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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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印發《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848-2018)。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28  瀏覽次數: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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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所屬頻道: 行業標準  關鍵詞:農村生活污水 水污染物 重慶

     
    日前,重慶印發《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848-2018)。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促進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慶市水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結合重慶市農村排水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重慶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強、李莉、柴宏祥、艾海男、古勵、翟俊、周健、李果、李宏、陳一。

    本標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8年4月8日首次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637水質動植物油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農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農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農村社區和未達到建制鎮標準的鄉、集鎮、集中居民點)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和廚廁等家庭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業廢水。

    3.2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集中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exist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3.4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4一般要求

    4.1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內(如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勵農村

    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在污水收集時,原則上應雨污分流。

    4.3農村醫療機構污水須自行經過消毒處理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4.4提倡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處理農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與技術。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標準執行

    5.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5.1.2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排放規模等,將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各標準適用情況見表1。

    5.2標準限值

    經處理后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質,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6污染物監測要求

    6.1水質取樣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

    6.2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HJ/T91等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3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測定采用表3所列國家認定的方法標準。

    7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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