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17:35:27

溫州華軒五金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1MA299Q1EXR,法定代表人李振華,住所浙江省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海三道331號丁山墾區B區2號5樓。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行為:
我局執法人員陳旺、陳林佐到位于浙江省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海三道331號丁山墾區B區2號5樓的溫州華軒五金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主要有3條電泳線、3條烘干流水線、噴漆臺8個、噴塑臺2個,配套的廢氣、廢水治理設施正在運轉。執法人員發現你單位廢水處理污泥(52袋約700斤)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在樓頂樓梯口,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危廢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代碼為336-064-17。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李振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4月2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你單位從事五金制品、衛浴潔具加工制造,現場正在生產,廢水處理污泥(52袋約700斤)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在樓頂樓梯口,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危廢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代碼為336-064-17。
3.2023年4月23日現場勘察平面圖2份,證明你單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環境、生產設備、污染治理設施布局及涉案危廢貯存位置情況;
4.2023年4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的基本情況、廢水處理污泥(52袋約700斤)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在樓頂樓梯口,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危廢類別為HW17表面處理廢物,代碼為336-064-17的事實;
5.《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單位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稿)、審批文件、驗收意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排污許可資料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已取得相關手續及設備、產污、污染治理設施有關情況;
7.溫州市小微危廢一站式收運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危險廢物委托處置的情況;
8.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2013年修訂)1份,證明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情況;
9.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1份,證明你單位貯存在樓頂的廢水處理污泥為危險廢物及其類別、代碼的情況;
10.全省環境管控單元分類圖(陸域)1份,證明你單位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的情況;
11.行政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并將依法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再次對你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瀟湘晨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