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實施
近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全面規范地下管廊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
《辦法》共38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運營與維護、老城區管廊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6章。
《辦法》提出要組織編制全市管廊專項規劃,并與“多規合一”相融合,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預期需要。越是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大家越是擔心開挖建設給出行帶來的影響。因此,《辦法》在規劃的要求中明確規定,“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今后,掘路建管線不能再“任性”。已建設管廊的區域,要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請建設新管線的,相關的主管部門將不予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和掘路許可。而已建管線但未建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線單位申請挖路建設的,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后,按要求通知有關管線單位一并申請,依法審批。管線建成后5年內,不得批準挖路建設管線。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建設的,管線單位應當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建設。
根據《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處以罰款。
老城區要因地制宜,實現地下管線逐步有序入廊。
新區建設要實現管廊的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和同步建設相對容易,而老城區怎么辦?老城區“拉鏈路”現象突出,街巷中“空中蛛網”影響市容市貌。針對這些特殊情況,《辦法》中從明確責任主體、規劃先行、加強資金保障及計劃安排、保障入廊有序推進等方面進行規定。
《辦法》要求,要結合地下交通軌道建設、舊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電力、通信等架空線路入地改造同步規劃建設管廊。《辦法》還要求老城區地下管線應結合管廊建設五年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逐步有序入廊。
為了保障管廊工程質量,《辦法》還確立了終身責任制度,要求建立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設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公共設施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
前款規定的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包括電力、有線電視、通信(含監控線路)、燃氣、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管線。附屬設施包括用于維護管廊正常運行的排水、通風、照明、電氣、通信、安全監測系統等。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門。
規劃、建設、交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管理原則)管廊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和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投資模式)市、區人民政府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于管廊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管廊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管廊建設規范、維護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費形式、收益及風險分擔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規劃編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管廊專項規劃。管廊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征詢各管線單位意見,管線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規劃布局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新區建設,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建設管廊的,應當配套建設管廊。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以及道路寬度難以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優先建設管廊。
地鐵線網的規劃建設在滿足自身管線需求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沿線市政公用弱電管線單位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相關弱電管線。
第八條(規劃效力)對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規劃期內不得再進行管廊的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九條(入廊要求)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所有管線應當納入管廊。
已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預留市政公用弱電管線的地鐵線網,除有以下情況外,市政、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㈠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㈡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第十條(建設管線審批手續)對已建設管線但未建設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建設管線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按照建設管廊的原則要求通知有關管線單位可以一并申請,并依法審批。
新建管線建成后五年內,不再批準挖掘道路建設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管線單位應當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建設手續)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程序辦理管廊建設工程的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設施、河道以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樹木保護、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等要求)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確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
管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均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管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管廊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將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維護,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與管廊建設單位辦理管廊交接手續,發現管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書面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管線單位應當自管線入廊敷設竣工驗收、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符合規定的管線檔案。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收費及補貼)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負責向管線單位提供管線入廊及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服務,并收取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
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在維護管理初期不能通過收費補足成本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義務)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㈠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㈡做好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㈢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㈣負責管廊內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㈤組織制定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㈥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㈦對管廊及其周邊區域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管線單位義務)管線單位在管線施工與維護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
㈡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備案;
㈢負責組織管線入廊敷設、竣工驗收、遷移、變更、廢棄;
㈣管線使用和維護時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㈤建立管線定期巡查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㈥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檢計劃,并接受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檢查;
㈦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的,制定符合相關要求的施工方案;
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事故處理)管廊內管線發生事故時,管廊運營維護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按照管廊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搶險工作,并及時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管廊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市政、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發生故障三日內按照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
第十九條(移動、改建管廊)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設計圖紙報送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認為可能對入廊管線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
第二十條(安全保護范圍)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廊建設單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范圍。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應當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經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承擔所需費用:
㈠建設與管廊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實施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㈡損壞、占用、挪移管廊;
㈢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廊的安全警示標識;
㈣傾倒污水、建筑泥漿、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㈤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
㈥接駁地下管線;
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強制入廊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單位應當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二十二條(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檔案管理規定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廊建設單位、管線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管線檔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未報送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管線單位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管線單位未遵守相應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危害管廊安全的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同意從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動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監督問責,并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違法審批建設管廊、管線的;
㈡未履行監督職責,導致管廊建設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
㈢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施行)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