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馬鞍山市中冶水務有限公司馬鞍山銀塘污水處理廠一期二階段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入河排污口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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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中冶水務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馬鞍山市中冶水務有限公司馬鞍山銀塘污水處理廠一期二階段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代碼:2302-340562-04-01-460005)(以下簡稱《報告書》)以及《馬鞍山經濟開發區銀塘污水處理廠一期二階段擴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收悉。項目位于馬鞍山經開區205國道以西、金山路以北、乙字河以東地塊,銀塘污水處理廠現有廠區內。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對現有一期一階段(規模2.0萬噸/日)進行提標改造;一期二階段擴建,采用“粗格柵+細格柵及沉砂池+A2/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V型濾池”工藝,處理規模為2.0萬噸/日。項目總投資9230.35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為9230.3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等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區劃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2019〕36號)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經研究,我局提出審批意見如下:
一、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本審批意見的前提下,污染物可以實現達標排放,且滿足總量控制指標相關要求。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我局原則同意你公司按《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地點、規模、內容、工藝、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進行建設。
原則同意銀塘污水處理廠一期二階段擴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設置在襄城河,地理坐標為東經118°28'33.10",北緯31°34'27.80"。屬于擴大混合排污口,排放方式為連續,入河方式為暗管,受納水體為襄城河當涂開發利用區。同意該入河排污口排入襄城河的達標污水量不超過40000噸/日。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排放量分別不超過438噸/年、21.9噸/年、146噸/年、4.38噸/年。
二、項目在建設和運營期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結合本次項目建設,你公司應對現有工程環境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相關問題應對照相關的環保標準和規范以及本《報告書》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本項目運營前全部整改落實到位。
(二)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采用國家鼓勵的密閉化、連續化、自動化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污染防治措施,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強化運營期環境管理,保證生產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三)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共設置兩套生物濾池除臭系統。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一期生物池(預缺氧、厭氧、缺氧段)、二期生物池(預缺氧、厭氧、缺氧段)的臭氣經密閉收集后進入一套生物濾池除臭系統處理;污泥濃縮池、污泥調理池、脫水機房、脫水機房污泥儲存間的臭氣密閉收集后,進入一套生物濾池除臭系統處理。經處理后的廢氣通過排氣筒排放。氨、硫化氫、臭氣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相應標準。按標準要求,合理設置排氣筒。
加強廢氣無組織排放環節的管理,對照相關管理要求,最大限度減少無組織排放量。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無組織廢氣相關防治措施,廠區廢氣無組織排放滿足相應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的要求。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質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設計建設給排水系統,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廢水處理與綜合利用措施。項目尾水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本項目污水處理能力需要滿足排放尾水中的COD、NH3-N、總磷、總氮分別低于30mg/l、1.5mg/l、0.3mg/l、10mg/l限值要求。
按照“分區防滲”原則,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防滲要求。各區域防滲系數應達到相應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妥善處理處置各類固體廢棄物。按固廢“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處置原則,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各類固廢的收集、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防止發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廢暫存場所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的規定要求。危險廢物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妥善處置,同時執行危廢處置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廠內危廢暫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及修改單的規定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做好防風、防雨、防曬、防流失、防滲漏等工作。
(六)廠區要合理布局,主要產噪設備要遠離廠界布置,同時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應采取有效減振、隔聲、消音等降噪措施,廠界噪聲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標準要求。
(七)加強環境風險預防和控制,落實《報告書》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完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并適時更新升級,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產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針對入河排污口制定并落實應急預案,防止事故排放。
(八)按《報告書》等有關要求,規范化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落實環境管理和監控計劃。
(九)落實《報告書》所提出的環境防護距離要求。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目標。
三、項目建設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必須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你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手續;入河排污口在試運行三個月后,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按規定要求完成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強化運行管理,禁止超標超量排放。若項目發生重大變動,你公司應依法重新履行相關環評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污規模發生較大變化或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的,應重新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四、你公司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要求建設、運營、維護環境保護治理設施,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五、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機制和信息溝通平臺,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積極回應公眾合理環境訴求,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要求,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按照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標志牌,并在適當位置處設立觀測窗口,同時需按規范安裝計量監測裝置,加強入河排污計量及水質監測。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要求,定期向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報送入河排污口使用情況和水質監測報表統計信息。
七、入河排污口設施建設涉及河道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應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項目實施應保證堤防行洪安全,工程開工前,應將入河排污口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八、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施工期環境監管。
九、收到本審批意見后,你公司應及時將批準后的《報告書》送至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575707314B)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