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23合流污水的截流量應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由溢流 污染控制目標確定。截流的合流污水可輸送至污水廠或調蓄設 施。輸送至污水廠時,設計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Q' = (% +1) X (Qd+Qm) (4. 1. 23)
式中:Q'——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設計流量(L/s);
TZO——截流倍數。
4. 1. 24截流倍數應根據旱流污水的水質、水量、受納水體的環境 容量和排水區域大小等因素經計算確定,宜釆用2〜5,并宜采取 調蓄等措施,提高截流標準,減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對河道的影響。 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