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近日發布《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排放標準》,擬對沱江、岷江流域市政污水廠全面提高出水水質標準至地面水四級。中國水網收到海天水務集團股份公司副總經理孫曉航的投稿,對《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排放標準》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角度新穎,理據充足。正文如下:
該標準的亮點
1、該標準從流域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分類排放標準;考慮了區域性、階段性,體現了流域內水環境容量大小、水污染防治迫切性差異的區別;
2、針對性制訂了行業產品最高允許排水定額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針對流域性超標的總磷指標,創新性的制訂了磷肥工業的排放標準,對促進產業清潔生產、技術進步、節約水資源,具有積極的意義;
3、在標準中考慮了標準的時序性,體現新源與現源的區別,現源標準可以寬于新源;
4、細化了污染量核算、監督、監測辦法,更有實操意義;
5、對于兩種以上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細化了排放限值和評判依據;
意見和建議
這次新制訂的流域標準無疑大幅度提升了各行業,尤其是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然而,從全局來看,改善水生態環境是一個系統工程,光靠污水處理廠“提標”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標準修訂不僅僅是個技術問題,更是政治、社會、經濟、技術的綜合問題,需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平衡緊迫性、科學性和經濟性,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進行修訂。
一、應根據流域的實際情況,針對性的分析導致污染超標的主要原因,以便對癥下藥
由于四川省從源頭上強化規劃環評、項目環評、三同時管控,“十二五”總量減排成效顯著,四川執行了2100多個項目,新建800多個污水處理廠,增加了300多萬噸污水處理能力,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量超額完成國家下達任務,岷江、沱江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兩項指標大幅削減,年均濃度達到III類水質標準。如果按照“十一五”末不考核總磷的評價標準的同比口徑,到2015年末,沱江和岷江水質達標率實際還有所提升,沱江達標率提升了5.34個百分點,岷江提升了3.09個百分點。同時,從全流域來看,沱江和岷江的總磷濃度絕對值實際變化不大。“十二五”末,沱江流域總磷濃度年均值為0.293毫克/升, 2011年為0.29毫克/升。
造成我省水環境總磷超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最根本的原因是水環境容量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加劇突出。據環保部門監測,沱江流域總磷超標主要集中在德陽-成都-資陽-內江-自貢-瀘州段,岷江流域總磷超標主要集中在成都-眉山-樂山-宜賓段。這些區域都是我省經濟發達區域,僅占全省幅員面積的30%左右,卻涵養和支撐了全省60%以上的人口和經濟總量,污染負荷相當重。快速城鎮化、工業化和水環境容量、承載力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岷江流域周邊高污染、 高能耗的產業集群式發展導致工業污染劇增, 如以成都、 眉山、 南充為中心的石油化工產業集群; 以瀘州、南充、 廣安為中心的天然氣化工產業集群; 以德陽、 樂山為中心的磷化工產業集群等等,這些產業園、工業區等以極低的價格取用岷江河水, 又以極低的標準排放工業廢水,是導致岷江污染的主要因素;隨著各地政府對上述部分高污染企業的關停并轉,相比2014年,2015年岷江流域考核斷面的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和總磷年均濃度均有明顯下降;根據省環科院陳雨艷等所做的調查,沱江、岷江流域流量小、自凈力弱的支流污染大于干流,干流水質多能達到三級以上。
2、近年沱江、岷江水量大幅減少,這對加劇總磷超標不容小覷。據水利部門的數據,2014年、2015年,沱江上中下游的水量都在連續大幅減少。2015年年徑流量也比多年平均值下降31.2%,比2011年減少約20億立方米。岷江、沱江上游干流及支流基本被梯級電站群所覆蓋, 更嚴重的是其中大都屬于引流式電站, 一到枯季, 河床便一段段地幾近斷流或干涸見底。 岷江進入成都平原以后的主干河道金馬河, 也因岷江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 每年的8~10月基本斷流。 其它時間的水量很少, 不能滿足河流達到生態自凈基流的需要。
3、從總磷污染的源頭分析,農業面源污染、工業點源污染、生活污水污染都是重要的污染來源。但從該流域雨季河流流量增大,但總磷超標相對更嚴重的現象來看,農村面源污染是總磷超標的更主要原因之一。四川是全國最大的生豬養殖省,尤其是岷江、沱江流域遍布著規模不等的畜禽養殖場以及大量散養農戶,但是相對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沒有全部跟上。根據2015年四川農大所做的調查,沱江流域各污染源中畜禽養殖業源流域排放總量的56.50%,農村生活源等標排放總量次之。此外,由于農灌區的急速擴展,粗放型高耗水的農業用水管理和農業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農藥、 化肥造成大量的面源污染,大量的農村污水未經收集和治理,通過土地徑流進入河流。
二、建議把防治的重點放在總磷,而非其他污染指標
根據以上分析,總的來講,兩江流域的污染呈平穩下降趨勢,目前主要污染指標是總磷;這一點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中“針對重點行業、流域和區域,制定、執行總磷特別排放限值”是一致的。因此,建議把防治的重點放在總磷,而非其他污染指標。
造成總磷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工業污染、上游來水大幅減少以及農業面源污染。而城鎮污水廠的排放對總磷及其他污染指標超標所導致的影響非常小。根據二八法則,為了減少沱江、岷江的污染問題,建議針對岷江污染嚴重的干流和支流流經的地區花大力氣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而不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影響小、投入高、實施更為困難的市政污水廠提標上面。要污水處理廠提標,不能在終端賣力,而應在前端源分離下功夫,從控制工業電源和面源污染下功夫,否則,有鞭打快牛之嫌:
1、整治涉磷工業污染,細化工業企業的排放標準,制訂可操作性的監控和處罰措施;
2、與水利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強化水資源流域調度,避免水資源的過度開發,逐步取消上游的梯級電站,恢復水體自凈功能;
3、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整治。一方面,強化對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管理,確保達標排放;另一方面,加強鄉鎮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廠的建設,加強農村污水的收集和治理;
4、排放標準應給規劃、環評、排污許可證留下空間,依靠環評確定每條河流的納污能力,依靠排污許可證明確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實現因地制宜,因水而異,實現地方環保部門的精細化管理。
三、建議進一步細化重點保護區域的確定方法
這次新制訂的流域標準中規定“重點保護區域內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本標準有關規定強制執行,一般保護區域可參照執行”,并規定了“重點保護區域主要包括岷江中下游和沱江流域所涉及的成都、眉山、樂山、宜賓、德陽、資陽、內江、自貢、瀘州等 9 個地市共 65 個區縣”。但是,根據省環科院等單位近年來所做的斷面水質監測數據,除少數工業、農業污染重鎮及超大型城市外,上述區縣的大部分干流水質良好,除總磷外,基本達到三類水體要求;主要的污染斷面在流量小、自凈力若的支流,因此,建議根據污染情況進一步細化重點保護區域的確定方法,避免一刀切和懶政之嫌。
此外,新標準的適用對象是哪些?是否包括混合污水廠?若包括,在工業污水比例很難確定,即進水水質指標無法保障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污水廠的出水指標?此外,能否參照自來水廠的質量控制原則,按污水廠規模確定不同的標準。
四、應注重可行性、必要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既然兩江流域污染的主要指標為總磷,新標準中全面提高了市政污水廠出水COD、BOD、氨氮、總氮和總磷的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的考慮了實施的可能性、投入產出的合理性及指標的科學性?標準的制訂應依據投資效益分析做決策,注重可行性、必要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1、建議參考歐美先進國家的污水廠排放標準制訂沱江、岷江流域的排放標準:
(1)不少歐美發達國家的出水標準低于我國的現行排放指標,反而水系及環境卻更好,說明排放標準不是導致水體污染的主要因素。比如,美國對出水COD沒有要求,只要求BOD周均值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歐盟要求出水COD<125mg/L;瑞士對出水COD沒有要求,要求BOD<25mg/L;日本對出水COD沒有要求,要求BOD<40mg/L,TN為10/20,TP為0.5/1.0/3.0,法國要求BOD為15/20、30,TN為7/10/40,德國要求COD<75~150mg/L。國外大多數國家的排放標準往往都是依據排放受納水體的環境條件以及處理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而制定的;而我國目前把污水排放標準向地表水水質標準機械靠攏的趨勢是不科學的。一方面,現行的地表水水質標準本身存在明顯的缺陷,另一方面,混淆了排放標準與接納水體的水質目標(標準)之間應有的界限與區別。從技術可行性角度來說,在污水來水水質相對復雜、影響因素眾多的情況下要求排放水100%達標也不太科學;因此,環保部牽頭制訂的新的排放標準在充分聽取各行業專家意見的情況下,暫緩出臺,這是一個客觀科學的態度。
(2)為了保證水質達標,應先有水資源規劃,后有流域、區域、設施三級規劃,要建立污染源排放與水質的輸入響應關系,用數學優化的方法,合理組織污染源排放。國外多根據流域水質規劃,分別采用擇段排放、負荷分配、季節控制、生態流量、費用優化等方式實現減排目標,以充分利用環境容量,節約能耗,如果流域排放標準搞一刀切就過于粗放了。
(3)此外,應該根據污水廠的排放水體科學制訂排放指標。用作灌溉的污水廠,建議降低對總磷、總氮的要求,否則,這廂污水廠通過大量能耗成本將水體中氮磷去除,那廂排放水體用于施加氮肥、磷肥的農田灌溉,將導致政府所支付公共成本的浪費。美國淀粉加工、甜菜制糖等行業廢水可以在消減高濃度COD、氨氮之后直接進入農田;然后采取適當的防滲和截流措施,避免其進入河流。
2、投入產出應均衡考慮:
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到污水處理費、企業運行成本、居民水費等多個因素,任何國家排放標準和經濟代價之間都追求平衡,不能片面強調一個方面。新標準實施后,保守估計污水處理噸水成本將增加0.5-0.8元,加上投資成本、稅費等噸水成本將達到1.5-2.0元;而目前我省多數城市居民生活污水處理費在0.8元以下,其差距如何彌補?此外,編制說明中闡述新標準需要對城鎮污水站的改造費用為原始投資的50%-70%,67.5億~120億元之間;年運行費用增加4.6億元;我們認為該估算偏于保守,實際上考慮到新系統的征地費用等,應遠遠不止。由于污水廠的建設和運營投入必須由各級政府買單,在目前地方債高啟的情況下,各地方政府是否有財力承擔這部分費用?從經濟可行角度來說,在中國污水處理費普遍過低的情況下,達到如此嚴格的標準,經濟上將不可持續,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例如提高水價或財政資助。若缺乏配套的經濟手段,達標排放很可能成為“表面”工作。
3、應對該標準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專業的評估:
(1)正如編制說明中所言,“排放標準的制訂一定要和當前的污染治理技術水平相聯系,不能單純追求標準的先進性而脫離了目前行業的污染治理技術水平。否則標準值再先進,排放限值再嚴格,如果沒有相應的技術條件支撐,標準制定也就失了其本身的意義”。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基于生物處理為主,因此,標準的制訂在考慮有害物質的去除時應在生物處理的范圍內。在實際的工程實踐中,正如環科院老院長、原污水排放標準的起草者夏青以及華北院鄭興燦等專家所言,目前我國的主流污水處理工藝還無法達到持續穩定達到新標準特別排放限值和一級A標準的。因種種原因,編制說明中對各污染指標的達標比例統計實際上無法反映省內污水廠的實際運行水平,過于樂觀;此外,編制說明提出通過增加曝氣生物濾池、反硝化濾池、投加填料采用與生物膜與活性污泥結合的工藝加上優化管理等手段即可達到新標準;但實際上在已經運行的污水廠中,即使采用上述工藝,總氮、總磷也很難達標;反而增加了控制難度和能耗。由于大部分污水廠需要做很大的工藝調整,如果占地不能擴大,只能拆除原構筑物重新建設,勢必造成很多污水廠停水改造,會造成嚴重的污染事件;同時,這樣的調整往往涉及到工藝流程的延長和占地面積的擴大,對于現在已無新征用地可能的污水廠如何實施?
(2)出水COD小于30 mg/L的必要性需要進一步討論。多數先進國家更加重視BOD而非COD,因為BOD才會導致溶氧下降、富營養化的發生,我國當時制訂污水排放標準采用COD,主要是考慮到COD比BOD檢測、評判的快速便捷性;實際上,50mg/L以下的COD絕大部分已不可生化,同時,10mg/L的SS標準就已接近20 mg/L的COD了;若要從50mg/L降到30 mg/L,必需要通過昂貴的高級氧化或活性炭吸附處理,這將消耗大量的藥劑,不建議為去除很少惰性的COD把污水處理廠變成了化工廠;
(3)總磷也是同理,從0.5mg/L降到0.3mg/L,生物除磷幾無可能,必需采用化學除磷,一方面,化學除磷劑長期投加,通過回流污泥進入生化系統,將大大降低生化系統的活性,導致污水廠處理效率下降,另一方面,氧化劑、除磷劑的投加將大大增加污水廠的運營成本,噸水成本將上升0.3-0.5元;此外,除磷劑、氧化劑將產生更多的污泥,導致污染質轉移到污泥中,為污泥的減量化、無害化及綜合利用增加了難度。
(4)氨氮本身并不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而是反映生化反應過程中的硝化程度;并且,該指標受溫度影響很大,即使是現行標準5(8)mg/L,冬季都很難穩定達標;同時,要達到1.5mg/L需要足夠大的池容,需要曝氣的量足夠大,這意味著將大幅增加污水廠的占地和運行成本,
(5)對于總氮小于10mg/L的要求,雖然世界上也有一些地方對敏感水體總氮小于10mg/L的限值要求,但都是基于碳氮比滿足的前提下,而由于四川存在大量的化糞池系統,導致污水廠碳氮比嚴重不足,限制反硝化過程的效率,釋放出N2O,在沒有外加碳源的情況下,總氮將很難達標。在這樣嚴格的標準要求下,污水處理廠的能耗自給將很難實現。若外加甲醇等碳源,以一個10萬噸的污水廠計算,達到新標準,一年約增加運營費用800萬元,這部分成本有誰來支付?
4、標準尋租之嫌:從新標準大幅提高的相關參數來看,在不改變占地規模的情況下,膜處理技術幾乎是唯一可以采用的工藝,這很容易讓人產生“技術尋租”的聯想,新標準是否在為一些技術實現不平等競爭保駕護航?由于我國污水成分復雜,除再生水、回用水處理外,膜工藝處理大規模市政和綜合類工業污水無論從成本到技術都還存在很多實操問題,膜處理工藝本質上主要是基于物理過濾和分離污染物實際上是轉移到了污泥中,同時,膜堵塞、膜污染的化學清洗、高能耗、制膜的高污染等問題還未找到完全適合中國的答案。若倉促推出新標準,現在90%以上的非膜處理污水廠怎么辦?
5、新標準增加了總的碳排放:現有的污水處理方法仍是基于“能耗”換取“水質”, 高的排放標準,會大幅度增加對能耗、藥劑、材料、設備的消耗,這些消耗來源于上游不同產業,這些產業實際都是在貢獻著對環境的污染,將增加總的碳排放量,違背環保部倡導的節能、低碳的指導思想;
6、該排放標準應充分考慮排放指標之間的關聯度:排放指標的設置無需對COD、BOD、氨氮、TP、TN進行同步高標準限定。對于環境容留小的流域,建議考慮只對TP、TN進行限制,TP、TN控制住了,其余指標也會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此外,在有限的碳源和現有的工藝情況下,N、P指標的控制工藝剛好是反向的,實際工程中很難同時既降低TP,又降低TN,因此,建議根據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指數,分別制訂這兩項指標的控制標準。
五、新標準中應考慮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評判方法
1、目前,針對污染排放監控,環保部門在監督性監測、自行監測、驗收監測、執法監測、其他監測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監測項目、取樣方法、監測方法和評判標準,現在環保部門的瞬時抽檢方法受進水水質波動、檢查誤差等影響很大,個別指標的系統誤差就達30%以上,因此,在新標準的檢測、監督辦法中,建議參照發達國家更科學的考核方式,采用月均值或合格率指標進行考核;對抽樣檢測結果應允許被檢方復核確認。目前,國際上很多地方以月均值、甚至年均值來考量,即使是日均值也往往要求達標率為95%,而非100%;
2、多項指標的檢測方法值得商榷,存在誤差較大或成本較高的問題;部分方法與在線儀表檢測方法沒有統一,一旦發現超標,很難對標判斷和處罰。
以上建議和意見可能有所偏頗,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