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保和污染物減排。
在排污權核定方面,《辦法》規定,初始排污權的核定,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州、市)初始排污權的核定總量應不超過上級下達的區域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可儲備一定量的排污權。各級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污權每5年進行一次調整,重新核定。
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方面,《辦法》提出,現有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由政府按照核定結果定額出讓,即通過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方式取得,試點初期暫緩征收排污權使用費,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對試點初期自愿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的單位,在全面開征排污權使用費后給予征收優惠。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應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新老有別、依法依規,公平公開、社會監督的原則,采取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化運作方式。
《辦法》實施后的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均需按核定結果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有償取得。
《辦法》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的執法監管。排污單位應當準確統計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重點排污單位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裝置,與當地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聯網,并確保裝置穩定運行,數據真實有效。