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處理公司不服按日計罰4880萬!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序
時間:2023-06-14 09:58
來源: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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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最高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二批),《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污水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入選。
【基本案情】
河南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污水處理公司)負責處理河南省某縣級市產業集聚區企業污水和生活廢水,處理后的廢水直接排入黃河。2018年12月,該地所在的地級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在線監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超標,隨即委托下屬生態環境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19年2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對某污水處理公司外排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總磷1.42mg/L、總氮23.4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A標準(TP≦0.5mg/L,TN≦15mg/L),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2019年2月22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80萬元,并以此為標準按日計罰處以罰款4880萬元。某污水處理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10月15日,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送達《履行催告書》。經催告,該公司仍未履行相關義務。2020年1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向該市某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因省生態環境廳尚未作出復議決定,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區法院裁定準予撤回。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 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專項監督”中發現本案線索,遂即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調查核實 區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自2018年12月中旬開始,某污水處理公司發現進水水質情況惡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分析化驗顯示TP濃度高達72.7mg/L,超出公司進水標準20倍;CD濃度高達3455mg/L,超出公司進水標準9倍。該公司雖采取積極應對措施,但處理后排放的廢水水質仍超標。后該公司多次向該縣級市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產業區管委會)及環保部門報告,請求排查入管網企業排污情況,之后進水水質未見改善。該公司兩次向當地人民政府請求緊急停產,未獲批準。市生態環境局在線監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水質自2018年12月中旬開始持續超標,于2019年2月13日前往該公司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超標。對此,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一是某污水處理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依法應當接受處罰及按日計罰。作為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承擔起維護當地經濟發展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社會責任。二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標準過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超標排放污水處罰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本案雖然對污水處理公司罰款80萬元符合處罰幅度,但該公司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積極采取了應對措施并多次主動向環保部門報告,盡到了應急處理和報告義務,因此罰款存在過罰不相當的情形。
監督意見 2021年6月24日,區檢察院向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區法院加強案件受理,并提升相關人員業務素能;向市生態環境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重新審查,依法作出處理;向產業區管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集聚區內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集中清查及日常巡查,維護生態環境。
監督結果 檢察建議發出后,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再次調查核實,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排污行為罰款10萬元,并以此為標準對無爭議的違法排污31天實施按日計罰罰款310萬元,合計罰款320萬元。某污水處理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繳納了罰款。區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結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案促改”、強化業務素能培訓,規范司法活動,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產業區管委會采納檢察建議,聯合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在轄區內開展集中排查及日常巡查,規范企業管網排污,之后未再發生超標排污情況。
【典型意義】
污水處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要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本案某污水處理公司處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黃河,其處理質量直接關系到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檢察機關在辦理超標排放污水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不僅要依法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合理,還要詳細了解行政相對人不愿履行或不能履行處罰決定的真實原因,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職能作用,一方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防止企業因承擔不合理罰款而陷入經營困境,另一方面督促污水處理企業嚴格履行相關責任,依法承擔超標排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