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3月1日起施行 違規排污最高罰20萬元
時間:2021-02-02
來源:濟寧新聞客戶端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濟寧市制定了《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悉,該《條例》已于2020年12月29日經濟寧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1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該《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運河、濕地、水庫、坑塘、溝渠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水環境管理
將水環境質量風險隱患納入河(湖)長巡河內容
根據《條例》,濟寧市各級人民政府應落實河(湖)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水域全覆蓋。市、縣、鄉級河(湖)長應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確保水質改善和水環境安全。并將實施村級河(湖)長制,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湖)長。
同時,濟寧市將建立水質變化提醒機制,將水環境質量風險隱患納入河(湖)長巡河內容。并將完善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重點污染源、重點河流斷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環境功能區等的監測、預警和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加強與相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領域合作,開展跨界流域污染聯防聯控、和跨界河流統一預警等工作。
濟寧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和監督管理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污水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天然濕地資源的生態保護修復,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和公路兩側邊溝等區域水環境保護,以及船舶(漁業船舶除外)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此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明確水環境保護工作舉報受理范圍、職責,暢通舉報渠道,建立智慧化舉報受理平臺,實行舉報集中受理、統一轉辦、限期處理、進度查詢、辦結回告、結果評價制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水生態保護
建立飲用水水源巡查制度
據悉,濟寧市縣(市、區)將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提高水體自然凈化和修復能力。制定河湖岸線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對河湖岸線生態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并將加快河湖水系貫通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態緩沖帶。維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態用水需求。
同時,濟寧市將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濕地等地表水體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濟寧市將建立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根據各縣(市、區)地表水環境質量同比變化情況和水質達標情況等,明確補償范圍、標準、資金來源和運行方式,促進區域水環境質量提升。為維護水域生態環境功能,防止污染水環境,應依法從事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碼頭清淤、水上經營等活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會同城鄉水務、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完善飲用水水源安全監控系統,建立飲用水水源巡查制度,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同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上,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分層取水、采補平衡的原則。水資源開發應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因地下水開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質環境災害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開采,采取補救措施。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科學補給城市地下水。此外,濟寧市將把礦井水資源納入區域水資源系統進行統一配置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提高礦井水綜合利用率。
水污染防治
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根據《條例》,濟寧市將推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擴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傾倒污物、垃圾等廢棄物。禁止畜禽屠宰、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水。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注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等內容的標識牌,并建立污水排放臺賬。向污水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在排水管線接入污水管網連接處設置檢查井和標識牌。濟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會同城鄉水務等主管部門對各類排污口進行排查整治,實施分類管理,建立轄區內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組織開展排污口監測和溯源,明確排污口的責任者,對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偷排、非法傾倒工業廢水,以及通過稀釋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
對于違反《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將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餐飲業經營者未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的,將由濟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