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法院一案例入選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5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蘭溪法院一則案例入選。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名下有某水泥原料有限公司,為多家企業處置水晶污泥。2018年8、9月份開始,盛某某與張某某合伙做水晶污泥生意,2019年3月,張某某與唐某某簽訂租賃協議,唐某某將位于其農莊西南角場地及房屋租賃給張某某使用。2019年3月30日,張某某將收購來的水晶污泥運輸并傾倒在該農莊里,盛某某在農莊場地上負責管理,農莊場地共計傾倒水晶污泥2000余噸。2019年4月3日,該非法行為被蘭溪市生態環境局發現并責令處置。隨后,張某某、盛某某將600余噸水晶污泥外運傾倒在某廢棄石灰窯,剩下的水晶污泥就地填埋。案發后行政機關為處置污泥花費122.4萬元。
裁判結果
蘭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盛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水晶污泥,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后果特別嚴重,唐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傾倒水晶污泥,仍為其提供場地,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時有發生,法院遵循損害擔責原則,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破壞行為,加大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破壞案件審理力度。不僅加大對直接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污染環境還提供場地等幫助者也絕不姑息,一經查明即共同判罰。另外,行政機關環境修復意識方面有所加強,在污染環境案件發生之初,通過部門及時反映,市政府立即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公告招標處置污染物,各部門通力合作,及時對堆積的水晶污泥進行清運,將埋在農莊及堆放在石灰窯的水晶污泥以及污染土清運共計2178.96噸,及時消除了給環境造成的損害。為保護環境公共利益,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院也及時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最終判令污染環境者除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相關費用外,還應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體現了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原則,增強了群眾法治觀念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實現“判決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應。
來源︱浙江天平
原標題:《蘭溪法院一案例入選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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