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全文
北極星節能環保網獲悉,近日江蘇省擬對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提出專項管理要求,發布了《江蘇省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要求》提出,新(遷)建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項目選址應在經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且規劃環評通過環保部門批復的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內。新(改、擴)建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專營設施總設計能力不低于30000噸/年。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工藝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濕法回收等。嚴禁直接利用電鍍及酸洗污泥制磚、陶粒等建筑材料。
全文如下:
為規范我省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確保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安全處置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國家有關環境標準、技術規范和《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蘇環規〔2012〕2號文),省環保廳草擬了《江蘇省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要求》)。為提高《管理要求》的合理性和實施過程中的可行性,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江蘇省電鍍及酸洗污泥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時間:2016年12月20日-12月28日
聯系人:省環保廳固管中心 陳滟
電話:025-58527396
郵箱:1845423122@qq.com
江蘇省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行業環境管理要求
(征求意見稿,2016.12.22)
為規范我省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行業發展,確保電鍍及酸洗污泥資源化利用、安全處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蘇環規〔2012〕2號文)等標準、規范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行業環境管理要求。
電鍍及酸洗污泥定義:電鍍污泥是處理電鍍廢水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酸洗污泥是處理表面酸洗廢水產生的固體廢物。一般來說,電鍍廢水及表面酸洗廢水呈酸性,主要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廢水處理站通常采用酸堿中和、絮凝沉淀、重金屬捕集等方法對電鍍廢水進行處理。在這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含有大量重金屬的固體廢物稱為電鍍及酸洗污泥。
(一)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工程選址及建設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定。新(遷)建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項目選址應在經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且規劃環評通過環保部門批復的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內。新(改、擴)建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專營設施總設計能力不低于30000噸/年,兼營設施(特指其他類別危廢利用處置主體工藝與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主體工藝具有關聯性的設施)電鍍及酸洗污泥單項設計能力不低于10000噸/年。
(二)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工藝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濕法回收等。嚴禁直接利用電鍍及酸洗污泥制磚、陶粒等建筑材料。
(三)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企業再生產品應滿足國家相關再生產品質量標準;沒有再生產品質量標準的至少應滿足非再生同類產品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并采取“點對點”方式將再生產品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再生產品接受雙方之間應制定接受標準,標準中應明確再生產品中的有效成分和有害成分,利用處置企業應在其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其再生產品來源、去向及生產標準,禁止電鍍及酸洗污泥再生產品流向養殖行業或相關供應鏈企業。
(四)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企業實驗室至少應具備含水率、特征污染物(鉻、鎳、鉛、鎘、砷、銅、鋅、氯等)含量及再生產品檢測能力。電鍍及酸洗污泥進廠后應按批次進行特征污染物含量等特性分析,按“一廠一檔”方式建立污泥特性數據庫,數據保留五年以上。鼓勵利用處置企業實驗室開展CMA計量認證。
(五)貯存設施
電鍍及酸洗污泥貯存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要求。貯存能力至少應滿足利用設施停運、檢修等時段內電鍍及酸洗污泥的暫存需求。貯存設施應根據物料來源和性質進行分區、分類管理,明確區分原料貯存設施、再生產品或處理后產物貯存設施、一般廢物貯存設施、次生危廢貯存設施等。
(六)利用處置系統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工藝應采用DCS或PLC自動控制系統。預處理系統中,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應在密閉空間內輸送,輸送裝置的進出口應配套粉塵收集和處理系統,暫存區域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
污泥干化預處理應在密閉或負壓條件下進行,避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廢氣及干化尾氣應進行處理。
濕法回收工藝嚴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進行間歇投料,浸出裝置、浸出液過濾裝置和酸化結晶裝置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密閉,并對裝置中產生的廢氣進行集中收集處理。
火法冶金工藝中的干化、配料、制塊(球)、燒結、熔煉等工段應采用自動化機械作業。
(七)二次污染控制系統
1.廢氣處理系統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必須配套廢氣處理系統,處理工藝應能滿足廢氣特征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火法冶金工藝(含濕法+火法工藝中的火法冶金工段)中的干化、燒結、熔煉等工段產生的廢氣必須配備尾氣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廢氣中重金屬及二噁英排放限值、檢測頻次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中相應要求。其余企業排氣筒及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或相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要求。
2.廢水處理系統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廢水處理系統應包括對生產工藝廢水、沖洗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企業應定期監測廢水中重金屬含量,生產廢水經處理符合相應回用標準或排放標準后方可進行回用。
采用濕法回收工藝(含濕法+火法工藝中的濕法回收及濕法預處理工段)的,企業總排口及車間排口廢水中重金屬含量參照《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中相應行業重金屬排放限值進行管理。其余企業廢水排放應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中一類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園區污水納管標準要求。
3.灰渣處理系統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企業生產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灰渣,包括尾氣脫酸處理產生的廢渣、浸出殘渣、脫硫石膏、火法冶金爐渣等,應設置專門的貯存區,對灰渣的產生、貯存、處置數量及去向進行詳細記錄,按批次對灰渣的重金屬含量進行檢測。
鼓勵利用水泥窯對灰渣進行協同處置,禁止利用灰渣制作免燒磚、燒結磚或進入水泥攪拌站、磨粉站作為摻合料使用。
4. 噪聲控制系統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應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廠界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八)運營管理要求
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企業應建立規范的臺賬、檢測數據及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保存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輔料、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材料等相關信息。鼓勵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鼓勵建設可全程跟蹤廢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統。
本管理要求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自正式發布之日起3個月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擴)建及未通過環評審批的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應按本環境管理要求執行;已通過環評審批,但未通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的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應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內完成整改;已通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的電鍍及酸洗污泥利用處置設施應于本要求生效后2年內完成整改。相關時效內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滿后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