010年9月聘任白某某為總經理。白某某負責鎂錠銷售、采購工作,掌握公司核心信息,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2017年9月和2018年5月,白某某違背與鎂業公司的保密約定,指使他人成立了由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開展與鎂業公司相同的業務。在該兩家公司運營期間,白某某先后與鎂業公司的9家合作單位開展鎂錠購銷業務。2019年6月,鎂業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白某某侵犯其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在偵查階段,白某某主動賠償鎂業公司現金、鎂錠、銀行承兌匯票折合人民幣400余萬元。經鑒定,白某某成立的兩家公司銷售鎂錠獲得毛利潤300余萬元,導致鎂業公司毛利潤減少280余萬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擔任鎂業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其與鎂業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使用其獲取的鎂業公司的商業秘密,為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利益,給鎂業公司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綜合考慮白某某如實供述、自首、主動賠償損失等從輕處罰情節,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僅是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之一,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專有的權利”。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僅會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還會極大地破壞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本案對白某某違反商業秘密競業規定,故意侵害鎂業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向社會傳遞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保護創新創造,鼓勵正當競爭,服務創新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司法導向。
案例三、嚴格區分經濟行為與經濟犯罪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郭某某合同詐騙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郭某某借用某建筑工程公司資質承攬某村委會街道、排水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經某縣審計局審計出具審計結論,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價為3800余萬元,村委會已付工程款3100余萬元,尚欠工程款680余萬元。相關部門接到郭某某涉嫌犯罪線索后,委托造價公司對案涉工程量進行鑒定,以郭某某涉嫌虛構工程量、騙取工程款286萬元,犯合同詐騙罪(未遂),移送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虛構工程量、騙取工程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郭某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郭某某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縣審計局審計出具審計結論,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價為3800余萬元,尚欠工程款680余萬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村委會對此均予以認可。在案證據中,造價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與案涉客觀證據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證明郭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二審作出改判,宣告郭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合同詐騙罪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二審法院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裁判規則,對在案證據進行審慎審查并現場核實,發現鑒定意見與客觀事實存在嚴重不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依法改判郭某某無罪,糾正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行為,對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增強企業家干事創業信心,營造穩定可預期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妥善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做實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后半篇文章”
——某環境研究所訴某鋁業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鋁業公司2006年投入使用赤泥庫,該庫總占地面積1840畝,設計總庫容約1664.3萬m⊃3;。鋁業公司將鋁土礦提煉氧化鋁后排出的固體廢物赤泥堆積于此,由于長期露天堆放,赤泥表面干燥后在風季易形成揚塵,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期間曾被當地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原告某環境研究所就此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消除危險等。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量案涉赤泥庫規模、現有防塵措施、危險程度等因素,主動引入技術專家對赤泥庫封場充分論證,引導雙方以消除生態環境風險為目的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確定,由鋁業公司根據赤泥庫現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要求,五年內完成赤泥庫封場。調解協議同時明確了封場期間采取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不能封場時的替代方案及執行恢復效果評估等內容。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該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經公告依法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案后,人民法院定期回訪、持續跟進,經多次實驗、地勘、設計、論證,督促鋁業公司確定赤泥庫封場修復方案,項目總投資1.3億余元。歷時五年,案涉赤泥庫封場項目于2023年11月竣工驗收,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昔日沙塵滾滾的尾礦庫變成集生態修復、土地再利用、新能源開發的千畝草場。
【典型意義】
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自覺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歷時五年持續跟蹤落實,協助企業尋找專家攻克技術難題,引導企業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打造成綠色發展產業集群,助推企業將生態包袱轉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的新質生產力。本案是人民法院做實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后半篇文章”,服務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經濟社會轉型綠色發展,協同服務創新發展戰略,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的擔當作為,具有良好示范效應。
案例五、嚴懲“搭便車”不正當競爭行為 讓“真創新”受到“強保護”
——某制藥集團公司訴某健康咨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制藥集團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宏濟堂”商標注冊證,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及中華老字號,并多次獲得獎勵及榮譽。某健康咨詢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鴻濟堂”,制藥集團提起訴訟,請求健康咨詢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鴻濟堂”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制藥集團的“宏濟堂”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行為及持續的廣告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健康咨詢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與該制藥集團所有的“宏濟堂”音同字不同的“鴻濟堂”,且經營范圍與該制藥集團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有重合,存在一定的同行業競爭關系。健康咨詢公司作為經營類似業務的企業,應對引起誤認的侵權行為予以合理避讓。遂判決健康咨詢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鴻濟堂”字樣,并賠償制藥集團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費用。
【典型意義】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是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要求。注冊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識,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強化傳統品牌、老字號、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對“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判令健康咨詢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加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規制,讓“真創新”受到“強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為合法經營者撐腰,讓違法經營者受罰,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案例六、保護信賴利益 服務招商引資
——某水凈化公司訴某管委會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回用工程項目,是某區招商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水凈化公司與某管委會簽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由水凈化公司在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建設、運營和維護某區污水處理廠的基礎上,可繼續以特許經營形式承建再生水回用工程。協議履行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批復同意由水凈化公司建設污水處理二期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雙方再次簽訂《污水處理廠二期特許經營協議》,但未對再生水項目進行約定。在相關部門督促下,水凈化公司開始對再生水項目投入資金采購設備、開工建設、投入運營,并通過竣工驗收和環保驗收。因再生水費用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水凈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水凈化公司在與管委會簽訂一、二期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的基礎上,基于對政府的信賴,投資建設再生水項目,已完成了施工、建設、監測、投產后保質保量供應再生水,剩余再生水排到水渠,凈化城市水體的義務,管委會也已完成該項目申報、可研性報告、立項、審批、建設、驗收等義務,雙方雖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但實質上已經履行了特許經營協議下的部分義務,水凈化公司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遂判決管委會應在合理期限內與水凈化公司就簽訂再生水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按照法定程序繼續協商,采取補救措施,同時判決管委會支付再生水成本費用2200余萬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招商引資是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本案是確保招商引資項目“引進、跟進、推進”,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企業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而投資建設,政府應當對企業的投資利益給予應有的信賴利益保護。本案中,水凈化公司因未收到相應的再生水處理服務費導致經營困難,人民法院深入企業現場勘查水處理設備及水量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無爭議的再生水項目成本部分先行判決,支持了企業的部分訴求,解決企業燃眉之急,對于服務招商引資,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案例七、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有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某集團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集團公司中標某醫養醫院一期PPP項目后,某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衛計局與該公司簽訂PPP項目《初步協議》,雙方共同設立醫養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團公司為此支付項目代理費57萬余元以及向項目管理公司出資100萬元。協議履行過程中,案涉PPP項目退出了項目庫,縣政府將案涉PPP項目停止,《初步協議》失去履行基礎。該公司隨即向縣政府提出解除協議并支付損失費用,縣政府提出因政策原因導致項目退庫,同意解除協議,但是不同意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某集團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初步協議》,并支付代理費、項目虧損費、出資等損失。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雙方均同意解除《初步協議》,且解除案涉協議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判決解除協議。因政策調整縣政府將案涉項目停止,導致案涉項目無法繼續履行,縣政府應支付某集團公司造成的損失,遂判決縣政府賠償某集團公司項目虧損費等直接損失。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后,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時,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相應補償,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由縣政府支付行政相對人因協議無法履行造成的直接損失,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督促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切實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訂立的合同義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助推法治政府建設。
案例八、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 執行“110” 熱線服務跑出“加速度”
——某商貿公司申請執行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商貿公司與張某某在訴前達成和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張某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商貿公司貨款5萬余元及利息3000元,因張某某逾期未付,商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向被執行人張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依法凍結其銀行賬戶,多次電話聯系、尋找張某某均未果,本案執行陷入困境。2024年4月22日晚上8點,商貿公司負責人撥打執行“110”電話,反映已找到張某某現居住地點,執行局迅速組織干警行動,于當晚10點將張某某拘傳至法院。執行法官明確告知張某某如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經法官釋法說理,張某某主動籌款當場履行3萬元,剩余部分以分期支付方式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依法及時兌現市場主體勝訴權益,是加強市場主體統一平等保護,以優質司法服務回應企業需求和期待,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執行“110”是人民法院探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一項舉措,由專人負責24小時值班接聽線索舉報電話,執行干警24小時值班備勤,接收到被執行人行蹤線索或財產線索后,第一時間出警,做到快速反應、精準打擊,打通“執行最后一公里”,跑出了執行“加速度”。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執行“110”工作機制執行的其中一個案例,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運用執行智慧和執行擔當,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勝訴權益,以執行工作的實際成效保障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堅定決心和有力行動。
案例九、“預重整+重整”助企脫困 盤活項目重現生機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名下主要資產為位于某市核心區域的大型商業綜合體。綜合體建筑總面積174825.47㎡,分為住宅與商業兩個板塊,商業板塊投入運營后陷入困境,所剩商戶寥寥無幾,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債務規模達4.5億余元。
2024年5月,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人民法院經與債權人、出資人溝通,了解到該企業具有重整價值及重整可能,為了低成本高效率挽救該企業,同時減少企業直接進入重整程序可能面臨重整失敗而轉入破產清算的不可逆風險,決定啟動預重整程序。根據債權人的聯合推薦確定臨時管理人,經過臨時管理人有序開展債權申報、審核、招募意向投資人等工作,同時讓企業繼續保持自主經營,有效進行債權清收,債務人與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經充分談判形成預重整方案,在臨時債權人會議上獲得通過。經過預重整階段的充分準備,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中止對該公司的執行措施,解除相關財產查封措施,債權人會議迅速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后,人民法院依法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破產重整程序。職工勞動報酬、稅款債權在短期內已經實現全額清償,工程款優先債權以及50萬以下的小額債權六個月內在本金范圍內實現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將在六年內實現本金的全額清償。本案“預重整+重整”歷時僅155天,全面盤活公司項目,案涉商業廣場現已全面恢復運營。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省運用預重整轉重整方式成功挽救民營企業的破產典型案例。在預重整階段,人民法院以適度介入的方式,指導各方主體自主談判、充分協商,形成預重整方案,將預重整階段的成果與重整程序無縫銜接,在較短時間內成功實現了外部投資引入、債權人權益保障等多方共贏,有效節約了程序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陷入困境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以存續式重整模式、整體盤活資產的方式進行挽救,是對困境民營企業多元化挽救的有力舉措,為房地產領域破產重整,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益經驗。
案例十、實質合并重整 助力危困企業涅槃重生
——某煤化集團等十家關聯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
某煤化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第一批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之一。2013年,經過兩次兼并整合,公司取得了216萬噸/年焦化產能。在兼并整合產能及籌建216萬噸焦化項目的過程中,因各種因素影響資金鏈出現斷裂,陷入巨額債務無法償還的經營困境,公司主要資產及全部賬戶被查封、凍結。公司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煤化集團及關聯公司的股權架構、財務管理制度、重點崗位關鍵人員任職交叉情況以及各利益相關方對實質合并重整的意見等,于2021年4月裁定對煤化集團等十家關聯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通過提前鎖定重整投資人、吸引潛在投資人的“假馬競標”方式,確定了重整投資人;針對債權金額及債權人分布情況,以債權金額100萬為標準,單獨設置小額債權組;采用現金+留債+債轉股清償方式,平衡各類債權人之間的清償利益。同時與政府部門溝通聯動,解決了企業焦化產能手續完善等系列問題,合并重整計劃草案最終獲得各表決組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批準合并重整計劃并終止合并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已于2022年11月執行完畢,公司重整取得成功,有效盤活公司近十億元存量資產和1100余畝土地,保留216萬噸焦化產能,化解債務60多億元,216萬噸焦化技改項目建成投用,公司已成為年產值近52億元的大型綜合煤化工企業。
【典型意義】
企業破產處置事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環節。破產重整制度,對于企業脫困重生、盤活各類資源,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堅持府院聯動,健全與政府部門協同配合、聯動處置破產案件機制,幫助煤化集團公司成功化解債務危機,保留有效生產力,整合優質資源,有效防范區域金融風險,實現煤化集團公司生存發展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共贏局面,達到護穩定、促發展、保民生的良好效果。
原標題:《山西高院發布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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