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擬訂水行政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本區水務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以及水利、供水、排水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年度水務建設投資計劃,承擔水務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水務行業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區水務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負責水務科技、水務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水利學會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制定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管理工作。指導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評價工作。
(三)負責本區年度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審查;組織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等的審批、審查,組織指導水務開工手續辦理工作;監督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和驗收工作。指導督查水務設施運行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務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行動工作。
(四)負責本區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督查水庫、堤防、水閘、泵站等水利設施的運行管理工作。指導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劃界工作。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參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指導督查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落實水土保持規劃相關要求,組織水土流失監測;按照權限監督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負責堤防維護費、灘涂資源使用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安置、政策扶持工作。負責水旱災害應急行動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五)負責本區排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承擔城鄉排水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排水和污水處理及設施運行。指導生活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利用。負責城鄉排水設施運營情況的考核工作。指導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參與污水處理費的調價工作。
(六)負責本區水資源和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負責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量分配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資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水資源費、超計劃加價水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組織落實節約用水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供水企業計劃停水審批。負責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服務質量的監督工作。負責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工作。組織實施年度供水建設投資計劃。
(七)負責本區涉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辦理本部門對外涉水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依照管理權限核準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水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審核污水處理費減免工作。
(八)負責本區水政監察、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水政監察工作。承擔協調處理水事糾紛;按照管理權限查處違反水務行政法規的行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因水政執法引起的水事信訪案件。依法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違法行為。
(九)負責推進本區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