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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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發布,本標準對DB 31/19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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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發布,本標準對DB 31/199-2009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發布,本標準對DB 31/199-2009

       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199-2018 (1).pdf


    收嚴了63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發布 

    近日,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發布,本標準對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訂之處如下:

    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刪除了原標準對個別行業的特別要求;

    調整了標準分級;將原第一類污染物兩個級別的排放標準調整為執行同一級別的排放標準,將原第二類污染物三個級別的直接排放標準調整為二個級別;

    增加了間接排放和協商排放的規定;

    調整了污染物控制項目;增加了總銻、總鉈、總鐵、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鹽、多氯聯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環戊二烯、苯胺和多環芳烴、苯系物總量共14項污染物控制項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項目;將現行標準的可溶性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總大腸菌群(僅針對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廢水)等4項指標分別調整為總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鹽(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糞大腸菌群;將現行標準的二甲苯總量調整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個項目;

    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收嚴了總汞、總鎘、化學需氧量等63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測定分析方法。

    全文如下:

    上海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關于發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

    滬環保科〔2018〕405號

    上海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關于發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已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發布。

    標準編號及名稱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DB31/199-2018

    該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發

     

     

     


     上海市地方標準 DB31/ 199-2018 代替 DB 31/ 199-2009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發布稿) 2018-11-22 發布 2018-12-01 實施 上 海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發布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ICS 13.060.30 Z 60 DB31 DB31/ 199-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10 6 實施與監督 ................................................................................................................................16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水質 總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22 DB31/ 199-2018 ii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人體健 康,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環境保護條例》,對 DB 31/199-200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修訂。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范圍、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內容。 本標準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發布,2009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對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訂之處如下: ――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刪除了原標準對個別行業的特別要求; ――調整了標準分級;將原第一類污染物兩個級別的排放標準調整為執行同一級別的排 放標準,將原第二類污染物三個級別的直接排放標準調整為二個級別; ――增加了間接排放和協商排放的規定; ――調整了污染物控制項目;增加了總銻、總鉈、總鐵、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鹽、 多氯聯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環戊二烯、苯胺和多環芳烴、苯系物總量 共 14 項污染物控制項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項目;將現行標準的可溶性鋇、五氯酚及五 氯酚鈉(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總大腸菌群(僅針對涉及生物安全性的 廢水)等 4 項指標分別調整為總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鹽(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糞大腸 菌群;將現行標準的二甲苯總量調整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 1,4-二甲苯 3 個項目; ――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收嚴了總汞、總鎘、化學需氧量等 63 個污染物 項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測定分析方法。 本標準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 準時,排污單位應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漫漫、葉建鋒、楊青、康麗娟、李丹、曹勇、張輝、趙振、宋召 鳳、庫英冰、劉立坤。 本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DB31/ 199-2018 iii 本標準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DB31/ 199-2018 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除 1.2 規定范圍以外的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成投產后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 1.2 GB18918、GB18466 適用的污染源執行相應標準。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 值實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國家或本市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 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行國家或本市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1.3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新發布國家或本市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適用范圍內的排 污單位執行相應的國家或本市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4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 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 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 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 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9803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藏紅 T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DB31/ 199-2018 2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質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267 水質 物質對淡水魚(斑馬魚)急性毒性測定方法 GB/T 13897 水質 硫氰酸鹽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376 水質 偏二甲基肼的測定 氨基亞鐵氰化鈉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水質 三乙胺的測定 溴酚藍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水質 二乙烯三胺的測定 水楊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552 水、土中有機磷農藥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2 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503 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水質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乙酸銅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質 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法 GB/T 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21814 工業廢水的試驗方法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 GB/T 31195 高氯高氨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離子校正法 CJ/T 51 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 HJ/T 59 水質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2 水質 鄰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T 73 水質 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74 水質 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83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F - 、Cl、NO2 - 、Br、NO3 - 、PO4 3- 、SO3 2- 、SO4 2- )的測定 離子 色譜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41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3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汞滴定法(試行) HJ/T 344 水質 錳的測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 345 水質 鐵的測定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4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質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DB31/ 199-2018 3 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2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50 水質 鈷的測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HJ 551 水質 二氧化氯和亞氯酸鹽的測定 連續滴定碘量法 HJ 585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1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2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4 水質 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測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5 水質 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169 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2 水質 鋇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質 鋇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621 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8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59 水質 氰化物等的測定 真空檢測管-電子比色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I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4 水質 肼和甲基肼的測定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86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DB31/ 199-2018 4 HJ 699 水質 有機氯農藥和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15 水質 多氯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16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44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質 總大腸菌群和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紙片快速法 HJ 756 水質 丁基黃原酸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788 水質 乙腈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789 水質 乙腈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806 水質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810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1 水質 總硒的測定 3,3'-二氨基聯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23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流動注射-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95 水質 甲醇和丙酮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896 水質 丁基黃原酸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98 水質 總α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質 總β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產、經營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污單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3 現有單位 existing units DB31/ 199-2018 5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企、事業單位 或生產設施。 3.4 新建單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s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事 業單位或生產設施。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或未經終端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6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7 敏感水域 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 GB3838 中 Ⅲ類環境功能及以上水域、GB3097 中第二類環境功能及以上海域,包 括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水域以及其它重點生態保護和建設區。 3.8 非敏感水域 in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范圍內除 3.7 規定之外的水域。 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 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 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污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 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分類 4.1.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DB31/ 199-2018 6 4.1.2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監控位置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表 1 的規定; 第二類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表 2 的規定。 4.2 標準分級 4.2.1 本標準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將第二類污染物執行標準分為三級。 4.2.2 向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行表 2 的一級標準。 4.2.3 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行表 2 的二級標準。 4.2.4 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行表 2 的三級標準。 4.3 標準限值 4.3.1 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號 污染物控制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總汞(以 Hg 計) 0.005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3 總鎘(以 Cd 計) 0.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4 總鉻(以 Cr 計) 0.5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5 六價鉻(以 Cr +6計)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6 總砷(以 As 計) 0.05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7 總鉛(以 Pb 計)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8 總鎳(以 Ni 計)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9 總鈹(以 Be 計) 0.005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0 總銀(以 Ag 計)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1 總釩 (以 Va 計) 1.0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2 總硒 (以 Se 計)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3 總鈷 (以 Co 計) 1.0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4 總錫 (以 Sn 計) 5.0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5 總 α 放射性/(Bq/L) 1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6 總 β 放射性/(Bq/L) 10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17 苯并(a)芘 0.00003 車間或生產設施污水排放口 DB31/ 199-2018 7 表 2 第二類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 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號 污染物控制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1 pH(無量綱) 6~9 6~9 6~9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 色度(稀釋倍數) 30 50 64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 溶解性總固體 (TDS) a 2000 2000 20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 懸浮物(SS) 20 30 4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60 5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 總有機碳 (TOC) 15 20 1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 氨氮(NH3-N)b 1.5(3) 5(8) 4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9 總氮(TN,以 N 計)b 10(15) 15(20) 7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0 總磷(TP,以 P 計) 0.3 0.5 8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1 石油類 1.0 3.0 1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2 動植物油 1.0 5.0 1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3 揮發酚 0.1 0.3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4 硫化物(以 S 計) 0.5 1.0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5 氟化物(以 F 計) 5.0 8.0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6 總氰化物(以 CN計) 0.1 0.2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3.0 5.0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8 總銅(以 Cu 計) 0.2 0.5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19 總鋅(以 Zn 計) 1.0 2.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0 總鐵(以 Fe 計) 2.0 3.0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1 總錳(以 Mn 計) 1.0 2.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2 總鋇(以 Ba 計) 0.7 2.0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3 總銻(以 Sb 計) 0.05 0.1 0.1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4 總鉈(以 Tl 計) 0.005 0.3 0.3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5 總硼 2.0 2.0 3.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6 甲醛 0.5 1.5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7 甲醇 3.0 8.0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8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 (以 Cl 計) 0.5 1.0 8.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29 二氯甲烷 0.2 0.3 0.3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0 三氯甲烷 0.06 0.3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1 四氯化碳 0.002 0.02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2 三氯乙烯 0.07 0.3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3 四氯乙烯 0.04 0.1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4 1,2-二氯乙烷 0.03 0.05 1.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5 苯系物總量 c 1.2 1.5 2.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6 苯 0.1 0.1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7 甲苯 0.1 0.2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DB31/ 199-2018 8 序號 污染物控制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38 乙苯 0.4 0.4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39 1,2-二甲苯 0.2 0.2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0 1,3-二甲苯 0.2 0.2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1 1,4-二甲苯 0.2 0.2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2 異丙苯 0.4 0.6 0.6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3 苯乙烯 0.1 0.1 0.6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4 氯苯 0.05 0.1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5 1,2-二氯苯 0.4 0.4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6 1,4-二氯苯 0.4 0.4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7 三氯苯 0.2 0.4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8 對-硝基氯苯 0.5 0.5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49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0 硝基苯類 1.0 2.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1 苯胺類 0.5 1.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2 苯胺 0.1 0.2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3 苯酚 0.3 0.3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4 間-甲酚 0.1 0.2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5 2,4-二氯酚 0.3 0.5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6 2,4,6-三氯酚 0.6 0.6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7 硝基酚 3.0 3.0 3.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8 壬基酚 d 不得檢出 0.06 0.06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59 多環芳烴 0.02 0.05 0.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2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1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3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2 乙腈 2.0 2.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3 肼 0.05 0.05 0.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4 水合肼 0.1 0.2 0.3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5 一甲基肼 0.1 0.1 0.1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6 偏二甲基肼 0.3 0.3 0.3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7 吡啶 0.5 1.0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8 二硫化碳 1.0 4.0 4.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69 丁基黃原酸 0.005 0.05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0 樂果 不得檢出 0.5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1 對硫磷 不得檢出 0.05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2 甲基對硫磷 不得檢出 0.2 2.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3 馬拉硫磷 不得檢出 1.0 1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4 有機磷農藥總量 e 不得檢出 0.5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5 五氯酚及五氯酚鹽 (以五氯酚計) 0.01 0.05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6 丙烯腈 1.0 1.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7 丙烯醛 0.5 1.0 3.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續表 DB31/ 199-2018 9 序號 污染物控制項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78 氯化物 a 200 250 8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79 二氧化氯 0.3 0.5 0.5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0 氯乙烯 0.05 0.05 0.1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1 三乙胺 5.0 5.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2 二乙烯三胺 5.0 5.0 5.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3 硫氰酸鹽 3.0 3.0 3.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4 總余氯(活性氯) 0.5 0.5 8.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5 糞大腸菌群(MPN/L) 500 4000 1000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6 魚類急性毒性(96hLC50) 96 小時未 達半致死濃 度 / /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7 彩色顯影劑 1.0 2.0 3.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8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3.0 3.0 6.0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89 多氯聯苯 f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90 滴滴涕 g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91 六六六 h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92 六氯代-1,3-環戊二烯 d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單位污水總排放口 a 排海的排污單位除外; b 每年 11 月至次年 2 月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 c 苯系物總量: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異丙苯及苯乙烯的總和; d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 e 有機磷農藥指:二嗪磷、異稻瘟凈、殺螟硫磷、水胺硫磷、稻豐散、殺撲磷、速滅磷、甲拌磷和溴硫 磷; f 標準限值為多氯聯苯單體均不得檢出; g 標準限值為滴滴涕單體均不得檢出; h 標準限值為六六六單體均不得檢出。 4.4 協商排放 4.4.1 當排污單位以密閉管道的形式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園區排水系統排放污水,且 污水處理廠具備處理此類污水的特定工藝和能力并確保達標排放時,可以選擇執行本標準, 或與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商定排放限值。 4.4.2 排污單位執行商定限值,應開展自行監測,并保障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4.4.3 排污單位與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商定的排放限值,應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并載入排污許可證,作為許可事項納入依證監管;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 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4.4.4 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執行表 1 的排放限值,不得協商排放。 4.5 實施時限 續表 DB31/ 199-2018 10 4.5.1 所有排污單位的第一類污染物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 1 的排放限值。 4.5.2 直接排放第二類污染物的,新建單位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單位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執行,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前執行原標準 DB31/199-2009 的排放限值。 4.5.3 間接排放第二類污染物的排污單位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 2 的三級排放限值。 4.6 其他規定 4.6.1 禁止將污水排向地下水環境。 4.6.2 水污染物排放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排放限值外,還應達到國家或本市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核準或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4.6.3 若一個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污水,且各種污水若單獨排放 時執行不同的排放標準,則該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嚴格的排放標準執行。 4.6.3 污染物測定值或其計算值與表 1、表 2 中的標準限值作比較時,采用 GB/T 8170 規 定的修約值比較法。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 置進行。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源監 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5.2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實施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 監測記錄;暫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執行。 5.3 排污單位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 辦法》的規定執行。 5.4 排污單位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5 本標準中各污染物項目的測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表 3 所 列污染物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 污染物的測定。 表 3 污染物項目的測定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 總汞 冷原子熒光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熒光法 HJ/T 341 HJ 597 HJ 694 2 烷基汞 氣相色譜法 GB/T 14204 DB31/ 199-2018 11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7475 HJ 700 HJ 776 4 總鉻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7466 HJ 700 HJ 757 HJ 776 5 六價鉻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6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原子熒光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7485 HJ 694 HJ 700 HJ 776 7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7475 HJ 700 HJ 776 8 總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11912 HJ 700 HJ 776 9 總鈹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T 59 HJ 700 10 總銀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 11907 HJ 489 HJ 490 HJ 700 HJ 776 11 總釩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15503 HJ 673 HJ 700 HJ 776 12 總硒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熒光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3,3'-二氨基聯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HJ 694 HJ 700 HJ 776 HJ 811 13 總鈷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550 HJ 700 HJ 776 14 總錫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附錄 A HJ 700 HJ 776 15 總 α 放射性 厚源法 HJ 898 16 總 β 放射性 厚源法 HJ 899 17 苯并(a)芘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8 續表 DB31/ 199-2018 12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18 pH 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19 色度 稀釋倍數法 GB 11903 20 溶解性總固體(TDS) 重量法 CJ/T 51 21 懸浮物(SS) 重量法 GB 11901 2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 23 化學需氧量(CODCr) 高氯高氨廢水 氯離子校正法 氯氣校正法(氯化物高于 1000mg/L) 高氯廢水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重鉻酸鹽法 分光光度法 GB/T 31195 HJ/T 70 HJ/T 132 HJ/T 399 HJ 828 附錄 B 24 總有機碳(TOC)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1 25 氨氮(NH3-N)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蒸餾中和滴定法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HJ 536 HJ 537 HJ 665 HJ 666 26 總氮(TN,以 N 計)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36 HJ 667 HJ 668 27 總磷(TP,以 P 計)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HJ 670 HJ 671 28 石油類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29 動植物油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30 揮發酚 溴化容量法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流動注射-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2 HJ 503 HJ 825 31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HJ/T 60 HJ/T 200 HJ 824 32 氟化物 離子選擇電極法 離子色譜法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GB 7484 HJ 84 HJ 487 HJ 488 33 總氰化物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真空檢測管-電子比色法 流動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484 HJ 659 HJ 823 3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LAS)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7494 HJ 826 35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HJ 485 續表 DB31/ 199-2018 13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2,9-二甲基-1,10-菲啰啉續表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486 HJ 700 HJ 776 36 總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7475 HJ 700 HJ 776 37 總錳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11911 HJ/T 344 HJ 700 HJ 776 38 總鋇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HJ 700 HJ 776 HJ 602 39 總銻 原子熒光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694 HJ 700 HJ 776 40 總鉈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48 HJ 700 41 總鐵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GB/T 11911 HJ/ T 345 HJ 700 HJ 776 42 總硼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700 HJ 776 43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1 44 甲醇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895 45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AOX)(以 Cl 計) 微庫侖法 離子色譜法 GB/T 15959 HJ/T 83 46 二氯甲烷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7 三氯甲烷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8 四氯化碳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49 三氯乙烯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續表 DB31/ 199-2018 14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86 HJ 810 50 四氯乙烯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51 1,2-二氯乙烷 頂空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0 HJ 639 HJ 686 HJ 810 52 苯系物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3 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4 甲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5 乙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6 1,2-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7 1,3-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8 1,4-二甲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59 異丙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GB 11890 HJ 639 HJ 686 HJ 810 60 苯乙烯 氣相色譜法 GB 11890 續表 DB31/ 199-2018 15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 HJ 686 HJ 810 61 氯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氣相色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1 HJ 639 HJ/T 74 HJ 810 62 1,2-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1 HJ 639 HJ 810 63 1,4-二氯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1 HJ 639 HJ 810 64 三氯苯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21 HJ 639 HJ 699 HJ 810 65 對-硝基氯苯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48 HJ 716 66 2.4-二硝基氯苯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8 HJ 716 67 硝基苯類 氣相色譜法 液液萃取 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592 HJ 648 HJ 716 68 苯胺類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GB/T 11889 HJ 822 69 苯胺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22 70 苯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6 HJ 744 71 間-甲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6 HJ 744 72 2,4 -二氯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6 HJ 744 73 2,4,6 -三氯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6 HJ 744 74 硝基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76 HJ 744 75 多環芳烴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8 76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液相色譜法 HJ/T 72 77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液相色譜法 HJ/T 72 78 乙腈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788 HJ 789 續表 DB31/ 199-2018 16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方法來源 79 肼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4 80 水合肼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4 81 一甲基肼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4 82 偏二甲基肼 氨基亞鐵氰化鈉分光光度法 GB/T 14376 83 吡啶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2 84 二硫化碳 二乙胺乙酸銅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85 丁基黃原酸 紫外分光光度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6 HJ 896 86 樂果 氣相色譜法 GB 13192 87 甲基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 13192 88 馬拉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 13192 89 對硫磷 氣相色譜法 GB 13192 90 有機磷農藥總量 氣相色譜法 GB/T 14552 91 五氯酚及五氯酚鹽 (以五氯酚計) 藏紅 T 分光光度法 氣相色譜法 GB 9803 HJ 591 92 丙烯腈 氣相色譜法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T 73 HJ 806 93 丙烯醛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806 94 總余氯(活性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85 HJ 586 95 糞大腸菌群(MPN/L)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 紙片快速法 HJ/T 347 HJ 755 96 魚類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測定方法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 GB/T 13267 GB/T 21814 97 氯化物 硝酸銀滴定法 離子色譜法 硝酸汞滴定法(試行) GB/T 11896 HJ/T 84 HJ/T 343 98 二氧化氯 連續滴定碘量法 HJ 551 99 氯乙烯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 HJ 810 100 三乙胺 溴酚藍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101 二乙烯三胺 水楊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102 硫氰酸鹽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897 103 彩色顯影劑 169 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5 104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4 105 多氯聯苯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15 106 滴滴涕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9 107 六六六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9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續表 DB31/ 199-2018 17 6.2 在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 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具體 達標判定方法按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DB31/ 199-2018 18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水質 總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A.1 方法原理 將消解處理過的試樣直接加入石墨爐,在石墨爐中形成的基態原子對特征電磁輻時產生 吸收,將測定的試樣吸光度和標準溶液的吸光度進行比較,確定試樣中被測元素的濃度。 A.2 適用范圍 A.2.1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廢水中總錫的測定。 測量范圍與能用儀器的特性有關。通常情況下方法最低檢出限為0.02mg/L,儀器的測量 范圍為0.02~0.30mg/L。 A.2.2 干擾 廢中的共存離子和化合物在常見濃度下不干擾測定,但與錫的濃度為0.05mg/L,而砷、 鈣、鎳和磷酸根的濃度超過800mg/L,鋅的濃度超過700mg/L,銨的濃度超過520mg/L,碳酸 根的濃度超過250mg/L,氟離子濃度超過200mg/L,鎘和錳的濃度超過150mg/L,鉛的濃度超 過125mg/L,銅和銻的濃度超過100mg/L,鎂的濃度超過50mg/L,鋁的濃度超過25mg/L,硫 酸根的濃度超過2mg/L,硒的濃度超過1mg/L。以及硝酸根濃度超過3%(v/v)時,將會明顯干 擾錫的測定。 A.3 儀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及相應的輔助設備,配有石墨爐和背景校正器,光源選用空心陰極 燈或無極放電燈。儀器操作參數參照廠家的說明進行選擇。 A.4 試劑 A.4.1 錫標準貯備液:1.000mg/mL。 稱取1.000g 光譜純錫粒 (99.999%), (稱量前用稀硫酸洗去表面氧化物,再用去離子水 去酸,烘干,冷卻后稱量)用10 mL 鹽酸加熱溶解,用10%鹽酸稀釋至1000mL。 A.4.2 錫標準使用液:0.600mg/L。 用10%鹽酸稀釋錫標準貯備液配制。 A.4.3 硝酸 (HNO3):ρ=1.42g/mL, 優級純。 A.4.4 鹽酸 (HCl):ρ=1.19g/mL, 優級純。 A.4.5 高氯酸 (HClO3):ρ=1.67g/mL,優級純。 DB31/ 199-2018 19 A.4.6 硝酸鈀溶液: 稱取硝酸鈀0.108 g溶于10mL(1+1)硝酸,用水定容至500mL,每mL含Pd 10ug。 A.4.7 重鉻酸鉀溶液:15mg/mL。 稱取15.000g 重鉻酸鉀 (G.R 級),溶于適量去離子水中,用水稀釋至1000mL。 A.5 采樣和樣品制備 A.5.1 定義 金屬總量:未經濾膜的樣品消解后測得的金屬,或樣品中溶解和懸浮的兩部分金屬的含 量。 A.5.2 采樣 用聚乙烯塑料瓶采集樣品。分析金屬總量的樣品,采集后立即加硝酸 (A.4.3)酸化至pH 1~2,正常情況下,每升樣品中加入2mL 硝酸 (A.4.3)。 A.5.3 試樣的保存 經酸化的試樣,常溫下可保存一個月。 A.6 分析步驟 A.6.1 試樣的制備 A.6.1.1 取50.0mL混合均勻試樣,置于100mL燒杯中,加入5mL硝酸 (A.4.3),在電熱板上 加熱至近干,再加入1~2mL高氯酸 (A.4.5),加熱冒煙至近干。若試樣仍混濁不清,顏色較 深,再補加1mL高氯酸 (A.4.5)繼續消解至試液清澈透明,呈淺色或無色,并蒸至近干。取 下稍冷,加10mL硝酸溶液 (A.4.3)溶解可溶性鹽類。若出現沉淀,用中速濾紙濾入50mL容 量瓶中,用去離子水稀釋至刻度。 A.6.2 空白試驗溶液的制備 在測定試樣的同時,用去離子水代替試樣,配制全程序空白溶液,按 (A.7.1.2)步驟測 定。 A.6.3 校準溶液系列的制備 參照表A.1,在10mL 具塞比色管中,加入錫標準使用液 (A.4.1)和1mL 重鉻酸鉀溶液 (A.4.7),配制至少5 個工作標準溶液,用去離子水定容至10mL,具濃度范圍應包括試樣被 測元素的濃度。 表A.1 校準曲線的繪制 錫標準使用液(A.4.2)加入體積(mL) 0.00 1.00 2.00 3.00 4.00 5.00 工作標準溶液濃度(mg/L) 0.000 0.060 0.120 0.180 0.240 0.300 DB31/ 199-2018 20 A.7 校準和測定 A.7.1 光譜測量 A.7.1.1 表A.2和表A.3是儀器測試的各項參數。 表A.2 儀器工作參數 元素 波長 (nm) 燈電流 (mA) 光譜通常 (nm) 載氣 錫 286.3 10 0.4 氬氣 表A.3 儀器分析的各項參數 階段 溫度 (℃) 時間 (s) 干燥 80~120 20 灰化 400~400 10 原子化 2700~2700 5 清洗 2800~2800 3 A.7.1.2 根據表A.2和表A.3選擇儀器各參數,設置石墨爐升溫程序,空燒至石墨爐穩定。向 石墨管內加入空白液,工作標準液和試樣,記錄吸光度。 A.7.1.3 根據扣除空白液吸光度后的樣品吸光度,從校準曲線 (A.7.2.2)上查出樣品中的錫 濃度。 A.7.2 繪制校準曲線 A.7.2.1 將 (A.6.3)所制備的標準系列,按 (A.7.1.2)步驟測定。 A.7.2.2 用測得的吸光度與相對應的濃度繪制校準曲線。 A.8 結果表示 總錫的濃度按下式計算: ρ=(ρ1-ρ2)×f 式中: ρ--試樣中總錫的濃度,mg/L; ρ1--稀釋后試樣中總錫的濃度,mg/L; ρ2--稀釋后空白液中總錫的濃度,mg/L; f--稀釋倍數。 測定結果小數位數與方法檢出限保持一致,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數字。 DB31/ 199-2018 21 A.9 精密度和準確度 見表A.4。 表A.4 儀器分析的各項參數 測量數 平均值 mg/L 標準偏差 mg/L 相對標準偏差 (%) 加標回收率 (%) 6 0.180 0.011 6.1 92.4 A.10 注意事項 A.10.1 實驗用的玻璃或塑料器皿用洗滌劑洗凈后,在硝酸溶液 (A.4.3)中浸泡,使用前用 水洗凈。 A.10.2 在配制標準溶液時,使用的稀釋液應為10%HCl,以避免水解。 A.10.3 由于儀器的不同,本方法的儀器分析參數可根據各儀器的情況進行調整。 DB31/ 199-2018 22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B.1 方法原理 水樣在強酸性介質中,被重鉻酸鉀于150℃密閉回流進行氧化處理后,橙色的六價鉻被 還原成綠色的三價鉻,當CODCr<150 mg/L,在420nm處用分光光度法測定剩余六價鉻的含量, 當CODCr>150 mg/L時,在620nm處測定反應生成的三價鉻含量,根據儀器內置工作曲線,直 接讀得CODCr濃度值。 B.2 適用范圍 本方法可以測定地表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包括高鹽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水樣因其 化學需氧量值有高有低,因此在消解時應選擇不同濃度的重鉻酸鉀消解液進行消解。可根據 市售試劑說明書確定消解液的測量范圍。 B.3 儀器 B.3.1 多功能分光光度計,或具有同等效果的其它分光光度計。 B.3.2 恒溫加熱裝置:COD反應器或具有同等效果的其它反應器,溫控150 ℃。 B.3.3 專用反應管:∅16mm,具旋蓋硬質玻璃管。 B.4 試劑 除非另有說明,分析中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分析純試劑和蒸餾水。 B.4.1 專用重鉻酸鉀0~150mg/L低量程消解液,適用于CODCr <150mg/L的水樣。 B.4.2 專用重鉻酸鉀0~1500mg/L高量程消解液,適用于CODCr >150mg/L的水樣。 *可根據實際需要自配消解液,此時應使用自配消解液重新制作外置標準曲線。 B.5 采樣與保存 B.5.1 采樣與貯存樣品均使用玻璃瓶。 B.5.2 水樣采集后,加入濃H2SO4調節水樣使pH<2。樣品應盡快分析,必要時應在4℃冷藏 保存,并在48h內測定。 B.6 分析步驟 B.6.1 取樣 當預計水樣CODCr<150mg/L時,選用含消解液(B.4.1)的反應管,加入均勻性處理后 的水樣2mL,(若水樣混濁,有固體顆粒,要先將水樣置于粉碎機中進行水樣均勻性處理, 再取樣),旋緊管蓋,搖勻。當預計水樣CODCr>150mg/L時,則選用含消解液(B.4.2)的 DB31/ 199-2018 23 反應管進行取樣。 B.6.2 加熱回流 打開恒溫加熱裝置開關,預熱至150℃,放入反應管恒溫回流2h,消解結束后,冷卻至 室溫。 B.6.3 測定 打開分光光度計開關,待儀器自檢結束后,進入CODCr的測定程序,選擇適合的代碼, 用經過消解的蒸餾水空白進行校零后,將樣品管插入分光光度計內,即可以直接讀取樣品濃 度值。 B.6.4 干擾消除 當水樣中氯離子含量在 2000mg/L 以上時,需稀釋測定。 B.7 結果表示 CODCr的濃度按下式計算: 𝜌 = 𝜌1 × 𝑓 式中: 𝜌——試樣中CODCr的質量濃度,mg/L; 𝜌1——稀釋后試樣中CODCr的質量濃度,mg/L; f——稀釋倍數。 測定結果取整數位,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數字。 B.8 精密度和準確度 見表B.1和表B.2。 表B.1 方法的精密度 樣品名稱 測定值(mg/L) 平均值 (mg/L) 相對標準偏差 (%) 標樣 72 76 73 71 77 71 73 3.5 地表水 13 15 16 12 17 15 15 12.4 石化廢水 172 180 182 190 193 197 186 5.0 染化廢水 910 878 882 861 843 806 863 4.2 DB31/ 199-2018 24 表B.2 方法的準確度 標樣編號 保證值 (mg/L) 測定值 (mg/L) 相對誤差 (%) 1 82.4±4.5 84 1.9 2 138.5±4.7 137 1.1 3 166.3±6.7 167 0.4 4 102±4 104 2.2 B.9 注意事項 B.9.1 由于此法中CODCr反應管即作為比色皿用,所以在反應管洗滌時不宜采用試管刷,這 樣容易使管壁粗糙,影響比色,建議采用超聲波清洗技術處理。 B.9.2 反應管長期反復使用會使管壁粗糙,從而影響比色測定,這時應在實驗前先用新的 反立管作吸光度比較,在新、舊兩管中分別加入5mL蒸餾水,測定相應波長下的吸光度,以 新管為標準,若舊管吸光度值超出0.003A,此反應管應停止使用。 B.9.3 若水樣加熱后仍顯混濁,應在離心機上進行離心,使顆粒物沉降后再測定;也可以 將反應管充分搖勻后靜置,待其中顆粒物自然沉降后再進行測定。 DB31/ 199-201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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