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位于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泄漏原油進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閉空間的暗渠內油氣積聚遇火花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172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千方百計搜救失蹤、受傷人員,并查明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堅決杜絕此類事故。11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到山東考察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下午專程來到青島看望、慰問傷員和遇難者家屬,聽取匯報,并發表重要講話。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蹤、受傷人員,深入排查控制危險源,妥善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加強檢查督查,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劉云山、張高麗、馬凱、孟建柱、郭聲琨、王勇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托,11月22日下午,王勇國務委員帶領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11月25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任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山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國內管道設計和運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屬材料、防腐、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于1998年7月在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基礎上重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業集團,是國家獨資設立的國有公司,注冊資本2316億元。 2.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團公司以獨家發起方式于2000年2月設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從事油氣勘探與生產、油品煉制與銷售、化工生產與銷售等業務。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屬的從事原油儲運的專業化公司,位于江蘇省徐州市,下設13個輸油生產單位,管轄途經14個省(區、市)的37條、6505公里輸油管道和101個輸油站(庫)。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以下簡稱濰坊輸油處),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屬的輸油生產單位,位于山東省濰坊市,負責管理東黃輸油管道等5條、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黃島油庫(以下簡稱黃島油庫),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屬的輸油生產單位,位于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港口原油接收及轉輸業務。黃島油庫油罐總容量210萬立方米(其中,5萬立方米油罐34座,10萬立方米油罐4座)。 6.濰坊輸油處青島輸油站(以下簡稱青島站),是濰坊輸油處下屬的管道運行維護單位,位于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負責管理東黃輸油管道膠州、高密界至黃島油庫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情況。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準于1984年10月成立的。目前管理區域總面積478平方公里,有黃島、薛家島等7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鎮,322個村(居),常住人口近80萬人。2012年,完成地區生產總值1365億元。 (三)東黃輸油管道相關情況。 東黃輸油管道于1985年建設,1986年7月投入運行,起自山東省東營市東營首站,止于開發區黃島油庫。設計輸油能力2000萬噸/年,設計壓力6.27兆帕。管道全長248.5公里,管徑711毫米,材料為API5LX-60直縫焊接鋼管。管道外壁采用石油瀝青布防腐,外加電流陰極保護。1998年10月改由黃島油庫至東營首站反向輸送,輸油能力1000萬噸/年。 事故發生段管道沿開發區秦皇島路東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設。北側為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南側有青島益和電器集團公司、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業。 事故發生時,東黃輸油管道輸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噸/立方米,飽和蒸汽壓13.1千帕,蒸汽爆炸極限1.76%-8.55%,閉杯閃點-16℃。油品屬輕質原油。原油出站溫度27.8℃,滿負荷運行出站壓力4.67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關情況。 事故主要涉及劉公島路(秦皇島路以南并與秦皇島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長約1945米,南北走向,通過橋涵穿過秦皇島路。秦皇島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齋堂島街西側修建,最南端位于齋堂島街與劉公島路交匯的十字路口西北側,長度約為557米;秦皇島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過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并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長度約為1388米。齋堂島街東側建有青島益和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開發區第二中學等單位;齋堂島街西側建有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華歐北海花園、華歐水灣花園等企業及居民小區。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設。1995年、1997年先后建成秦皇島路橋涵南、北半幅(南半幅長30米、寬18米、高3.29米,北半幅長25米、寬18米、高2.87米)。秦皇島路橋涵以南沿齋堂島街的排水明渠于1996年建設完成;1998年、2002年、2008年經過3次加設蓋板改造,成為排水暗渠(暗渠寬8米、高2.5米)。秦皇島路橋涵以北的排水暗渠于2004年、2009年分兩期建設完成(暗渠寬13米、高2.0-2.5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為鋼筋混凝土,墻體為漿砌石,頂部為預制鋼筋混凝土蓋板。 (五)東黃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叉情況。 輸油管道在秦皇島路橋涵南半幅頂板下架空穿過,與排水暗渠交叉。橋涵內設3座支墩,管道通過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頂部距橋涵頂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過橋涵兩側壁部位采用細石混凝土進行封堵。管道泄漏點位于秦皇島路橋涵東側墻體外15厘米,處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原油泄漏處置情況。 1.企業處置情況。 11月22日2時12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通過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發現東黃輸油管道黃島油庫出站壓力從4.56兆帕降至4.52兆帕,兩次電話確認黃島油庫無操作因素后,判斷管道泄漏;2時25分,東黃輸油管道緊急停泵停輸。 2時35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通知青島站關閉洋河閥室截斷閥(洋河閥室距黃島油庫24.5公里,為下游距泄漏點最近的閥室);3時20分左右,截斷閥關閉。 2時50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向處運銷科報告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泄漏;2時57分,通知處搶維修中心安排人員赴現場搶修。 3時40分左右,青島站人員到達泄漏事故現場,確認管道泄漏位置距黃島油庫出站口約1.5公里,位于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組織人員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請求濰坊輸油處調用搶險救災物資。 4時左右,青島站組織開挖泄漏點、搶修管道,安排人員拉運物資清理海上溢油。 4時47分,運銷科向濰坊輸油處處長報告泄漏事故現場情況。 5時07分,運銷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調度中心報告原油泄漏事故總體情況。 5時30分左右,濰坊輸油處處長安排副處長赴現場指揮原油泄漏處置和入海原油圍控。 6時左右,濰坊輸油處、黃島油庫等現場人員開展海上溢油清理。 7時左右,濰坊輸油處組織泄漏現場搶修,使用挖掘機實施開挖作業;7時40分,在管道泄漏處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業坑,管道露出;8時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點,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報告。 9時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現場人員按照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做好搶修工作;9時30分左右,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報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無法獨立完成管道搶修工作,請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搶維修中心支援。 10時25分,現場作業時發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燒,現場人員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報告事故現場發生爆炸燃燒。 2.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情況。 11月22日2時31分,開發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接警,稱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南門附近有泄漏原油,黃島派出所出警。 3時10分,110指揮中心向開發區總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至4時17分,開發區應急辦、市政局、安全監管局、環保分局、黃島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人員分別收到事故報告。4時51分、7時46分、7時48分,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黨工委書記分別收到事故報告。 4時10分至5時左右,開發區應急辦、安全監管局、環保分局、市政局及開發區安全監管局石化區分局、黃島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先后到達原油泄漏事故現場,開展海上溢油清理。 7時49分,開發區應急辦副主任將泄漏事故現場及處置情況報告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 8時18分至27分,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調度青島市環保局、青島海事局、青島市安全監管局,要求進一步核實信息。 8時34分至40分,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將泄漏事故基本情況通過短信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應急辦副主任。 8時53分,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將泄漏事故基本情況短信轉發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并電話通知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9時01分至06分,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總值班室將泄漏事故基本情況分別通過短信報告市長及4位副市長。 9時55分,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到達泄漏事故現場;10時21分,向市政府副秘書長報告海面污染情況;10時27分,向市政府副秘書長報告事故現場發生爆炸燃燒。 (二)爆炸情況。 為處理泄漏的管道,現場決定打開暗渠蓋板。現場動用挖掘機,采用液壓破碎錘進行打孔破碎作業,作業期間發生爆炸。爆炸時間為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 爆炸造成秦皇島路橋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齋堂島街至劉公島路排水暗渠的預制混凝土蓋板大部分被炸開,與劉公島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連接的長興島街、唐島路、舟山島街排水暗渠的現澆混凝土蓋板拱起、開裂和局部炸開,全長波及5000余米。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及飛濺物造成現場搶修人員、過往行人、周邊單位和社區人員,以及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內排水暗渠上方臨時工棚及附近作業人員,共62人死亡、136人受傷。爆炸還造成周邊多處建筑物不同程度損壞,多臺車輛及設備損毀,供水、供電、供暖、供氣多條管線受損。泄漏原油通過排水暗渠進入附近海域,造成膠州灣局部污染。 (三)爆炸后應急處置及善后情況。 爆炸發生后,山東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迅速率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現場處置工作。青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中石化集團公司董事長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組趕赴現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調集專業力量、中石化集團公司調集山東省境內石化企業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現場。王勇國務委員在事故現場聽取山東省、青島市主要領導同志的工作匯報后,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為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開展人員搜救、搶險救援、醫療救治及善后處理等工作。當地駐軍也投入力量積極參與搶險救援。 現場指揮部組織2000余名武警及消防官兵、專業救援人員,調集100余臺(套)大型設備和生命探測儀及搜救犬,緊急開展人員搜救等工作。截至12月2日,62名遇難人員身份全部確認并向社會公布。遇難者善后工作基本結束。136名受傷人員得到妥善救治。 青島市對事故區域受災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有關力量,全力修復市政公共設施,恢復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清理陸上和海上油污。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原因分析: 通過現場勘驗、物證檢測、調查詢問、查閱資料,并經綜合分析認定:由于與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輸油管道所處區域土壤鹽堿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時排水暗渠內隨著潮汐變化海水倒灌,輸油管道長期處于干濕交替的海水及鹽霧腐蝕環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動等因素影響,導致管道加速腐蝕減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點位于秦皇島路橋涵東側墻體外15厘米,處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經計算、認定,原油泄漏量約2000噸。 泄漏原油部分反沖出路面,大部分從穿越處直接進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揮發的油氣與排水暗渠空間內的空氣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氣體,并在相對密閉的排水暗渠內積聚。由于原油泄漏到發生爆炸達8個多小時,受海水倒灌影響,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氣體在排水暗渠內蔓延、擴散、積聚,最終造成大范圍連續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 (1)中石化集團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相關部門的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職責劃分不清、責任不明;對下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預案執行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管道安全運行跟蹤分析不到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存在死角、盲區,特別是在全國集中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中,隱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未發現事故段管道安全隱患,也未對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護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組織東黃輸油管道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對事故段管道防腐層大修等問題及時跟進,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一線員工安全和應急教育不夠,培訓針對性不強;對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重視不夠,未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青島站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濰坊輸油處對管道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對東黃輸油管道外防腐層及局部管體進行檢測,均未能發現事故段管道嚴重腐蝕等重大隱患,導致隱患得不到及時、徹底整改;從2011年起安排實施東黃輸油管道外防腐層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對包括事故泄漏點所在的15公里管道進行大修;對管道泄漏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缺乏演練,應急救援人員對自己的職責和應對措施不熟悉。 (4)青島站對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護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搶維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針對性、操作性不強,部分員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管道巡護制度不健全,巡線人員專業知識不夠;沒有對開發區在事故段管道先后進行排水明渠和橋涵、明渠加蓋板、道路拓寬和翻修等建設工程提出管道保護的要求,沒有根據管道所處環境變化提出保護措施。 (5)事故應急救援不力,現場處置措施不當。青島站、濰坊輸油處、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泄漏原油數量未按應急預案要求進行研判,對事故風險評估出現嚴重錯誤,沒有及時下達啟動應急預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時全面報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報問題;現場處置人員沒有對泄漏區域實施有效警戒和圍擋;搶修現場未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盲目動用非防爆設備進行作業,嚴重違規違章。 2.青島市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 (1)督促指導青島市、開發區兩級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力。 (2)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沒有把輸油管道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沒有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對事故涉及企業深入檢查。 (3)黃島街道辦事處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長期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3.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已經認識到東黃輸油管道存在安全隱患,但督促企業治理不力,督促落實應急預案不到位;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督促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力。 (2)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油區工作辦公室對管道保護的監督檢查不徹底、有盲區,2013年開展了6次管道保護的專項整治檢查,但都沒有發現秦皇島路道路施工對管道安全的影響;對管道改建計劃跟蹤督促不力,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不到位。 (3)開發區安全監管局作為管道保護工作的牽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督促企業整治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未發現秦皇島路道路施工對管道安全的影響。 4.開發區規劃、市政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事故發生地段規劃建設混亂。 (1)開發區控制性規劃不合理,規劃審批工作把關不嚴。開發區規劃分局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方案審批把關不嚴,未對市政排水設施納入該項目規劃建設及明渠改為暗渠等問題進行認真核實,導致市政排水設施繼續劃入廠區規劃,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為單獨市政工程進行報批。事故發生區域危險化學品企業、油氣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近距離或交叉布置,造成嚴重安全隱患。 (2)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設計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內懸空架設,存在原油泄漏進入排水暗渠的風險,且不利于日常維護和搶維修;管道處于海水倒灌能夠到達的區域,腐蝕加劇。 (3)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明渠改暗渠審批把關不嚴,以“綠化方案審批”形式違規同意設置蓋板,將明渠改為暗渠;實施的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未與管道企業溝通協商,未按要求計算對管道安全的影響,未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加劇管體腐蝕、損壞;未發現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長期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的問題。 5.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對事故風險研判失誤,導致應急響應不力。 (1)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油區工作辦公室對原油泄漏事故發展趨勢研判不足,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不力。 (2)開發區管委會未能充分認識原油泄漏的嚴重程度,根據企業報告情況將事故級別定為一般突發事件,導致現場指揮協調和應急救援不力,對原油泄漏的發展趨勢研判不足;未及時提升應急預案響應級別,未及時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時通知和疏散群眾,也未能發現和制止企業現場應急處置人員違規違章操作等問題。 (3)開發區應急辦未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壓制、拖延事故信息報告,謊報開發區分管領導參與事故現場救援指揮等信息。 (4)開發區安全監管局未及時將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報告的廠區內明渠發現原油等情況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裘冬平,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2.廖達偉,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3.尚鳳山,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4.靳春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處長兼副書記。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5.邢玉慶,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6.黃岱,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保衛(反打)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7.王全林,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安全環保監察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8.劉同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副站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準逮捕。 9.蘇賀銀,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助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10.汪嘯,中共黨員,青島市黃島區委辦、開發區工委管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應急辦主任,黃島區政協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準逮捕。 11.楊玉軍,中共黨員,開發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區長公開電話辦公室、總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準逮捕。 12.李寶三,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準逮捕。 13.李本哲,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危化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準逮捕。 14.任獻文,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兼石化區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因病暫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石化區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準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傅成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作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總裁,分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永健,中共黨員,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協助李春光同志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總監的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職。 5.俞仁明,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段彥修,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國內原油處。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不力、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尚孟平,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國內原油處處長。工作失職,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力,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趙日峰,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王妙云,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設備處。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王強,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彭國生,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的油田板塊、應急和綜合治理處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板塊及其下屬單位應急培訓指導不到位,對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寇建朝,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安全技術處的煉化板塊。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杜紅巖,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督處處長。工作失職,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干部、職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錢建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總經理。工作失職,作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輸油管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護工作不力;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楊慶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分管工程、設計、質監站和搶維修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到位,對濰坊輸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