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明確在河北省開征水資源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此外,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從價計征方式,并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改革從7月1日起施行。
在河北試點開征水資源稅
根據《通知》,為深化財稅制度改革,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以及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等。
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大到水資源,先在河北省試點開征,采取水資源費改稅的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財政部表示,將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廣東省并未納入此次水資源稅的試點。
此外,還將逐步把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介紹,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征稅。
按稅費平移原則提適用稅率
目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已實施從價計征改革,而此次改革則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了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此外,按照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鑒于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并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后實施。
礦產資源稅全為地方收入
《通知》明確,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此次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水資源稅仍按水資源費中央與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有必要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因為現行資源稅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建設的需要。此外,除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外,其他資源稅均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僅對少數礦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有確定權,多數礦產品的稅率均由中央統一確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完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