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1排水管渠系統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建設情況統一布置, 分期建設。排水管渠斷面尺寸應按遠期規劃設計流量設計,按現 狀水量復核,并考慮城鎮遠景發展的需要O
5.1. 2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應根據地形、土質、地下水位、道路情 況、原有的和規劃的地下設施、施工條件及養護管理方便等因素綜 合考慮確定,并應與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的平面和豎向 設計相協調,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干管應布置在排水區域內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污水匯 集的地帶;
2排水管宜沿城鎮道路敷設,并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宜設在 快車道以外;
3截流干管宜沿受納水體岸邊布置;
4管渠高程設計除應考慮地形坡度外,尚應考慮與其他地下 設施的關系及接戶管的連接方便。
5.1.3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輸送時,不應釆用明渠。
5.1.4管渠材質、管渠斷面、管道基礎、管道接口應根據排水水質、 水溫、冰凍情況、斷面尺寸、管內外所受壓力、土質、地下水位、地下 水侵蝕性、施工條件和對養護工具的適應性等因素進行選擇和設計。
5.1.5輸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其接口和 附屬構筑物應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1排水管渠的斷面形狀應根據設計流量、埋設深度、工程環 境條件,并結合當地施工、制管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養護管理要
・18.
求綜合確定,宜優先選用成品管;
2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斷面應方便維修、養護和管理。
5.1.7當輸送易造成管道內沉析的污水時,管道斷面形式應考慮 維護檢修的方便。
5.1.8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應滿足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 外,尚應與城鎮內澇防治系統中的其他設施相協調,并應滿足內澇 防治的要求。
5.1.9合流管道的雨水設計重現期可高于同一情況下的雨水管 渠設計重現期。
5.1.10排水管渠系統的設計應以重力流為主,不設或少設提升 泵站。當無法釆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經濟時,可釆用壓力流。
5.1.11雨水管渠系統的設計宜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利用水體調 蓄雨水,并宜根據控制徑流污染、削減徑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 用程度的需求,設置雨水調蓄和處理設施。
5.1.12污水、合流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沙地區的雨水管道 和附屬構筑物應保證其嚴密性,并應進行嚴密性試驗。
5.1.13當排水管渠岀水口受水體水位頂托時,應根據地區重要 性和積水所造成的后果,設置防潮門、閘門或泵站等設施。
5.1.14排水管渠系統之間可設置連通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雨水管渠系統和合流管道系統之間不得設置連通管。
2雨水管渠系統之間或合流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 連通管,在連通管處應設閘槽或閘門。連通管和附近閘門井應考 慮維護管理的方便。
3同一坪區內排入不同受納水體的自排雨水系統之間,根據 受納水體和管道標高情況,在安全前提下可設置連通管。
5.1.15有條件地區,污水輸送干管之間應設置連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