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水超標不是排放超標的擋箭牌
上市公司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發布公告,其下屬子公司國中(秦皇島)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被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款391萬元。公告表示,國中(秦皇島)污水廠出水超標的主要原因是進水水質持續超標,大大延長了系統的恢復期,直接影響了系統的處理效果,后續將采取適當的法律手段維護公司的權益。
污水處理廠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既是法律規定,也是運營單位的基本責任。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因出水超標被處罰屢見不鮮,其中不乏受進水超標所累。進水超標是否可以作為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的免責事由?筆者查閱相關抗辯案例發現,法院不予支持免責的判決為數不少,理由基本是無法證明進出水超標之間的因果關系。
去年年底,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要求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如何既保障企業正當權益,又避免企業以進水超標為由行超標排放之實?筆者認為,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是有前提條件的,進水超標不能簡單地作為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的理由。建議有關企業和監管部門認真對照《通知》規定的情形,調查論證出水超標和進水超標之間的關聯性,自查和檢查各項相關責任是否落實到位。
首先,要查運營維護是否守法規范。企業是污水處理排放的責任主體,要認真檢查企業主觀上是否存在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干擾劑、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的可能,客觀上是否存在設施運營維護不善、工況不正常、突發狀況應對和處理不當等導致出水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有沒有制定和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監管部門要與相關企業約法三章,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嚴格監管執法,不給不法企業可乘之機。
其次,要查處理能力和接受污水的匹配性。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科學論證與設計能力和處理工藝是否匹配;調查所接收的超標污水對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出水水質的影響程度。企業應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或者正式投運之前完成上述工作,以免給日后運營管理留下隱患。
最后,要查是否及時報告。企業應實時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當發現異常情況,比如,接收了超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的工業污水、垃圾滲濾液或偏離設計規定濃度范圍的廢水等,有可能或者已經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留存水樣和泥樣、數據記錄和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污染物溯源。接到進水異常報告時,監管部門也要引起重視,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并盡快解決,避免對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長期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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