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地方政府、城投、銀行人士交流,詢問“35號文”的逐漸多了起來。對比35號文剛出來的時候,問的人明顯增多。看來,文件的影響逐步達到業務層面了。
28日網傳有交易商協會的會議紀要流出,可見35號文力度之大。這種力度的影響會讓各方慢慢感覺到。
以下內容是根據已公開的信息作的簡要梳理,僅供參考。2.參照地方政府平臺管理的國有企業(針對新設平臺)1.對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只能借新還舊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資。2.對于參照地方政府平臺管理的國企,根據省市區域不同,實施差異化限制,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只能借新還舊,其它省份在省級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況下,可以新增融資。(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為:天津、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 3.對于普通國有企業,可以新增融資,但是債務自己負責償還。(銀行信貸方面,目前各行基本參照對于債券融資的要求執行。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參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管理的國企”的名單不清楚,這一名單應大于3899名單,因3899僅含發過債的平臺國企。我們認為,未來最難的是不在名單內但實際承擔著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的那些城投公司)
根據區域不同進行差異化限制,對于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要求金融機構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議協商展期降息。未來每個省會根據當地GDP規模與社融增速進行債務管控,如要求債務規模不能超過GDP規模、債券增速不能超過當地社融增速等。一旦超過上述要求,新增債務便只能用來借新還舊。(1)對于城投標債,明確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2)央行通過設立流動性工具(SPV)來支持城投平臺償付標債,同時省級政府要提供抵押物。(3)允許省級城投繼續發債,用于下屬區縣級平臺的債券償還。(根據了解,目前有些銀行接到的通知是,對于非標債務,該展期的展期,實在不能展期的部分則通過銀行貸款來置換。很顯然,展期降息是大方向,區域差異則是更重要的方向)除了之前明確的1-1.5萬億特殊再融資券正常發行外,可能還會再發行1萬億地方政府債券用于償還工程款(如內蒙古發行的便是用來償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拖欠企業賬款)1.首先對于標債,明確至少要在2025年以前力保。2.央行通過設立流動性工具來支持城投平臺償付標債,同時省級政府要提供抵押物。彭博社的報道提供了更多細節。如,網傳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國有銀行入局助力地方政府債務化解,對存量地方債務進行展期、降息,并發放貸款置換今明兩年到期債券。1.央行將設立“緊急貸款”,對地方政府暫難償還的債務(含公開債券及非標貸款)進行“緊急性”的流動性支持,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僅可用于“緊急“事項。這個舉措可以和前面的35號文相對應,即省級政府要提供抵押物等擔保措施。2.調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原則上),調整后的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國債利率,調整后的還款方式應做到每年還本比例至少達到10%(即十年內要還完且每年都有還本計劃)。目前10年期國債利率為2.7%左右,僅和國有行的存款利率相當。3.對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關債務風險化解工作,明確可維持五級分類正常,且不納入征信管理,對于已出問題的債務可自主核銷,相關情況不納入考核。4.以銀行為代表的債權人要讓利,系統重要性銀行在化解地方債務風險方面要擔責,但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前面提及的35號文已經對城投平臺新增債券發行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具體到證監會體系,則更具體一些。例如:1.如果被認定為名單內平臺的話,后續新增不太可能,據說即便是說存量的借新還舊,也不一定能100%保證。2.當地政府(個人猜測起碼是區縣級政府及以上)需要出具說明,且交易所在審核時依然會看收入結構。也即,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營業務收入中,若來自政府的收入占比過高,新增債券發行的可能性依然較低。實際上,現在金融部門對城投公開債券均持謹慎態度,如之前證監會亦提出要強化城投債券風險監測預警,把公開市場債券和非標債務“防爆雷”作為重中之重。這意味著,現在的存量城投債券確實已經變得很稀缺,短久期則屬于相對優質的標的。關于35號文的小作文,從細節內容來看,部分為此前文件內容的延續,同時也存在部分表述不甚準確的情況。總體來看,文件體現了總量控制、分區域管控、分類指導的原則,重視存量的延續和增量的嚴控。毫無疑問,文件對于城投融資將產生較大影響,短中期的影響尤其巨大,值得密切關注,積極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